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理工国际法学教案07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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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海洋法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海洋法的基本制度;明确不同海域中应当遵守的法律制度;对人类的共同财富的海域进行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本章的教学难点与重点:基线种类与划定、领海的无害通过权与群岛水域的过境通行制度的关系;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关系;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特殊的航行制度;公海上船舶悬挂旗帜的规则;公海上的紧追权与登临权这一章共分为六节进行组织教学: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第二节 基线第三节 内海水和领海第四节 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第五节 大陆架和国际海底区域第六节 海峡和公海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一、海洋法的概念:是有关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指导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

2、总和。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涉及海洋法几乎所有方面的问题一个重要特点是所谓“一揽子”协议;第309条除公约其他条款明示许可外,对公约不得作出保留或例外1994年11月16日该公约正式生效三、中国有关海洋法的立法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6年5月15日 我国批准了海洋法公约1998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节 基线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1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它管辖海域的宽度,需要有一条起算线,此起算线就称为基线。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2正

3、常基线是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3直线基线是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那些海岸非常曲折或沿岸多岛屿的情况在划定直线基线时,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同时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低潮高地不应作为直线基线的起讫点,除非在此高地上筑有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此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承认;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划定,由各相邻基点间的直线基线组成二、群岛基线1岛

4、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所有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2群岛基线只适用于群岛国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等海域。限制:1)基线必须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此区域内S水:S陆=1:19:12)长度100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3%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125海里为限3)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3群岛国制度群岛水域: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水域的通过:1)无害通过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除群岛国内水界限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2)群岛海道通过群岛海道:群

5、岛国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三、海湾海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形成水曲,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为海湾;分类:1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1)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视为内海水;2)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海水;2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海湾特别协定3历史性海湾:应具备的条件是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长时期内行使主权,并且其他国家默认

6、了这一事实;四、河口、低潮高地1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2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分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以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无自己的领海。第三节 内海水与领海一、 内海水由海湾、河口湾、海湾口及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水域组成;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实践中如果船上的行为不牵涉到沿海国的利益或根本没有超出该船只的范围,则沿海国不行使管辖权,而由船旗国负责;二、 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

7、于其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宽度: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1平行线法2共同正切线法3交圆法领海的外部界限实际是与领海基线平行的一条线三、 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享有经由一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条件:1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无害指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2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3除例外情况,通过领海必须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中途不得停泊; 如出故障、救助 无害通过只

8、限于船舶潜水艇必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国旗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不是无害通过我国对外国军用船舶规定了批准制度第四节 毗连区与专属经济区一、 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类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沿海国对毗连区的管辖并不包括毗连区的上空;二、 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1沿海国的权利义务:基本上是与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有关的权利1)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2)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

9、权3)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利2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所有国家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3关于公海部分的规定以及其他国际法有关规则,只要与专属经济区部分不相抵触,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4沿海国必须宣布建立其专属经济区并说明其宽度。第五节 大陆架与国际海底区域一、 大陆架是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外部界限:1如果全部自然延伸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2如果全部自然延伸超过200海里1)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到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1%2)

10、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基准划定界线用此2种方式之一划定的大陆架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超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沿海国在超过200海里部分开发石油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收入应与国际社会分享;二、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1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专属权,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且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也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在200海里以内,适用专属经济区的规定;在200海里以外,适用公海制度3其他国家在大

11、陆架的权利1) 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飞越的权利;2) 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管道的路线划定必须经沿海国同意三、 相邻和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协定 等距离线(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界线外)公平原则四、 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关系联系: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区别:1权利属性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根据存在的事实,而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2适用的范围不同200海里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却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有大陆架;3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沿

12、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的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五、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即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锰结核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1支配国际海底区域的基本原则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区域上覆水域或这种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区域应开放给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专为和平目的利用,不加歧视。2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开发制度平行开发制对海底每年生产规定了最高限额,并为那些受到海底生产的不良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建立了一种补偿制度;3国际海底管理局是

13、缔约国按照公约对区域内的活动进行组织和控制,特别是对区域资源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实际上具有对深海底勘探开发的专属权力。管理局成员为公约的所有缔约国;主要机关: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企业部是管理局从事国际海底采矿业务的机关;第六节 海峡与公海一、海峡是两块陆地之间,两端连接海洋的天然狭窄水道。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即构成世界主要水道,而且也是两端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海洋通道。通过海峡的权利基本上取决于海峡水域的性质:1海峡是公海,外国船舶航行自由2海峡是由一国或一国以上的领海组成的,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3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外国船舶享有过境通行权二、过境通行制度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

14、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一切船舶和飞机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的过境通行权利制度。例外: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只适用无害通过制度1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屿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2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3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三、无害通过制度与过境通行制度比较无害通过制度是指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过境通行制度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

15、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内,一切船舶和飞机都享有不受阻碍地过境通行权利的制度。1适用主体不同无害通过制度是船舶,特别是商业船舶。过境通行制度是一切船舶和飞机,包括军舰。2适用范围不同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领海。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3通过的要求不同无害通过制度有通知义务,迅速不停通过,潜艇必须浮出水面,展示旗帜。过境通行制度没有通知义务,毫不迟延通行,潜艇不必浮出水面,展示旗帜。四、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法律地位: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五、 公海自由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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