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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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促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开展,标准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依照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开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晋发改服价发2018709号?关于完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的要求,参照?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方法?同政办发20188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效劳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

2、、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第三条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资源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的费用,不含清扫保洁费用。第四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为本县县城建成区和鹊儿山镇、店湾镇的镇政府驻地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常住居民包括城中村居民、暂住人口、交通运输工具等。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方法的实施。具体征费工作由

3、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组织执行,并履行以下职责:一依照本方法组织征收我县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各委托代征单位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三监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四核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减免;五加强制度建设,标准效劳要求;六其他有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相关事项。第六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不同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第七条同一征收对象,具有多种效劳功能的按上述标准分项征收。第八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计收,也可以按年度一次性收取。第九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专用票据由专人领用、

4、管理、核销。第十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后,除清扫费和特种垃圾处理费及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性收费仍执行现行规定外,其它与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相关的重复收费一律停止。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有偿效劳的,除支付双方约定的效劳费外,还应当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二条以下对象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核准后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一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常住居民凭有效证明,经征费部门核准后免交常住人口类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二连续二个月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住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三从事个体经营的政府优抚对象、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福利单位,

5、经征费部门核准后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对于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但不得免交,缓交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缓交企业应予以公示。第十四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物业管理、银行等有管理或效劳职能的单位,与房费、水费、电费、煤气费以及管理费等一并征收,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其它社区组织代收。实行委托收费的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提取当年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10列入财政预算,用于

6、支付代收单位手续费,此项费用由县财政拨付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支付。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方法?的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分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人员在日常收费中,必须持证上岗,文明收费。第十八条拒绝、阻碍征费人员正常征费或辱骂、殴打征费工作人员的,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征费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方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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