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上专门针对网络言论自由做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的国家不多一般均认为,言论自由的规范同样适用于网络传播形式,完全可以依据有关刑法、民法中的涉及国家利益、名誉权益相关规范加以制裁但在实践中,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导致实践中依据一般法律处理此类事件难度较大,其主要原因在于法律对网络言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充分考虑网络的特点 一、网络言论及其特点 现代社会中言论自由被称为 第一政治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传统大众媒体提供给社会公众的言论空间是极为有限的,网络媒体的出现拓宽了传播的广度和深度网络媒体提供给公众更大的言论平台,网络论坛、个人、BLOG、BBS、等成为人们表达、甚至是宣泄情感、传播思想的场所网络媒体使公民的言论自由程度极大地提高网络言论是网民在网络平台中关于现实社会的各种现象、具体问题所表达的信念、看法、态度、见解、意见、情结的总和,其由网络中的媒体信息、论坛交流、新闻跟贴、博客评论共同组成 (一)网络言论的表现形式 1.网络论坛发言互联网上有无数个论坛供用户发言和谈论各种话题,用户可以将自己的意见或者文章张贴在论坛内,与其他网友进行交流,并且通过在多个论坛上广为张贴以及“跟帖”等方式,还可以在网络上营造一种热炒事件的氛围,力图引起各网络用户的注意,使自己言论范围和影响扩大。
2. ICQ.ICQ是网络用户常用的一种沟通工具,通过在ICQ服务公司登记的用户号码,世界各地的用户都能够随意地进行选择谈话对象在我国,最著名的就是腾讯公司的.发言者可以用文字、语音、图像等多种形式,将自己的想法、情绪传播给聊天对象,对方还可能将言论流传开去 3.网络发表文章现实社会中,如果要将个人文章发表,一般必须通过报刊杂志和出版社等传统媒体发行由于传统媒体的数量有限而且多年来对于传统媒体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因此个人文章发表比较困难但在网络上,通过个人建立、博客和一些的“用户投稿”栏目,可以很容易地发表自己的文章或观点,各种言论还可以同时发给多个,或者通过别人的转贴,使言论迅速传播开来 4.网上新闻评论各自行采编的新闻,网络用户可以发言评述,虽然评述的对象———网络新闻是真实发生的,但由于评述所用的语言则可能会有各种性质,例如将一般违反道德行为指责为严重犯罪行为,将生活琐事升格为法律是非,等等 (二)网络言论的特点 1.匿名性和审查困难导致的言论自由度高网络向所有人开放,在网络上无所谓言论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分,每一个网络用户都同时既可能是言论信息的使用者,也可能是言论信息的提供者。
在互联网上存在着无限多的言论提供者,这与传统的媒介完全不同网络言论不同于其他言论的匿名性传播是其重要特点,每一个网络用户在互联网上均可以自己所设计的任何一种身份出现,这正应验了网络上流传的那句名言———“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用户在这个虚拟的世界中的身份可以与他在现实世界中的身份毫不相干,因此一旦用户匿名上网,政府将很难查出用户的真正身份 2.网络言论表现形式多样导致其感染力强网络技术决定了网络言论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一方面是其载体的多样性,另一方面是其内容的多样性表现形式多样的网络言论感染力很强,这种感染力如果用于正面宣传固然有益,但如果用于负面宣传也的确会产生很大的不良影响基于中国近70%的网民文化程度在大学本科以下这一事实,也使大量网民对事物的认识深度与广度带有局限性他们容易受到表现形式多样的信息的左右,急于进行是非判断,难以在短时间内理清事物背后复杂的心理及社会动因,容易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惩罚他们认定的“坏人”,容易受群体情绪的影响,很难对自己在“善良动机”下所导致的行为后果做出全面客观的估计等等 3.网络言论的高度公开性和易复制性导致其传播迅速 传统大众传媒单向传播的特点,使得反馈机制迟缓,人们难以迅速自由表达对一些新闻事件、社会热点的看法。
然而网络言论的反馈是立即的,“即时”的反馈机制改变了一般概念下的反馈模式,网络言论一经上网公开就成为近于无限容量的网络信息中的一部分,无论是 第一时间还是以后的若干年,人们都可以查找到这一信息现在的一些“焦点”贴子,在短短的几天时间里该页面浏览就可以达到了几十万人次在口头传播时代,谣言虽快,总还要经过由一个人到两个人、两个人到多个人这样的物理时间阻隔;网络时代,这样的物理阻碍已不存在,言论一旦上网,就以几何倍速向外传播,在以分秒计的时间里到达分布在整个地球上的数亿网民 4.检验网络真实的间接和滞后性导致言论真伪难辨 网络被称为海量信息的集散地在众多的信息中,谁能得到网民的注意谁就可能得到名和利这样,很多人就放弃了应有的准则,或者捏造,或者发布半真半假的信息,或者抽取部分事实总之,针对网民的求新猎奇心理,一些人对信息进行了扭曲和夸大,造成言论的失真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信息的发布不需要取得特定的资格,发布的信息不需经过检查事后又难以追查在传统媒体中,信息是有限的,比如,一本杂志只能发表十几篇、几十篇文章,言论的发表有比较严格的审核代写论文程序,编辑可以对言论进行有效地审核,滤出非法的言论;而面对海量信息的集散地———网络,虽然各大博客、论坛也有“版主”进行审核,但根本无力做到真正的审核,充其量是“过滤”。
在这种情况下,言论的真实性往往很难得到保证,言论真实性的检验往往需要通过间接的手段加以印证,而且这种检验在时间上往往具有滞后的特征,这便给谣言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和时间由于有的言论往往都做了精心的伪装,人们在被虚假言论包围而又得不到足够的信息验证真伪时就往往会信假为真 刑法学近3年论文 二、网络言论失范的表现及其成因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言论日益成为人们表达自由的最重要方式之一,但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言论的失范与一定程度的失控现象 (一)网络言论失范的表现 1.侵权性网络言论 网络言论侵权主要涉及侵犯名誉权、隐私权和著作权等,比如,通过的主页、聊天室、网络公告牌等网络载体上以散布恶意评论、丑化形象等方式败坏公民名誉或抄袭他人网络作品等这些与一般的侵权差别不大,本文不多说明但网络言论中涉及名誉权、隐私权的言论暴力、“人肉搜索引擎”和“恶搞”则有其特色例如,2006年4月,有人在网上发表长信,痛斥一位网名为“铜须”的大学生与他妻子有染随即,数百人在未经事实验证的前提下,轻率地加入讨论,语言暴力让人不寒而栗,比如,有人建议“以键盘为武器砍下奸夫的头,献给那位丈夫做祭品”数十万网民通过“人肉搜索引擎”搜寻并发布了这名学生的真实姓名、身份、住址……。
[1]这些行为的法律特征是: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权利受损等等网络侵权的另一种特色行为是“恶搞”,所谓“恶搞”就是利用计算机的强大的视频和图像处理功能,将人物和视频动画用计算机进行重新加工或制作,尤其是将他人的肖像用PS加工制作的方式融合其他因素,造成画面的特殊效果,达到搞笑的目的2005年后,网络上掀起了“恶搞”浪潮,直至红色经典、英雄人物、普通人也成为“恶搞”对象从法律的角度,网络恶搞经常是以直接的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如果将他人的肖像PS成低级下流低俗的图片,则会侵犯肖像权人的人格权 2.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的网络言论 从网络进入人们生活以来,网络就不可避免地成为不良信息的集散地,危害公共安全的网络言论随之盛行这种网络言论至少有以下特点:一是必须在一定数量的人群中流传,二是必须为众多人相信,三是它与事实有出入或根本不存在具体的表现形式有: (1)公众恐慌性言论当突发重大社会事件或重大灾难时,未经证实的消息经过歪曲、编造,参与传播者未必知道虚实,无意和盲目地讹传,形成恐慌性言论,具有强烈的大众化属性,在人们的心理上产生恶劣影响,甚至引发更严重的社会性事件和灾难。
2003年,我国出现“非典”疫情,涉及“非典”的非法言论急剧增加,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北京、广东等十七个省、市警方就查处利用互联网和短信制造传播“非典”谣言案件107起比如, 2003年4月17日,北京黄某在网上发表题为《绝对可靠内部消息,上海隐瞒大量“非典”病例》的文章称:“上海已有四百多人因'非典'死亡[2]这些无稽之谈的后果造成了大面积的社会恐慌 (2)政治性谣言网络还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有了可乘之机,那些为了打击中国人的民族自尊与自信的或搞民族分裂的人利用网络散布各种政治谣言比如,一些反动势力在网络上努力诋毁中国取得的任何成绩,或者根本不提中国还有成绩,他们只对负面的消极的东西敏感和感兴趣,对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积极和正面的东西视而不见、避而不谈这些网络言论破坏了社会稳定,混淆青年一代正确的价值观念,抹黑中国和中国人在世界人民心中的形象 (3)言论泄密网络虚拟性、言论的高度公开性和易复制性等特点决定了网络言论的发布与传播速度极快,这对于信息保密工作带来了非常严峻的挑战情报分析人员可以在最少的可用信息里,分析推论出最多的情报,图片、文字等多种多样的网络言论经常在人们不经意间就泄露了重要的情报。
3.非道德网络言论 言论可以通过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现出来,淫秽色情上的所有信息也可以看成是言论,因其是视觉形象,它的杀伤力,要比一本黄色书刊的危害大千万倍这些淫秽色情绝大多数既提供淫秽图片、淫秽电影和录像片段,同时还提供色情交易联系渠道在“贴图”栏目中任何人都可上传自拍或偷拍的淫秽照片这些言论已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公害,成为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大敌除了黄色信息之外,界于艺术和色情之间的非道德网络言论在个性张扬的年代也大量出现,从芙蓉姐姐到木子美,再到“赤裸特工F·B·I”,这些普通人在网络上把自己的“艳照”贴到网上,对此,笔者认为,这已经不是一种权利,因为网络的受众很多元,不能拿自我当借口,要考虑到社会上的不良影响 (二)网络言论失范的原因 网络言论失范的原因是多方面,有言论方式改变、扩大的原因,有网络技术方面的原因,有管理方面的原因,有社会矛盾增多的原因,也有网民心理规律方面的原因 1.网络言论立法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以法规为主体的互联网政策框架体系,形成了互联网舆论管制的基本框架但是中国互联网起步较晚,较之于发达国家,我国的网络言论立法并不完善,表现为: 第一,缺乏网络言论监督的龙头法。
现有的网络管制立法绝大多数都是管制性的行政部门规章,属于法律层面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通知、通告、制度和政策之类的规范性文件最为多见这些法律的权威性、适用性都与当前的网络安全、言论失范的形势不相称网络言论立法中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与位阶较高的法律经常冲突,使它在网络管理中的过程中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二,网络规制以行政法规为主,制定主体多头我国的网络规范中,多是政府从方便管理的角度为出发点制定的,内容也大多是对网络从业者或者网民进行义务方面的规定在法律责任部分强调网络经营者或网民违反相关规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如罚款或者停业,取消其刊载新闻资格或查封的处罚,很少有对网络从业者或者网民权利进行保护相关规定少数条款甚至严重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的实现,比如,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还规定了强制审批制度,如果要经营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