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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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比拟分析2003-10-23 11:14:44|来源:中国法院网| 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近现代法治国家的三大诉讼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虽然起步较晚且发韧于民事诉讼,但行政诉讼的独特地位和重要性却日渐突出。本文拟从两种诉讼制度的特征和联系与区别等方面入手,探讨两种审判思维方式的差异和关联诉讼及竟合诉讼问题。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特征比拟通常意义上的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参加的情况下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活动,以及由于这些活动而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总称。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活动,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

2、定审理行政纠纷案件的活动。在法国,行政诉讼又称行政审判,是指公民等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机关的侵害行为请求专门的行政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手段。在英美国家,行政诉讼主要指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审查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相应裁判的活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拟,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1、行政诉讼是因行政纠纷而引起的,行政纠纷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此过程中的纠纷,就不属于行政纠纷,如*行政机关因建楼房购设备与建筑公司或者贸易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就属于民事纠纷,对此纠纷只能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2、行政诉讼的纠纷当事人必须一方是行政机关

3、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些机关或组织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被管理对象产生争议,行政相对方作为诉讼中的原告,即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私告公。3、行政诉讼是法院依行政相对方的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展审查的活动,没有行政相对方的起诉行为将无法启动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启动后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展合法性审查。4、行政诉讼是在法院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展的活动,行政诉讼的围和管辖,当事人的起诉和应诉,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都必须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联系与区别在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反映出的不平等可以说是那个时代的本质特征,统治者为了稳固其

4、统治往往重刑轻民、重工轻商,因此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在那个君主主权为根底的时代是不可想象的。历史的实践证明行政诉讼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以制度为根底的,行政诉讼是政治开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近代各国诉讼制度方面的开展来看,行政诉讼开展相对较晚,行政诉讼的开展初期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如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是从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场确定的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5、。可见两种诉讼联系之密切。从形式上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均表现为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展裁判,两者的根本原则大体一样,如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等。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两者的区别仍然是主要的,大体而言,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1、受案围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简单地说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围。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

6、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1条第一款又列举了可以起诉的八种情形,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对行政诉讼的受案围又作了进一步明确,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围。该条第二款又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行为作了列举式排除,由此可以看出,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客体和诉讼标的都相对广泛,行政诉讼的主体、客体和标的相对狭窄,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行政诉讼的客体只能是因行政

7、争议引起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行政诉讼的标的原则上只能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诉的种类不同。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民事诉讼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而行政诉讼可分为五种类型:1撤销之诉,即行政相对方或利害关系人提起请求法院撤销行为的诉讼,如公民甲认为行政机关给公民乙颁发房产证的行为侵犯了其相邻权而对发证行为提起的诉讼;2变更之诉,即行政相对方提起请求法院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分的诉讼,如公民甲、乙因同一治安纠纷被处分,公安机关对甲拘留15日而对乙给予警告,公民甲不服提起的诉讼;3履行之诉,即行政相对方提起请求法院判决行政主体履行职责的诉讼,如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申请复议人以

8、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其它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也大多属于履行之诉;4赔偿之诉,即行政相对方提起请求法院判决行政主体给予行政赔偿的诉讼,如公民甲诉*市工商局赔偿因扣押营业执照和公章产生的损失即属于行政赔偿诉讼;5确认之诉,即行政相对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无效。有时诉的类型可能发生转化,如在撤销之诉的审理期间,被告行政机关改变或撤销被诉的行政行为,而原告又不同意撤诉,此时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为已无实际意义,就可按确认之诉结案。如房*诉工商局拘留措施案,审理期间工商局解除了拘留措施,但不返还拘留的粮食,最后法院判决确认拘留措施。如果按行政管理部门分类,行政诉讼可分

9、为公安行政诉讼、土地行政诉讼、工商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诉讼、交通行政诉讼、环保行政诉讼、城建行政诉讼、房管行政诉讼、矿产行政诉讼、海关行政诉讼、教育行政诉讼等。3、诉讼程序不同。民事诉讼是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展,行政诉讼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展,民事案件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分,普通程序审限为6个月,经院长和中院两次批准最长可审18个月,行政诉讼虽然全部是合议制,但一审期限只有3个月,需要延期必须到高院批准,中院没有延期审批权。4、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前的身份不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无论诉前、诉中还是诉后的地位和身份始终平等,而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虽然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但在诉前和诉后,两者关系实

10、为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5、诉讼目的和诉讼容不同。民事诉讼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民事判决的容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约行为,目的在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是由行政争议引起的,行政判决是对行政处理罚决定作出维持、撤销、变更或者确认等,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管理并遏制其滥用职权和行政。6、当事人的诉讼权责不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权是相对等的,即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反诉权,双方的举证责任是相等的,即谁主,谁举证,原告对自己的权利享有充分处分权和较为自由的诉讼请求变更权;但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主要举证责任,且不享有反诉权

11、,原告诉讼请求的变更也受到严格限制,诉状送达后一般不能变更诉讼请求。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相类同。7、法院职能不同。民事诉讼中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不确认双方的民事行为无效,新合同法第52 条对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作了规定。行政诉讼通过对行政权力的司法监视,纠正行政行为,为受到行政主体不法侵害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渠道,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重新框定在法律规定的围,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8、结案方式不同。民事诉讼可以调解结案并且有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而以协议笔录的方式结案,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了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12、的几种情况,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即行政诉讼不得以调解结案行政赔偿案件除外。9、赔偿方式不同。民事赔偿一般要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负责,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担责,民事侵权赔偿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为例外。行政赔偿最主要的是国家赔偿,相对人单独提起赔偿请求,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对在损害中有成心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享有求偿权。10、起诉期限不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非常宽松的起诉期限,诉讼时效限制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行政管理活动的时效性决定了行政诉讼中相对人的起诉期限相对较短,超过期限的后果是丧失起诉权,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

13、诉条件的应驳回起诉。一般情况下相对人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为15日,直接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期限为三个月,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了明确,行政机关未告知相对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相对人的起诉期限为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年,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容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涉及不动产的起诉期限从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从作出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三、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思维方式的分析审判方式是法院适用诉讼程序法审理案件的具体操作方法,其容涉及审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但核心容是组织庭审、认定证据和适用法律。在我国,行政审判脱胎于民

14、事审判,但行政审判方式的改革却相对滞后于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行政案件的庭审活动仍带有浓厚的职权主意色彩,尽管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原则要求并无差异,但分析研究两种审判思维方式的差异,对于正确审理案件却有着不可无视的意义。思维是逻辑学上的概念,思维方式是人们解决*个问题的方法或规律,本文试从三个方面对行政案件思维方式和民事案件思维方式作一分析。第一、如何界定案件的纠纷性质。通常情况下人们不难判断一个案件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属于行政纠纷,但有时对具体案件性质的错误定性就导致案件不能得到正确处理。在三部合同法三足鼎立的时期,人们曾对民事审判和经济审判的分工作过不同的划分,但

15、随着新合同法的实施和大民事审判格局的形成,人们淡化和扭转了民事审判和经济审判的分工,但凡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纠纷,都属于民事纠纷,应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展。与民事审判不同的是,人们对行政纠纷的认识和法院行政诉讼受案围的变化却反映了立法政策和司法政策的变化。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展审查,但对于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作出界定。行政诉讼法立法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在参考当时的法学教材并征求法学界意见的根底上,在1991年发布的行政诉讼法贯彻意见中,试图通过给具体行政行为下定义的方式解决行政诉讼受案围问题,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

16、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单方行为。应该说,这一概念在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初期,对于行政机关认识和承受行政诉讼制度是有积极的历史性作用的。但是,由于这一概念在逻辑上和技术上均存在问题,所以遭到众多的批评,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成功的克制了这一困难,回避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提法,该解释第一条以肯定性的方式表述了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而后通过否认性列举的方式对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加以排除。换言之,除了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几种行政行为不可诉外,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其余的行政行为不服,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村委会在批划宅基地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就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第二、如何确定各自的诉讼当事人。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发生民事或行政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展诉讼并受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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