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资源〔2021 年 3 月 15 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 年 4 月 14 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 号《哈尔滨市节省用水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八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14 日批准,现予公布 ,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 年 4 月 18 日哈尔滨市节省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就第一条 为加强节省用水治理 ,爱护和合理开发水资源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促进经济、社会可连续进展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省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节省用水治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总量控制、科学利用的原就;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负责全市节省用水的监督治理工作;县〔 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省用水的监督治理工作;市和县 〔 市〕 水资源治理机构依据职责权限 , 负责节省用水的日常治理工作;有关行政治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负责做好节省用水的相关治理工作;第五条 市和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勉励节省用水科学技术讨论 ,推广节省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推行节省用水措施 ,提高节省用水治理水平;第六条 市和区、县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应当坚持开展节省用水宣扬活动 ,提高全民节省用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省用水的公益宣扬;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节省用水的义务 ,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的权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 ,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八条 市和区、县 〔市〕人民政府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嘉奖 :〔一〕讨论推广节省用水技术、设备、工艺等有突出奉献的;〔二〕实施节省用水技术改造工程有显著成效的;〔三〕在再生水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果的;〔 四〕对严峻铺张水资源和私自取水等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五〕在节省用水方面做出其他突出成果的;表彰、嘉奖的详细方法 ,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其次章 用水治理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爱护规划、节省用水规划 ,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进展和改革部门编制市年度用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年度方案;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县 〔市〕 节省用水规划 ,会同县 〔市〕 进展和改革部门编制县 〔市〕年度用水方案 ,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 ,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纳入市节省用水规划和市年度用水方案;第十条 单位〔含个体工商户 ,下同〕用水实行方案与定额相结合的治理方式;实行方案和定额用水治理的单位范畴 ,由市和县 〔 市〕 水资源治理机构依据单位用水规模、行业性质等有关规定划定;第十一条 市和县 〔市〕水资源治理机构应当依据治理权限 ,在每年末向实行方案用水治理的单位下达下一年度用水方案 ,并负责用水方案执行情形的监督治理;用水方案依据以下依据核定 :〔一〕市或者县 〔市〕年度用水方案;〔二〕省用水定额地方标准;〔三〕单位水平稳测试报告;〔四〕单位实际用水情形和用水方案考核结果;〔五〕单位使用节省用水设施情形;实行方案用水治理的单位应当执行用水方案 , 并与市、县 〔 市〕水资源治理机构签订方案用水协议;第十二条 实行方案用水治理的单位需要调整下一年度用水方案的,应当在每年十二月份向市或者县 〔市〕 水资源治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和县 〔市〕水资源治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暂时调整用水方案的 ,应当向市或者县〔市〕水资源治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市和县〔市〕水资源治理机构应当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第十三条 市和县 〔市〕 水资源治理机构应当依据用水规模、产品结构和生产工艺等情形 ,确定进行水平稳测试的用水单位;需要进行水平稳测试的用水单位 ,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 ,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平稳测试 ,确定合理用水量;用水规模、产品结构或者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应当重新进行测试;水平稳测试完成后 ,用水单位应当将测试结果报市或者县 〔 市〕水资源治理机构 ,领取《水平稳测试核定证书》;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用水实行超方案或者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费和水资源费制度;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 ,应当依据以下标准向市或者县 〔市〕水资源治理机构缴纳超方案或者超定额用水水费 :〔一〕超方案或者超定额用水百分之十以下 〔含百分之十 〕的部分,依据现行水价的二倍交费;〔二〕超方案或者超定额用水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含百分之二十 〕的部分,依据现行水价的四倍交费;〔三〕超方案或者超定额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部分 , 依据现行水价的五倍交费;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 ,应当依据规定的标准缴纳超方案或者超定额用水水资源费;农业生产取水不适用超方案或者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资源费的规定;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暂时用水 ,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或者县 〔市〕水资源治理机构办理暂时用水指标;未办理暂时用水指标的 ,供水单位不得供水;第十六条 市和县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用水应急预案 ,依据水资源供需状况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宣布进入用水紧缺期 ,实行限量或者限时供水;在用水紧缺期 ,市和县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可供水量 ,制定水量暂时安排方案;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 ,限制洗浴、游泳、水上消遣、洗车等用水;第十七条 市和县 〔市〕 水资源治理机构应当做好用水和节省用水的统计分析 ,定期向社会公布;用水单位应当自每季度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向市或者县 〔市〕水资源治理机构报送季度用水、节省用水统计报表;供水单位应当自每季度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向市或者县 〔市〕水资源治理机构报送季度供、售水量;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 ,应当配套建设节省用水设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时 ,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省用水技术、设备和工艺;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设计要求施工;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县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节省用水设施进行验收;市和县 〔 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节省用水设施进行验收;未体会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 ,供水单位不得供水;其次十条 用水单位应当依据规定使用、爱护节省用水设施 ,保证节省用水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省用水设施;其次十一条 用水单位应当把节省用水措施纳入本单位技术改造方案,采纳节省用水技术、设备和工艺;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列入剔除名录的节省用水技术、设备和工艺;其次十二条 饮用水生产企业的产水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产生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 ,不得直接排放;其次十三条 工业用水应当实行有效措施 ,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削减污水排放量;其次十四条 洗浴、游泳、水上消遣、洗车等经营场所 ,应当安装节省用水设施、设备 , 并向市或者县 〔市〕水资源治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市和县 〔 市〕 水资源治理机构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未体会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供水单位不得供水;具备条件的洗车经营场所应当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或者利用再生水洗车;其次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公共供水管网更新改造方案 ,加强公共供水设施、设备的爱护治理 ,削减水的漏失;其次十六条 公园、花园、住宅小区的绿地 ,应当逐步采纳滴灌、喷灌、微灌等节省用水方式进行浇灌;景观用水应当逐步安装使用节省用水技术、设备;其次十七条 市和县〔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 ,应当安装分户用水计量水表;原有住宅未安装分户用水计量水表的 ,供水单位应当按方案安装水表 ,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积极协作;其次十八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动自建设施用水计量设施铅封取水;〔二〕超越用水计量设施设旁通管;〔三〕用水设施损坏未准时修复造成跑、冒、滴、漏;〔四〕直接排放冷却水;〔五〕用水管直接冲洗汽车、砂石、路面等铺张用水的行为;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其次十九条 市和区、县 〔市〕人民政府以及水、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 ,推动农业节省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节省用水技术推广 ,提高农业用水效率;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 〔 市〕人民政府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源状况 ,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 ,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进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第三十一条 农田浇灌应当使用管道输水、防渗渠道输水 ,或者实行喷灌、滴灌、渗灌等节省用水浇灌措施 ,提高用水效率;农业浇灌用水应当实行计量制度 ,安装计量设施 ,逐步实现农业用水总量掌握和方案治理、定额治理;第三章 取水治理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资源 , 依据治理权限由市和县〔市〕水资源治理机构审批的 ,应当向市或者县 〔市〕水资源治理机构提出取水申请 ,依据国家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经批准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市和县 〔 市〕 水资源治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打算;打算批准的 ,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同意取水的 ,申请人应当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依据规定向市或者县 〔 市〕 水资源治理机构报送验收材料;市和县 〔 市〕 水资源治理机构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和验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 ,发放《取水许可证》;未取得《取水许可证》 ,不得取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取水要求取水;需要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 ,应当到市或者县 〔 市〕 水资源治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取水限额内 ,取水单位和个人经市或者县 〔市〕 水资源治理机构批准 ,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省的水资源 ,并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实施疏干降水工程 ,应当将疏干降水凿井申请、施工方案等相关材料 ,报市或者县 〔市〕 水资源治理机构;市和县〔市〕 水资源治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打算;第三十六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 ,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经市或者县 〔 市〕 水资源治理机构批准 ,转变取水性质或者转供水的 ,应当分别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 ,总取水计量设施依据二十四小时水泵标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牌流量运算用水量、分户取水计量设施依据二十四小时入户管管径流通才能运算用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第三十七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市或者县 〔市〕水资源治理机构签订《水资源费收缴协议》;《水资源费收缴协议》所载明事项发生变更时 ,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规定标准 ,逐月向市或者县 〔 市〕 水资源治理机构缴纳水资源费;国家规定免征水资源费的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