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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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简称“大仪平台”)持续、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推动海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9226号)以及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仪平台是根据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需要,为有效盘活现有科研条件存量

2、,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购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全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率设立的基础性公共科技条件平台。第三条大仪平台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信息互通”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引导、资源统筹、分类管理、开放共享、促进创新”的建设原则,旨在提升科研设施与仪器基础条件和专业化服务能力,为我省科技创新驱动经济发展提供条件支持。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科研设施与仪器协作共用的单位及其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第二章 主要任务第五条 运维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简称“协作共用网”)。按照国家科技部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规范,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管理系统,

3、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预约、服务、使用效益评价、后补助申报等方面的管理。第六条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协作共用组织体系。进一步加强科研设施与仪器协作共用的管理,为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协作共用提供组织保障。第七条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和业务交流、培训和分析测试方法研究等活动,提高专业人才队伍服务水平。第八条 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区域的互联互通。与国家及其他区域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平台对接,在更大的范围、更广的领域和更高的层次上推进海南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协作共用,更好地为科技创新服务。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九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大仪平台的

4、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南省政府制定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政策。(二)制定大仪平台开放共享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三)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后补助管理机制。(四)审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后补助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事项。(五)指导制定和执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第十条 设立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办公室(简称“大仪办”),作为大仪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大仪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大仪办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大仪办的主要职责:(一)受理并组织审核加入协作共用网的单位及其科研设施与仪器名单,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的采

5、集和日常数据上传,发布协作共用开放共享信息,清理不再满足共享条件的已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保障共享设备的有效性。(二)对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协作共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和总结,协助组织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绩效评价,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三)受理并审核后补助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审议后补助分配方案。(四)负责为成员单位搭建交流平台、组织大仪平台宣传推介会议;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学术交流、业务或技术培训等活动。(五)受理用户对大仪平台有关业务的咨询及对成员单位检测服务的投诉,投诉处理结果报省科技厅备案,重大问题处理报省科技厅审议。(六)负责协作共用网站和信息管理系统的持续建设与维护升级。

6、(七)负责大仪平台相关文件资料的分类保管和存档。(八)协助修订大仪平台相关管理制度。(九)贯彻执行省科技厅相关决议,每年第一个季度向海南省科技厅报告上年度大仪平台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十)完成省科技厅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成立“大仪共享评审专家库”,专家成员由科研设施与仪器入网成员单位专家、相关大仪开放共享管理或检测技术服务专家组成,专家库由大仪办负责管理。专家库成员的主要职责:(一)审议申请加入协作共用网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二)评价成员单位和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及绩效,对相关后补助费用提出安排建议。(三)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协作共用方面的学术、测试技术和应用

7、研究提出指导和咨询建议。(四)根据本省产业发展需求,对大仪平台建设提出规划建议。(五)协助大仪办开展技术咨询、技术交流、培训以及测试方法与标准研究、科研设施与仪器功能开发等活动。第四章 加入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大仪平台的单位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达到大仪平台要求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场所(限于本省区域内),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三)具有保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相关条件、资质及能力,开放管理制度健全。第十三条 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大仪办择优加入的方式。公

8、共财政投入的50万元以上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机组)必须加入大仪平台,且自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信息和开放制度提交大仪办;支持国防科研单位在不涉密条件下加入大仪平台,强化军民科研设施与仪器统筹共享,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鼓励非公有制单位加入大仪平台,实现资源统筹、互通有无、开放共享。第十四条加入大仪平台的程序。申请单位填写单位及科研设施与仪器入网信息相关表格,报送大仪办,必要时提交设备原值证明材料。大仪办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及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进行审议,申报单位须得到评审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成为大仪平台成员

9、单位及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机组。第五章 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一)申请后补助。根据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情况,申请协作共用补助经费的后补助,包括仪器设备使用后补助、运行后补助和优秀机组评估等。(二)优先参加大仪平台组织的各项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宣传、展览、考察、咨询等活动,优先获取相关技术或服务信息。(三)通过协作共用网站,向社会发布典型服务事例。(四)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的更新维护、运行补助及人员绩效支出。(五)对大仪平台的建设和

10、管理提出意见或建议。第十六条成员单位的义务:(一)遵守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及海南省大仪平台的有关规定。(二)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级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相关制度。(三)积极参加大仪平台组织的各项活动。(四)凡成员单位均须参加年度评估,接受大仪办和专家组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和机组人员的评估。(五)及时上报不再满足开放共享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并向大仪办提出该科研设施与仪器退出大仪平台的申请。(六)成员单位须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大仪办联络沟通相关工作。(七)负责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维护和开放共享,保证为用户提供科学、公正、准确、及时

11、的服务。(八)负责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质量和水平。(九)成员单位可按照国家科技部制定的统一标准规范建立本单位在线服务平台,并与省级管理平台对接,定期报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信息,亦可直接通过省级管理平台进行报送。(十)通过在线服务平台,发布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公布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建立开放和服务情况记录,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十一)核定相应的服务成本,制定相应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坚持诚信和优质服务的原则,做到有偿服务,合理收费。(十二)开放共享服务一般须与用户签订协议,按照服务协议完成检测服务;根据具体服务内容明确知识

12、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事项。 (十三)妥善保管测试服务获得的实验数据和相关资料,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遵守职业道德。第六章 补助经费与开支第十七条 对大仪平台按照入网共享、先用后补的原则实施共享服务后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主要用于协作共用网仪器设备使用后补助、成员单位运行后补助、年度优秀机组评估以及平台建设维护等。(一)使用后补助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在进行科学研究、产品研发、质量控制、技术改进时使用到非本单位的协作共用网内大型仪器,可申请使用后补助。后补助金额按申请单位实际缴

13、纳费用的20%-40%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二)运行后补助1.协作共用网成员单位利用入网仪器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提供了开放共享服务,可申请运行后补助。后补助金额按该成员单位机组上年度开放共享费用的20%-40%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成员单位开具发票的单位名称与入网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得申请后补助。2.对新入网仪器,第一年按照入网仪器总价值5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第二年起按照后补贴方式进行申请。3.协作共用网成员单位利用入网仪器进行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承担政府招标或强检任务等活动不属于本补助经费支持范围。(三)优秀机组评估对协作共用网

14、内仪器,大仪平台每年进行一次机组评估。大仪办组织专家对仪器使用效率、运行状况、服务机时数、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表彰奖励方案报省科技厅审批。每个单位推荐的名额按不超过本单位入网仪器的35%进行推荐,最多不超过8个名额。1.评选范围(1)已加入协作共用网且对外提供共享服务的机组;(2)积极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工作,为做好共享服务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障和条件保障;(3)共享服务工作按有效对外服务机时数量、服务样品数、服务事例突出等进行优选;(4)遵守承诺,能提供优质服务,有专门的对外共享服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激励措施,贯彻执行效果好。2.评选等级及奖励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奖励金额分

15、别为1万元、0.5万元。(四)大仪平台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经费用于大仪平台网站维护和软硬件购置,大仪办日常运行、大仪平台业务培训等支出。第十九条 拨付到单位的后补助及奖励经费用于入网仪器设备的运行耗材、维修维护、功能开发、升级改造、人员技术业务培训等。第二十条补助经费申请程序(一)申请。申报单位按照省科技厅发布的补助经费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交后补助及奖励申请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大仪办。(二)受理。大仪办按照省科技厅发布的补助经费年度申报时间要求集中受理申请,对申请单位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与协作共用网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比对,核查通过后提交大仪平台专家组评审。

16、申请单位逾期不报,视同放弃补助申请。(三)评审。大仪办组织大仪平台专家组对申报仪器设备的功能、检测项目内容一致性和真实性、使用机时及检测收费情况等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后补助及奖励方案。(四)下达。省科技厅经厅务会议和厅党组会议审议,在省科技厅官网上公示后补助及奖励名单,公示期7天,期满无异议,由省科技厅下达年度后补助及奖励名单。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属弄虚作假的,追回补助经费。第二十二条对于经核实长期使用效率低、闲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或者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由于工作职能变化不再从事测试服务的,大仪办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共财政资助的科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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