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班讲义(侯永斌主讲)01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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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论第01讲经济法渊源【考情分析】本章近三年考核分值呈下降趋势,但比较稳定。虽仍非重点章节,但其中法律行为、代理、仲裁、诉讼管辖与时效等内容需要大家重点关注。本章属于纯法理性的内容,虽然是全书最枯燥的一章,但请让我们一起来努力让它变得欢乐起来,记住学习本就是一件快乐的事情!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100000101:针对本讲义提问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题型2015年2014年2013年考点单选4题4分3题3分4题4分仲裁法适用范围;仲裁协议的效力;诉讼管辖;诉讼时效;申请再审;代理的适用范围;委托代理的终止多选1题2分2题4分2题4分回避制度;民事诉讼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仲裁

2、协议的效力;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判断1题1分1题1分1题1分申请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共同管辖简答综合合计6题7分6题8分7题9分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100000102:针对本讲义提问【章节框架】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100000103:针对本讲义提问【内容精讲】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知识点、经济法渊源()(11年单选)【案例导入】拉布拉多与高铁不得不说的故事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100000104:针对本讲义提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不得带入车内。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可以进入公共场所。残疾人保障法全

3、国人大法律上位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原铁道部部门规章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100000105:针对本讲义提问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100000106:针对本讲义提问渊源(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名称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地方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地方办法民族自治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非“判决书”国际条约、协定效力排序宪法法

4、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100000107:针对本讲义提问【考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答案是选项B。选项A是部门规章;选项C是法律;选项D是地方性法规。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100000108:针对本讲义提问【例

5、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济法的渊源。A.宪法B.国际条约C.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D.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属于经济法的渊源。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100000109:针对本讲义提问【例题判断题】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调整经济关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之一。()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

6、之一。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100000110:针对本讲义提问第02讲经济法主体第二节经济法主体知识点经济法主体()(10年多选、11年判断)【案例导入】土豪老赵的烦恼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200000101:针对本讲义提问(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200000102:针对本讲义提问【注意1】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发行政府债券,出让土地使用权,投资设立企业)【注意2】“企业内部组织”(分公司、分厂、车间),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

7、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注意3】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承担宏观调控职能;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承担市场规制职能。【记忆提示】“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注意4】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地位“不平等”。【注意5】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200000103:针对本讲义提问【考题多选题】(2010年)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正确答案ABCD

8、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200000104:针对本讲义提问(二)经济法主体的权利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1)宏观调控权(立法权、执法权)包括内容:财政调控权、 金融调控权、 计划调控权(财政部、国税总局) (人民银行) (发改委)(2)市场规制权(立法权、执法权)包括内容: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监总局)【记忆提示】对应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记忆:“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

9、规制主体。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200000105:针对本讲义提问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1)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横向对策权例如:双11电商大战(2)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纵向对策权例如: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200000106:针对本讲义提问【考题判断题】(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市场规制立法。市场规制行为,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就属于行使市

10、场规制立法权。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200000107:针对本讲义提问【本节内容回顾】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200000108:针对本讲义提问第03讲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知识点、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12年单选、13年多选)【案例导入】老赵的业余爱好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300000101:针对本讲义提问(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3.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注意1】民事行为并不一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注意2】与事实行为进行区分

11、。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300000102:针对本讲义提问【考题多选题】(2013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B.乙捡到一台电脑C.丙放弃一项债权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选项BD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300000103:针对本讲义提问(二)法律行为的分类分类标准分类内容代表行为及注意事项行为成立需几方意思表示单方行为

12、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多方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有偿行为无偿行为赠与、无偿委托、借用是否具备特定的形式要式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非要式行为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从法律行为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300000104:针对本讲义提问【例题判断题】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丧失。()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的分类。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

13、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300000105:针对本讲义提问(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300000106:针对本讲义提问区分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确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能不能)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讲义编号NODE01188800010300000107:针对本讲义提问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10)“(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10且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18)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且18)【注意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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