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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个人-Cas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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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个人-Case1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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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上的个人Case1    巴拉圭诉美利坚合众国——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案Paraguay v.United States of America——Case Concerning the Vienna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案例文书]命令[案例状态][审理机关]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国际法院)[判决时间]1998年11月10日[案情摘要]1998年4月3日,巴拉圭共和国以美国弗吉尼亚州当局逮捕、审判巴拉圭国民Angel Francisco Breard先生,未按《维也纳公约》第36条第1款(b)项的规定,告知其根据该条款应该拥有的权利,使之不能及时得到巴拉圭的协助为由,将美利坚合众国诉诸国际法院,并且向国际法院提出作出临时保全措施的请求国际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临时保全措施的指示1998年11月2日巴拉圭提出撤诉的请求,国际法院征得美国同意后,于1998年11月10日发布命令把巴拉圭撤销诉讼载入记录,并命令把案件从清单上消除[案件背景]一、《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第1款(b)项规定:遇有领馆辖区内有派遣国国民受逮捕或监禁或羁押候审,或受其他方式的拘禁的情况,经其本人请求时,接受国主管当局应立即迅速通知派遣国领馆。

受逮浦、监禁、羁押或其他拘禁之人致领馆的信件也应由该当局迅速予以递交该当局应该将本款规定之权利立即迅速告知当事人第5条:领事职务包括“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以不抵触接受国国内施行之办法与程序为限,遇派遣国国民因不在当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于适当期间内自行辩护其权利与利益时,在接受国法院及其他机关中担任其国民的代表或为他安排适当的代表”二、巴拉圭和美国的情况巴拉圭和美国均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缔约方,并且双方都不存在保留的情况[案件事实]弗吉尼亚州当局于1992年逮捕了巴拉圭国民Angel Francisco Breard先生,在1993年阿林顿县巡回法院经审判,将他定罪为刑事杀人并判处死刑,而未按《维也纳公约》第36条第1款(b)项的规定,把他根据该条款应该拥有的权利告诉他;弗吉尼亚州当局也未将Breard先生被拘留一事通知巴拉圭领事官员直至1996年,巴拉圭才从自己的消息来源获知Breard先生入狱并被判处死刑的情况至向国际法院起诉前,巴拉圭从外交、法律等多方面进行了努力,但均未成功于是巴拉圭共和国在1998年4月3日,指称对方违反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为由,向法院书记官处递交请求书,对美利坚合众国提起诉讼。

[当事人诉求]一、巴拉圭的请求书巴拉圭在请求书指出,弗吉尼亚州当局于1992年逮捕了巴拉圭国民Angel Francisco Breard先生;弗吉尼亚一法院(阿林顿县巡回法院)1993年对他进行了起诉和审判,将他定罪为刑事杀人并判处死刑,而未按《维也纳公约》第36条第1款(b)项的规定,把他根据该条款应该拥有的权利告诉他;按照规定,他有权要求将他被捕和遭拘留一事通知他所属国家的领事馆,并有权与领事馆联系;此外,请求书中指称弗吉尼亚州当局未将Breard先生被拘留一事通知巴拉圭领事官员,而领事官员只是在巴拉圭政府自行得知Breard先生在美国被关押后才从1996年起向他提供协助二、巴拉圭请法院裁决并宣布如下:“(l)如以上事实陈述所述,美国对Angel Francisco Breard先生进行逮捕、拘留、审判、定罪和判刑,违背了它应对巴拉圭行使自身权利和根据《维也纳公约》第5和36条规定对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权承担的法律义务;(2)因此巴拉圭有权要求恢复原状;(3)美国有国际法律义务不采用‘程序失当’的原则或其国内法的其他任何原则来阻碍《维也纳公约》第36条所赋权利的行使;(4)美国有国际法律义务在今后对Angel Francisco Breard先生或在其境内的任何其他巴拉圭国民进行拘留或提起刑事诉讼时履行上述的国际法律义务,不管采取这些行动的是制宪机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还是其他机构,不管这一机构在美国体制中是属于最高级地位还是下级地位,也不管该机构的职能是国际性的还是国内性的;且根据上述的国际法律义务,(l)对Angel Francisco Breard先生强加的任何有悖于国际法律义务的刑事责任均为无效,且美国有关法律当局应视其无效;(2)美国应恢复以前的状态,即回到在违背美国的国际法律义务情况下对巴拉圭国民进行拘留、起诉、定罪和判刑之前的局面;(3)美国应向巴拉圭保证不会再出现这种非法行动。

三、巴拉圭提交的要求指示采取临时措施的紧急请求“鉴于有关当局……可能将一巴拉圭公民处以死刑这一情况极为严重和紧迫”,巴拉圭于同日即1998年4月3日提交了一项要求指示采取临时措施的紧急请求,请法院在对本案作出最终判决前指示:“(a)美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Breard先生在本案未处理完之前不被处决;(b)美国政府向国际法院报告为执行以上(a)分段已采取的行动以及这些行动的结果;(c)美国政府确保不因国际法院对本案案情实质作出的任何裁决而采取任何可能危害巴拉圭共和国权利的行动[裁判要旨]一、法院对采取临时措施请求的处理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41条所享有的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权力,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方在终局判决作出前各自所享有的权利(the respective rights),从而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对所争议的权利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法院必须考虑采取类似的措施以保护法院将会对之作出裁决的、属于起诉方或应诉方的权利在本案中,由于Breard先生的死刑执行期定于1998年4月14日,如果按期处决Breard先生,必将导致国际法院无法就巴拉圭所寻求的法律救济进行裁判,因此会对巴方所请求的权利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在命令中一致指示:美国应采取它可以采取的一切措施,确保Angel Francisco Breard在就此一诉讼作出最后裁决前不被处决,并应将它为执行本命令所采取的所有措施通知本法院;并决定本法院在作出最后裁决前应审理构成本命令主题的那些事项施韦贝尔院长和小田法官及科马罗法官对命令附加了声明二、巴拉圭提出撤诉请求,美国同意其请求之后,法院的处理1998年11月2日,巴拉圭写信通知法院,它希望有偏袒地撤销这项诉讼,并请求把案件从清单上消除在美国通知法院它同意巴拉圭的请求后,法院于1998年11月10日发布命令(《1998年国际法院判例汇编》,第426页),把巴拉圭撤销诉讼载入记录,并命令把案件从清单上消除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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