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电大作业范文-新《企业所得税法》仍待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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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自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一直从事企业所得税实务教学与课题研究的梁俊娇教授指出,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已经大半年,对企业的积极影响不言而喻,但她最近通过对一些企业实地调研发现,企业纳税人在具体实务操作中还面临一些困惑,亟待有关部门对这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哪些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又明确,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梁俊娇表示,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

2、折旧实务处理时,遇到最多的问题是:哪些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哪些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不少企业财务人员都表示,具体操作过程中,他们难以判断哪些固定资产符合上述2个限定条件。梁俊娇举例,比如企业购置的汽车,由于新品牌、新产品层出不穷,一年之内就可能折旧3040。那么汽车算不算“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税务部门怎么来确定它是不是符合限定要求的“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发电机、鼓风机等算不算“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由于没有具体的条文可依,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都不好把握。梁俊娇表示,客观讲,现在多数企业除了房屋这项固定资产存续时间较

3、长、价格逐渐上升之外,其他固定资产基本上都折旧很快。她建议,针对允许加速折旧的这2个限定条款,有关方面应尽快作出更明确细致的规定,让征纳双方都便于操作。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是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所带来的成本问题。按税法规定,企业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务处理,要向税务部门申请批准;如果企业使用直线折旧方法,需作纳税调整,这加大了征纳成本。目前在美国,企业在税务处理时可以自由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仅如此,有关部门在进行任何一项税收立法时,也都会率先考虑征纳成本是否会大于所征收到的税款。她建议,我国税法应规定,除了房屋之外,其他固定资产折旧都要与新会计准则接轨,让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是加速折旧还是直线折旧,

4、不再限定,从而免去因税法与会计准则有差异而带来的纳税调整,减少征纳成本。同时加快推进除房屋之外的所有固定资产的技术更新,顺应全球技术进步的竞争环境。这样处理,其实对企业所得税实现总额没有影响,只是影响了企业所得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前期折旧快了,后期折旧就慢了,所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总额相同。视同销售货物项应与其他法规协调梁俊娇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视同销售货物项与增值税暂行条例视同销售货物项存在差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国务

5、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统一核算机构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8种行为均被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对比可见,二者视同销售项不尽一致,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不详细。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几次提到“购买的货物”,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未涉及,纳税人没有依据可循。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货物项是否比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应加以明确,使企业所

6、得税与增值税在确定企业销售收入方面口径一致。权益性投资收益确认收入日期如何把握梁俊娇说,如何确认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日期也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梁俊娇表示,这条规定给税务部门在监管相关收入时带来困难。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不在一个城市,对被投资方什么时候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投资方当地的税务部门很难了解。对于投资方企业来讲,按现行方案,其取得收益的时间有可能滞后于缴纳税款时间,从而给企业资金周转带来困难,进而出现欠税

7、现象。如果企业出于偷逃所得税目的,不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税务部门事后监管会非常困难。要掌握真实情况,税务部门必须花费大量时间往返两地调研,使监管成本大幅提高。一些企业就利用此规定,延迟权益性投资利润分配时间,或干脆不计入这些收入,偷逃税款。梁俊娇建议,既然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好掌握,还不如按照投资方收到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日期,确认其收入的实现。因为不管双方企业是否在一个市区,都一定有银行方面的往来信息资料可查。这样不仅便于税务部门及时准确掌握企业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时间,也可使企业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时间与缴纳税款时间相一致。企业利息支出按什么利率税前扣

8、除梁俊娇指出,她在调研中发现,大量非金融企业存在借款利息支出不知按什么利率进行税前扣除的困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一些银行反映,随着金融业改革,目前金融企业一般除有基准利率外,还推出浮动利率,各银行执行的浮动利率不一样,有的浮动30%,有的浮动40%。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提及“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按

9、照金融企业同期同利贷款数额部分准予扣除”时,没有明确是按基准利率还是按浮动利率。有关方面应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企业执行操作。费用扣除等规定还待完善在梁俊娇看来,有关工资、薪金支出扣除的规定还待完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并明确,其中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相比从前,新规定废除了计税工资标准,采取据实扣除制度,极大地激发了企业的活力。但具体执行中,有不少企业还有疑虑,即到底

10、什么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多少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有关方面应针对这一问题,细化和明确相关规定。她认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多后,企业所得税贡献虽会少,但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却会增加,且可能适用超过25%的税率,缴纳大于相应企业所得税扣除额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不用担心企业会过度发高工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梁俊娇表示,这比“只要不超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就可以全额扣除”的旧规定,扣除条件更高了,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可能造成限制性影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性企

11、业的营业额,会远远低于工厂、商场等,而业务招待费却偏高。新规定会使这些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额减少。她建议,有关部门未来在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方面应对现代咨询服务业放宽限制。她指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明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包括债务重组收入,但没有规定对债务重组收入具体怎么征税。原来有过债务重组税收的相关规定,但与会计准则规定不同,债务重组后企业要进行纳税调整,无形中增加了征纳成本。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关债务重组的税收规定尚未明确。梁俊娇表示,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实践中正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企业经营形式的多样化、复杂化,未来新企业所得税制在对上市企业互相持股、合并、清算等所得税处理方面,都需要进一步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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