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理工国际法学课件第12章 国际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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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国际组织法第一节 概 述 一、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 二、国际组织法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组织的类型 四、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国际人格者政府间国际组织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家之间的组织 依多边条约创立 常设组织机构 自主性 欧洲协调国际行政联盟 国际联盟联合国大会行政院秘书处常设国际法院 一、基本文件:独特性 二、参与者 三、组织结构与职能 四、议事规则 五、决议 依职权和决定事项而定 第二节 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会员资格完全会员 准会员 部分会员 联系会员 观察员会员资格的取得 创始取得纳入取得 会员资格的暂停和丧失 最高权力机关执行机关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大会 首脑会议部长会议 理事会执

2、行局执行委员会 :秘书处加权表决表决制度多数表决协商一致加重投票权与基本投票权相结合 集团投票制 国际农业基金发展模式 欧盟模式 联合国安理会模式 一致同意一、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 二、联合国的会员国三、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四、联合国改革 安理会改革五、联合国的专门机构第三节 联合国体系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增强普遍和平 促进国际合作及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采取有效集体办法 和平解决争端创始会员国 纳入会员国 参加旧金山会议的国家签署联合国宣言并批准宪章的国家大会经安全理事会推荐以决议行之 国家;爱好和平;接受宪章义务除名 丧失大会投票权 暂停会员国权利 暂

3、停 丧失 大会 安全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国际法院 秘书处组成与机构职权:审议;讨论;提请注意;建议常会特别会议或紧急特别会议简单多数2/3多数会议 表决程序(一国一票 )性质:世界议会组成:15国(中、俄、法、英、美)和平解决争端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 表决程序(一国一票) 职权 会议常会定期会议非程序性事项 程序事项:9票 否决权弃权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第39条基础 为防止情势之恶化,安全理事会在依第三十九条规定作成建议或决定办法以前,得促请关系当事

4、国遵行安全理事会所认为必要或合宜之临时办法,此项临时办法并不妨碍关系当事国之权利、要求、或立场。安全理事会对于不遵行此项临时办法之情形,应予适当注意。 第40条 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 第41条 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第42条1. 概念 根据特别协定同联合国建立关系

5、的、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广大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 2. 特征政府间的组织普遍性同联合国建立法律关系独立的法律地位 一、区域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 二、一般性区域组织 美洲国家组织 欧洲联盟 非洲联盟 阿拉伯国家联盟 东南亚国家联盟 上海合作组织 三、专门性区域国际组织 第四节 区域国际组织区域办法或机关及其工作须符合联合国宗旨及原则 区域机关优先和平解决地方争端;安理会鼓励 执行安理会授权采取的强制行动向安理会报告已采取或正在考虑的行动 纳入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世界体制合作与补充 一、概念 非官方的组织 二、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 咨商地位 一般咨商地位 特别咨商地位 列入名册 第五节 非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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