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的权限有些 工程 (1)在施工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全面负责对工程的监视、和检查,协调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负责对合同文件作出解释和说明,处理矛盾,以确保合同圆满执行,但无权修改合同, (2)施工阶段设计变更需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前方可下发承建单位的工程变更请求需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由施工单位提请业主和设计单位审查批准监理工程师的签认不影响设计单位所承当的技术责任 (3)当发现工程进度比拖期时,有权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尽快纠正在施工进度严重延误,并经屡次警告仍未纠正的情况下,有权提出补救方案或终止合同的建议 (4)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质量或平安没有足够保障时,有权下达停工令,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查承建单位复工,复工令, (5)对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无法质量符合要求的工程(含未经签证的隐蔽工程)有权要求承建单位返工、复查、撤换人员必要时可建议业主更换承包单位 (6)指定试验单位或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试验单位,核查试验结果对试验结果有疑心时,有权要求复试 (7)签证付款凭证(含临时付款及最终付款)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一律不付款 (8)有权拒绝不合格的或未经证明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运入现场对已运入现场的,经查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有权指令承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运出现场。
(9)考察承建单位的进场人员素质,包括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可以随时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不听从管理的施工班组和人员 (10)检查违约事件代表业主向承包单位索赔,同时处理承包单位提出的各种索赔经与业主、承建单位协商后决定处理意见任何一方如不同意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可以提交有关部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