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大行政诉讼法教案05行政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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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行政诉讼证据教学要求:了解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教学重点与难点:原告、被告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法院审查证据的规则。教学方法:讲授学 时:2学时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与种类(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可见,证据不单纯是材料和事实,这些材料和事实要用来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在行政诉讼中,能够作为证据的材料和事实,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在当事人提

2、供的和法院收集到的上述形式的证据中,有的是真实的,有的可能是虚假的,有的可能是伪造的,其中只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才可作为法院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 可定案证据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规则第39条 1、真实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捏造或者想象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以现在的事实为基础,而且有时涉及将来才发生的事实。行政诉讼中涉及的将来才发生的事实,基本上是“可能的事实”,这种“可能”的事实只在法律的范围内才有意义。而且,“可能的事实”不可能离开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认识和实践活动。尽管对 “可能的事实”的断定必然受到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活动局限性的影响,但行

3、政科学性要求行政活动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因此,用来证明“可能的事实”必须具备最大限度的必然性,否则就达不到行政目标,使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或有害。所以行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受待证事实制约。2、关联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联系,它们或者是案件事实形式的条件,或者是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或者是案件事实所导致的结果。证据的相关性就是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因而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行政诉讼证据的相关性有时由法律规定,从而和刑事、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性完全由案情事实所决定相区别。它包括两种情况:(1)证据的相关性有时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案情事实”决定。对某些具

4、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事实,法律规定了明确具体的条件,这些条件就是相关证据。在此情况下,法律不允许使用其他证据,只能使用法律规定的直接证据。相关证据事实范围由法律设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基本上限于以现在的事实为基础的 (有些也可以是过去事实,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当然,这种具体行政行为进入诉讼之后,其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证据事实仍由案情事实决定。 (2)证据的相关性由“案情事实”决定,法律只能设定案情事实的范围,但它不可能明确、具体地划定案情事实的范围。此种情况下的具体行政行为基本上限于以过去发生的事实为基础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行为。例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偷窃行为的处罚及诉讼,法律只设定相对人行为、行政机关的职

5、权行为及法院的诉讼行为等方面的案情事实范围,无需对其中的相关证据作具体的明确设定。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依法有权收集、运用证据,其收集、运用证据必须遵循法定规则。根据审判权和行政权的分工,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具备和确凿,它收集的证据不能用来填补具体行政行为在主要证据方面的不足,法院收集证据一般只用来审查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是否确凿和合法。若干问题解释31条第l款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行政证据的对象是行政行为审查、运用证据的方式和步骤是否合法,法院运用证据的规则是证据确凿,而不必充分。3、合法性。即作

6、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合法,包括具体的明确设定。有的学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不仅包括形式(种类)合法、程序合法,还 “适用排除规则”。(1)形式合法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事实内容的客观性,法律要求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行政诉讼证据形式由行政诉讼法规定。有些法规、规章对行政程序证据形式作了规定,其中有些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相同,有些就不同。“四川省沪县粮食局服务部不服沪县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处罚决定案”案件。有的学者认为,根据我国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法规或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创设新的行政诉讼证据种类,而只能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作为依据。行政诉讼

7、法第31条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形式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法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视为一种法定证据形式,对于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程序合法法律要求收集、审查、运用证据的程序合法。行政诉讼中,证取证的程序合法和证据的形式合法。 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行政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比较而言,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主要审查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二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相应地,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对象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

8、依据两个方面。 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依据行政诉讼证据的不同形式,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1、书证书证即作为证据的文书,是指以其内容、文字、符号、图画等来表述一定的思想并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其特征通过其表达或反映的思想内容

9、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在行政诉讼中,作书证文书主要有行政决定、公证书、证明书、许可证、执照、通知书等。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规则第64条案例:2、物证物证是指作为证据的物品,以其存在的外形、规格、质量、特征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其基本特征是以物品的自然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带有任何主观的内容。作为证据的物品都是有形物,即可以为人们所观察,又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比较。在某种情况下,同一物品同时可以起到物证和书证的双重作用,如行政处罚书。3、视听资料是指利

10、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所反映出的印象、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视听资料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进步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其特征是以其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等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其内容的显示需要借助于科学仪器,并且它一般是以动态的内容来起证明作用的,因而它既区别于书证,又有别于物证。4、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者以书面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所做出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陈述。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证人在诉讼上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证人有权要求宣读、查阅、修改询问笔录,有权使用本民族的

11、语言文字进行陈述,另外,还有权请求支付作证需要的一切费用。(学者观点,认为应由法院支付,列入政府同级财政预算,1995年的司法解释规定与此不同)同时,证人有出庭作证和如实作证的义务。规则对证人作证的情况做了较详细的规定。 5、当事人陈述 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就其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作为证据的当事人的陈述只限于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它包括承认、反驳和支持陈述三部分的内容。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应用性较广且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形式。但是当事人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的陈述可能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和虚假性。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由鉴定部门派具有专门技能和专门知识的人

12、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从而得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结论。包括法医学、物证技术学、法精神病学、法会计学、法工程技术学、法商品学鉴定等六大类。英美法系视为专家证人,与证人证言地位相当。大陆法系一般高于一般证据,尤其是证人证言。法官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认证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主要根据其经验、逻辑规律及有关鉴定结论的技术规范进行。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对物品、现场等进行查看、检验后所做出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如对有争议的建筑物进行拍摄、确定方位并以文字、表格、图画等形式将所得出的结果做出的记录。人民法院在勘验物品或现场时,勘验人员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勘验时应邀请当地基层

13、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应该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它是对行为结果的一种认定。现场笔录是专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某些事项当场所做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记录,又称为当场记录。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询问所作的笔录。行政案件涉及到的现场包括行政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场所以及案件事实发生的现场。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做出的现场笔录,应由执行职务人、当事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另外还有其他的分类方法,如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他们的证明力是不同的。案例:丹里瑞诉重庆市

14、九龙坡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第99页)原告证据:行政处罚书被告证据:专家的鉴定结论、对原告的询问笔录、与本案有关的证人-间接证据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由谁负责提供证据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即举证责任的分担;二是不能履行举证责任时可能引起何种法律后果。明确举证责任的意义在于:1、使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以慎重的态度参加诉讼,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而有利于防止滥诉。2、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15、有利于法院集中精力运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3、确定举证责任的前提在于对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合法性与否的假定,做出何种假定取决于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保护的对象。举证责任的确定,说明已做出某种假定,因而有利于法院在难以确认事实、辨明是非的情况下,及时结案。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规则的规定,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过去有过争论:由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原告承担辅助责任,还是适用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证据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是被告举证;二是原告举证;三是法院依职权收集和保全证据。由于被告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因此行政机关举证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来源。

16、(一)被告对其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2条、司法解释第26、28条)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之所以确定由被告行政机关负担举证责任,其基本根据是: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又是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因而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符合自然公正原则。2、依据法治原则,行政机关亦须依法行政,由此产生对行政机关的两项基本要求:一是根据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有充分事实根据的基础上,才能对当事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即“先取证,后决定”;二是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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