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新正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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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代持协议委托人(实际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名义出资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委托事项1.1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人民币(币种下同)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以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1.2 委托代持股权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作为公司名义股东。公司分红时,因股东身份而获得的分红收益,由标

2、的公司按甲方实际出资获得分红的比例转交给甲方。1.3 受托人代委托人持有代持股权不收取任何报酬。第二条 委托权限2.1 甲方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代替甲方行使除分红权益以外的一切权利,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2.2 乙方作为受托方行使上述权利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甲方都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后果。乙方应诚实、谨慎行使代持所形成的相关权利,因乙方不法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实际经济损失向甲方

3、承担赔偿之责。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 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3.2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3.4 甲方不得就代持股权的盈亏,要求乙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3.5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代持股份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1 乙方承诺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接受甲方的监督,但乙方不对代持股份将会有的收益作出承诺。

4、4.2 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4.3 作为标的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代持股份收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4.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保证不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代持股份及其收益。第五条 委托持股费用乙方承诺受托代持分红股不收取任何费用;但乙方代持股期间,为了维护甲方相关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第六条 委托持股期间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

5、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第七条 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任一方因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第八条 违约责任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协议生效10.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10.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正本一

6、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 通知除非有书面通知改变下列地址,有关本协议的通知应通过专人送递、快递或传真送至下列地址。如通过快递,快递回执上的日期应视为送达日期;如通过专人送递,专人送递当日应视为送达日期;如通过传真,则在传真的传送确认单上显示的日期应视为送达,但在传真后应立即通过专人送递或快递将原件送至下列地址:委托人:地址:收件人:传真:电话:电邮:代持人:地址:收件人:传真:电话:电邮: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12.1 其他约定: 12.2 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亦不得被用以解释本协议。12.3 本协议一方延迟或未能行使本协议下的权力、权利或救济不应作为对任何该等权力、权利或救济的弃权。12.4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在任何适用法律下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其应(在该等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范围内)从本协议中被排除,但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规定均保持全部有效。(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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