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电大作业范文-浅析保险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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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保险受益权是保险合同的核心问题之一,而如何对其取得、变更与丧失进行合理的立法设计直接关系着受益人切身利益的实现。文章从受益权的界定着手,对受益权的性质、主体进行分析,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归纳总结得出保险受益权丧失的几种情况,此外还结合了前沿案例和发达国家的经验,对保险法立法的不足提出了几点意见。【关键词】保险法 受益权 丧失一、保险受益权的界定保险受益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保险受益权是泛指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对保险人具有的法律上请求保险赔偿给付的权利。狭义上的保险受益权则仅存在于含有死亡保险因素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和受领身故保险金的权利。本文采

2、用狭义界定保险受益权,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保险受益权的若干问题。二、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受益权的丧失的几种情况1.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2.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

3、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3.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三、保险受益权的前沿案例问题研究1.各受益人受益权的关联性分析相关案例:1997年10月4日,王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年交保险费10780元,保险金额20万元,并指定其妻赵某和胞弟为受益人。1998年10月6日,赵某因夫妻矛盾,趁丈夫熟

4、睡之际放煤气,导致双方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为刑事案件。王某系其妻赵某所杀,赵某系自杀。1999年1月12日,受益人之一王某胞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王某系受益人赵某故意行为致死为由,依照保险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下达了拒赔通知书。1999年4月王弟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20万元保险金,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保险公司不需支付保险金,全部诉讼费用由一审原告承担。本案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受益人之一杀害了被保险人,是否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对此,我国现行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善意受

5、益人的受益权不得因其他受益人的恶性行为而受影响,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对其他受益人仍应依约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义务不得全部免除,对此建议保险法在修订时予以规定,以期为司法实务提供明确的依据。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相关案例:1998年5月,女儿赵某为母亲田氏投保了终身寿险,经母亲同意,受益人为赵某自己。赵某有一个哥哥叫赵刚,好吃懒做,四处游荡,赵某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怕母亲年老无人赡养才为她买了保险。1999年9月,赵某回娘家看望母亲,不料因煤气泄漏,赵某和母亲田氏双双中毒身亡。远在外地的赵刚得此消息后,赶回家里办了丧事。当他知道母亲投保后,认为自己是法定继承人,有权

6、领取保险金,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同时,赵某的丈夫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受领保险金的申请,两人发生争议。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何确定死亡顺序将直接影响保险金的归属。我国保险法未作明确的规定,处理此类问题时一般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和共同灾难条款形成的惯例,而笔者认为继承法的规则不适用于保险法,而美国在这方面的规定是比较先进合理的。在美国,如果被保险人和 第一顺位受益人在同一灾难中丧生,二者同时死亡,或者无法确定谁先死亡,则保险人或法院将会援引本州的同时死亡法。各州的同时死亡法都是根据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起草的统一

7、同时死亡法制定的。同时死亡法一般规定,在保险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或者无法区分谁先死亡,则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仍生存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而非由已经死亡的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但是,如果受益人比被保险人后死,哪怕间隔时间很短,保险人也不能援引同时死亡法。因为受益人已享有既得利益,在受益人死亡时,保险金已成为受益人的遗产。这一结果可能不符合投保人兼被保险人的意愿。如果在寿险保单中有幸存者条款,则该条款可用来确定保险金给付与谁,解决短期幸存者问题,避免上述结果的出现。幸存者条款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确保其死后保险金能够为其亲近或信赖的人获得所特

8、别订立的条款,它通常规定受益人必须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存活一个特定的期限,才能获得保险金。否则,就好像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一样给付保险金。我国保险法修订时,应当借鉴美国各州同时死亡法的规定。3.被保险人自杀与保险金的给付问题相关案例:某市纺织厂女工李某,两次自杀未遂,被及时发现并救下,经医生诊断为“抑郁性精神病”。出院以后的李某,并无异常行为,只是变得更加郁郁寡欢,常常独自苦苦思索,偶尔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情绪。终于一日,李某悬梁自尽。从失恋到死亡仅四个月。经查,三年前李某投保20年期简易人身险10份,保险金额4000元,每月按时交纳保险费,并无欠缴纪录。李某死后,其母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

9、付4000元死亡保险金。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并已超过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按合同条款可以给付保险金。如何理解此处的“可以”呢?笔者认为其旨在说明,给付也不是必须行为,要根据自杀的诸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66条的相关规定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合同成立满两年给付保险金是最低限制,合同中可以规定更长的期限,但是不能规定少于两年的期限。参考文献:1徐崇苗,李利.中国保险法原理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6.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德国保险法规.内部资料.4史学瀛,郭宏彬.保险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5覃有土.保险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6张秀全.保险受益权研究.现代法学,2005,(4).7周玉华.保险合同与保险索赔理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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