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 * *1 1第四章 古典自然法学派 l一、古典自然法学派l(一)概念l1、定义l古典自然法学派这一概念指的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学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即17世纪到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自然法学,它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利器一(一)概念l2、性质l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面对神学自然法思想,资产阶级思想界用文艺复兴运动以来已经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思想嫁接自然法学,用世俗代替神圣,用人权代替教权与教条,用国家代替教会,用人的理性代替神意,形成了一种新的自然法学最终促成了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的确立一(一)概念l3、发展概况l(1)第一阶段,17世纪初到17世纪中,奠基时期,格劳修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与霍布斯的利维坦;l(2)第二阶段,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传播和发展时期,一批不朽的学者和著作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1670年)、普芬道夫的自然法与万国法(1672年)、洛克的政府论(1689年)、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1748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1762年)l(3)第三阶段,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古典自然法学的应用时期,应用于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渗入到立法和法律实践当中。
一(三)基本理论l1、“三个自然”,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l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相对的人的本来状态,是人的本性完全显现的状态法律的研究应该以自然状态为基础两种类型:人性恶战争状态;人性善和平状态l自然权利,又称天赋人权,是人生而具有的平等权利,与社会权利或法律权利相对,主要指自由、平等、安全和财产等权利l自然法,人的理性而不是神的意志是其基础,具体内容因人而异,自然法并不作为严格意义上的自然法,而是道德律 一(三)基本理论l2、社会契约论l关于社会、国家和实在法的起源的假说l自然状态的局限和人的自我完善能力是其动力l存在双重契约和单次契约的差异:双重契约:社会的形成与国家的产生分为两个契约阶段;单次契约:社会与国家的形成视为一次形成l3、人民主权l关于国家权力归属的理论,也是社会契约说的一个推论是现代民治主义的雏形 一(三)基本理论l4、分权和制衡理论l关于如何掌握和使用国家权力的理论,也是民主理论的一部分是古代分权制衡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主要代表是洛克、孟德斯鸠和汉密尔顿三权分立,相混制衡与补救l5、法律公益说l关于实在法的本质的理论,认为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公意的宣告,法的制定要经过全体社会成员的同意。
一般言之,公意不是个人意志,也不是个人意志的综合,而是个人意志的共同部分,一般以社会共同利益为基础一(四)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l1、实践方面:l(1)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锐利理论武器l(2)为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法制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l2、理论方面l(1)使自然法学获得新生,发展到一个新的鼎盛时期l(2)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法学开始逐渐获得独立地位l(3)对以后的法学流派产生了影响一(五)局限l1、所依赖的理论基础是抽象的人性论,对人的社会性和历史性理解不足,无法解释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l2、所使用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推理和理论假设,经不起实践经验的检验,最终被抛弃 二、格劳秀斯l(一)生平与著述l1、生平l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9-1645年,荷兰人,人文主义者和法学家,出身律师和议员家庭,少颖慧,留学法国,做过律师,当过官员,参与国政治斗争,死于海难一生开创了国际法学,并将自然法学推向一个新境地,被誉为“国际法之父”l2、著述l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海上自由论、荷兰法律导论等二(二)理论特点l1、国家公法为主要关注点,运用自然法理论,改造万民法概念,初创国际法l2、改造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理论,使之世俗化。
l(1)否认自然法与上帝的关系,认为自然法本源与人的本性,即使上帝也无法更改l(2)不再把自然法视为神的自然法(即永恒法)和人的自然法共同构成的总体,而是分为纯粹的自然法(即人类在原始状态的自然法)和有限自然法(即人在社会状态的自然法)l3、把近代自然科学,特别是几何学的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即从一些最简单的不证自明的公理出发进行推理,建立起一整套的合理体系,其中包括许多的原理、定律、注释和推论等 二(三)基本内容 l1、法律根源于人的本性l(1)一切法律均根源于人的本性,实在法源于自然法,而自然法源于人的本性l“因为自然法之母就是人的本性,社会交往的感情就产生于此,并非由于其他的缘故,遵守契约即为民法之母,而自然法又是从契约的约束力所生,因此,自然法是民法之母l(2)人的本性l即社会性和理性,也就是人在本性上是一种自觉的和社会的动物,它们需要与别人交往,而他们的理性使他们能够明辨是非因此,人们要求过一种有秩序的生活,而人类的理性也会告诉他们应当怎样过这种生活,于是产生自然法 二(三)基本内容l2、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命令,同时又与自然权利结合起来其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平等、安全、自卫等。
具体内容包括:不妄取他人之物,误取他人之物者应当予以归还,有约必践,有害必偿,有罪必罚l3、实在法思想l首先将法分为自然法和制定法(意志法),后者又分为狭义的意志法与广义的意志法 格劳秀斯对法的分类(表)法律法律自然法自然法意志法意志法纯粹自然法:原始社会的自然法纯粹自然法:原始社会的自然法有限自然法:文明社会的自然法有限自然法:文明社会的自然法神意法:神意法:如圣经如圣经:狭义人意法狭义人意法市民法或国内法市民法或国内法人意法人意法l l父命或主人的命令父命或主人的命令万民法或国际法万民法或国际法其他人意法其他人意法l市民法是和国家一起产生的,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也是国家管辖其臣民的法律(格劳秀斯主张君主制,反对人民主权论,认为主权如交给人民就会被滥用,破坏和平与秩序,瓦解国家),但人民在极端情形下,如国王违反法律和国家利益把国家转让他国或成为他国的附庸,可以反抗君主l万民法或国际法是根据所有国家或多数国家的意志承认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大部分国家法具有地区性;国家之间的战争与和平都须遵循法律 三、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l(一)生平与著作l霍布斯,15881679年,出身贫穷牧师家庭幼年丧母,父亲因犯罪离家出左,由其伯父养大。
少聪慧,15岁进入牛津大学学习古典文学1607年留校讲授逻辑学后担任贵族的家庭教师三次访问欧洲大陆各国,结识伽利略等担任过培根的秘书,并将其著作由拉丁文译为英文1640年革命爆发后,站在新贵族立场上,学说总体倾向革命,但有保守色彩,曾发表过拥护王权的文章曾随保皇派避难法国,担任查理二世的数学教师长达十一年克伦威尔掌权后,脱离保皇派,投靠克伦威尔复辟后,他又趋向保守l主要著作:论公民(1642年)、利维坦(1651年)和狄希模司(1689)(二)自然法思想 l最早对三个自然做了系统论述l1、自然状态l人性恶:人人都追求各种利益,并且永远没有餍足人与人的战争状态人的悲惨生活l2、自然权利l自我防卫的天然权利:每一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自由;任何人对任何人的一切的防卫权利二)自然法思想l3、自然法l(1)人的理性的存在:自然法就是人们的理智所告诉他们如何获得和平的生活的准则它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与生命保全的事情l(2)自然权利强调的是人的自由,而自然法则强调的是人的义务和约束l(3)自然法的具体内容:十七条戒律,如追求和严守和平;签订契约就意味着放弃无限的自然权利;信守契约;知恩图报;合群;宽恕他人;惩罚应着眼于改正;尊重别人;平等待人;知足;秉公处理纠纷;不可分之物大家共享;不可分又不可共享之物以抽签方式轮流使用;给调停者以安全;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公断人不得收受贿赂;报效祖国。
l归结为一句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l(4)自然法严格来讲并不是一种法律,而只是道德的一种,其只是在是上帝宣布的意义上才是一种法律 (三)实在法思想 l1、社会契约与利维坦的诞生l要将人从悲惨的战争状态解救出来,必须人人都全部放弃自我管理的权力,并将管理自己的权利全部授予一个实体(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委员会),让其统一行使管理权力,其他人授权之后就严格的服从这个行使权力的实体,就是主权者,就是国家因其权力在人间是无限的,因此,它是人间的上帝l2、实在法的定义l实在法由于是在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形成的又称民约法法律不是建议,而是命令,是主权者所发出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命令其本质是主权者的意志三)实在法思想l3、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l(1)内容相同,范围重叠,不是不同种类的法律,而是同一法律的不同部分:实在法是成文的,自然法是不成文的l(2)存在时间不同:自然法自宇宙洪荒一来就存在,也称道德法规;实在法则不是从来就有的l(3)自然法来自于神的意志,实在法来源于人的意志l(4)自然法对人的行为没有强制约束力,而实在法则由主权者暴力保证l4、法律与正义l正义是法律(实在法)的产物,有法律的地方才有正义,无法的地方无所谓正义。
法律只有良与不良之别,而没有公正不公正的区别三)实在法思想l5、法律与自由l(1)消极自由观:自由就是没有阻碍地做自己能力范围内的事情,只是针对的客观的、自身身体以外的障碍而言的精神强制与自由相容,如精神上的恐惧或者威胁等,与相应主体的自由相容l(2)人的自由必须仰赖法律:因为没有法律的约束,人的自由即将从根本上毁灭;法律的约束从来都不会是绝对的,必然要留下一定的自由空间;法律的目的正是要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自由生活l(3)法律在本性上意味着对自由的限制和否定,用法律保护自由,是一种实用的选择 四、洛克的法律思想l(一)生平与著作l约翰洛克(16321704年),光荣革命后,辉格党(Whig)的精神领袖l地位:英国近代哲学家,经验主义的鼻祖,西方政治自由主义的奠基人,现代宪政主义的奠基人l著作:论宗教宽容(1689年)、人类理解论(1690年)、政府论(1690年)、基督教的合理性l英国辉格党(Whig)是英国历史上的一个政党1679年,因约克公爵詹姆斯(后来的詹姆斯二世)具有天主教背景,就詹姆斯是否有权继承王位的问题,议会展开激烈争论一批议员反对詹姆斯公爵的王位继承权,被政敌讥称为“辉格”。
辉格”(Whigs)的名称可能是“Whiggamores”(意为“好斗的苏格兰长老会派教徒”)一词的缩语辉格党得益于1688年光荣革命带来的政治变化它于1714年之后长期支配英国政治,他也通过捍卫包括有限君主制和议会重要性在内的“1688年原则”而获得不少支援辉格党与其说是一个统一的政党,不如说是大致遵循上述原则的各种信仰的综合体该党大部分领导人都是依靠政治庇护在议会内结成家族集团的大地主辉格党获得金融界和商业阶层中许多人的支持,那些为取得宗教宽容寻求保护(常常是找错了对象)的不从国教派也是它的拥护者1714年以后的半个世纪中,辉格党一直在政治上占优势,连续执政达46年之久18世纪末、19世纪初一段时期,在政治上失势1830年重新掌权,到18世纪末期辉格党势力逐渐衰退19世纪中叶,辉格党势力大增在当时英国工业发展、经济繁荣的条件下,辉格党的政策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19世纪60年代,辉格党土地贵族的代表、保守党的罗伯特皮尔派分子,以工商业资产阶级为基础组建自由党也有人认为,辉格党是于1839年改称自由党的(二)自然法思想l1、自然法调整之下的和平自然状态l人性善,人的理性发现和应用自然法,自然状态是一个和平的状态。
l2、人天生享有一系列自然权利l自由权、生命权、财产权和平等权财产权是其核心l人拥有其自身,人以劳动获得财产没有任何东西能算得上是每一个人应得的,除了搭上他的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