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人泄漏标底、投标人相互串通压低标价导致中标无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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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纠纷案例】招标人泄漏标底、投标人相互串通压低标价,导致中标无效案例发布日期:2014-06-2711:18:36浏览次数:2027此文章,请注明出自中国建立工程律师网.zgjsgcls.本案例是因招标人泄漏标底、投标人相互串通压低标价,导致中标无效的案例。需要说明的是招标人泄漏标底和投标人相互串通压低标价都会导致中标无效。一根本信息:一审判决书:*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盐中法经初字第69号。二审判决书:*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苏知终字第1号。2案由: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案。3诉讼双方原告(被上诉人):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叔凡,经理。被告(上诉人):大丰市建筑安

2、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焕华,经理。被告: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进,经理。4审级:二审。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光友;审判员:彭程、*恒然。二审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飞坤;审判员:*瑷珍;代理审判员:*婷婷。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7日。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10日。二一审诉辩主*1、原告诉称:1996年12月,我公司与被告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一起参加大丰市中学男生宿舍楼建筑工程招标,大丰市建立局向被告泄露标底,二被告串通压低标价,排挤原告而使

3、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中标。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中标无效;原告中标;大丰市建立局和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8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1997年9月8日,原告称与大丰市建立局在假设干问题上已取得共识,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9月17日作出准许撤回对大丰市建立局起诉的裁定;9月20日,原告又撤回了确认中标的诉讼请求。2、被告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辩称:我公司预算员为二建公司编制工程预算书,并不违反有关规定,我公司与二建公司没有串通投标,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被告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辩称:我公司请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预算员代为编制工程预

4、算书,是业务人员之间的善意协助,没有串通投标,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一审事实和证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大丰市中学拟建一幢男生宿舍楼,大丰市建立局建立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该宿舍楼工程招标工作。12月20日,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均将投标书送至大丰市建立局招标办封存,投标报价分别为288.8万元、276.8万元、277万元。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为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编制了工程预算书。1997年6月2日,招标办公布宿舍楼工程标底价为2920977元,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得分最高而中标。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未

5、能提供经济损失的充分证据。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原、被告的投标书。2、大丰市建立局招标办建立工程施工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情况汇总表、中标通知书等。3、当事人陈述。四一审判案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原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与被告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共同参加建立工程投标,被告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为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编制工程预算书,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价标价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方法第五十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实施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投标者之间就标价之外其他事项进展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规定,其行为

6、构成串通投标、压低标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被告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中标应确认无效。2、原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缺乏,法院不予支持。五一审定案结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方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大丰市中学男生宿舍楼建立工程中中标无效。2、驳回原告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10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合计12310元,由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负担4103元

7、,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4104元,大丰市第二建立工程公司负担4103元。六二审情况1、二审诉辩主*一审法院判决后,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没有中标,根本不存在中标无效;(2)上诉人的预算员为二建公司编制预算纯属个人行为;(3)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投标的钢筋翻样预算书也是上诉人的预算员编制的。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事实和证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除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在投标过程

8、中,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为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编制了工程预算书,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预算价值为2863529.70元,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预算价值为2844847.14元。1996年12月24日,*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科科长*敬标将大丰市中学男生宿舍楼的招标标底送至大丰市建立局招标办,标底为2980955元。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预算员稽鹏遇见*敬标,询问标底情况。同日,稽鹏即了解标底并了解到其投标报价与招标标底相差较大,原因在计算口径上不一致。12月25日,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由稽鹏与*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敬标联系,要求就计算口径问题进展协调。后经大丰市招标办审标,标底定为

9、2920977元。3、二审判案理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与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共同参加大丰市中学男生宿舍楼建立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为大丰市第二建立工程公司编制工程预算书的行为属于串通投标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在开标之前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通过非正当途径知晓标底情况,属于泄标行为。原审法院判决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中标无效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其预算员为二建公司编制预算书属个人行为,该主*与事实不符;1997年6月2日开标后,经审标确定为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中标是事实,上诉人称没有中标也不能成立;上诉人称

10、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投标的钢筋翻样预算书也是其预算员编制的,缺少证据证明,也不能支持。4、二审定案结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0810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合计12310元,由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承当50元,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当50元,大丰市丰中建筑装潢公司承当122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10元,由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承当。七讲解1、两被告的行为属于串通投标行为本案中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为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编制工程预算书的事实是清楚的,但对这种行为的性质如

11、何认定,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方认为是串通投标行为,被告方则认为是正常的业务协助。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从本案的客观方面看,大丰市中学宿舍楼工程总价近300万元,而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和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投标报价也只是相差2000元。应该说,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为大丰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编制投标预算书时是明知这样做会产生压低标价,排挤竞争对手的不良后果,并且是希望或至少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串通投标的成心。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两被告的行为属于串通投标,无疑是正确的。*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方法对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补充,规定串通投标不仅仅是在标价上

12、进展串通,还包括投标者之间就标价之外的其他事项进展串通。结合本案情况,两被告的投标预算书在工程钢材、木材、水泥用量、工期、施工方案等方面都十分相似,根据上述规定,两被告也已经构成了串通投标。2、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有泄标行为*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将大丰市中学男生宿舍楼标底定为2980955元,并将此标底送大丰市建立局招标办封存,但大丰市建立局招标办在审标时将标底定为2920977元。二审查明,这是由于招标办向大丰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泄露标底造成的。原告起诉时称第一被告中标无效的理由有两条:一是泄标,二是串通投标。一审法院因为原告撤回了对大丰市建立局的起诉而对泄标行为未作审查,仅审查了串通投标。

13、人民法院应就原告的诉讼请求进展全面审查。一审法院在这方面有欠缺,二审法院对泄标作了补充调查是正确的,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3关于诉讼收费的负担本案原告有两个诉讼请求,一是确认中标无效;二是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8万元。第一个请求属非财产性确实认之诉,第二个请求属财产性的给付之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一审法院在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财产之诉后仍将财产之诉的诉讼费判决由原告和两被告分担,显然于法无据、于理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收费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发现第一审法院对案件实体局部的处理正确,但收取诉讼费有误,应当在终审判决中予以纠正。本案二审法院对一审诉讼费的负担改判,将一审财产之诉的诉讼费用判令由原告负担是正确的。当前,招标、投标机制已经在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被广泛采用,因招标、投标发生的纠纷也将大量出现,本案的审理对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将提供有益的借鉴。.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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