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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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备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 合同条款第1条 定义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 “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1.2 “技术规范书”指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技术规范书应答承诺的技术条件内容,以及双方根据约定进行的修改和补充。1.3 “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指卖方按照买方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提交的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1.4 “货物清单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指卖方按照买方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提交的货物清单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1.5 “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

2、经许可的受让人。1.6 “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1.7 “分包商”指接受卖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1.8 “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1.9 “合同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1.10 “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买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1.11 本合同中的“批次”、“批”,均指到货批次。1.12 “货物缺陷”指合同货物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

3、合理危险;合同货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货物包括危急、严重、一般缺陷、潜在性缺陷。1.12.1 “危急缺陷”指合同货物存在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若该缺陷不经处理,随时可能造成货物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1.12.2 “严重缺陷”指对安全运行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1.12.3 “一般缺陷”指上述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货物缺陷,其性质一般,情况较轻,近期内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1.12.4 “潜在性缺陷”指合同货物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经买卖双方和/或第三方权威部门或专家认定的

4、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在性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1.12.5 “家族性缺陷”指同一厂家生产的不同型号、不同规格、不同系列或不同品种的电力设备或材料存在因相同工艺、相同材料或相同设计理念等因素造成的同一类缺陷。1.13 “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运行维护和仓储配送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1.14 “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有关的工程设计联络、协调;在现场的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

5、服务。1.15 “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进度等方面的监督。1.16 “监造代表”指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1.17 “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或买方指定地点。1.18 “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活动。1.19 “投运”指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经试验合格,正式投入系统运行或充电无问题后转为备用的活动。1.20 “召回”指卖方根据买方要求采取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缺陷。1.21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

6、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1.22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3 “元”指合同计价货币单位。1.24 “日(天)”指公历日。1.2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1.26 建设管理单位:指受项

7、目法人委托负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具体实施的单位。第2条 合同标的2.1 卖方根据合同需供应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技术要求等见工程设备清单单价分析表和技术规范书。合同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及部件存在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卖方应在货物生产前将供应商名单提交买方确认。未经买方确认,卖方不得擅自变更供应商。2.2 卖方保证其依照本合同向买方交付的合同货物没有任何权利瑕疵,合同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性质的附属或者限制性权益,也不存在被任何政府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卖方对货物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

8、其他相应的权利。卖方依照本合同交付合同货物、提供服务及履行其他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其组织章程,不会超越经营范围和方式,并不会违反与任何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承诺、任何政府部门或者司法/仲裁机构对其的要求。卖方保证买方不会因为合同货物侵犯任何知识产权而被提起索赔、指控或请求,否则,卖方应当就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3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

9、能应符合技术规范书的要求。2.4 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详见技术规范书。2.5 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2.6 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维护修理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并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货物的所有技术资料。第3条 合同价格3.1 本合同价格见合同协议

10、书。合同价格包含卖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货物价款、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运输费、保险费、包装、标记及卖方提供保护措施的费用,以及根据合同第16.2条卖方需支付的所有税费等。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元。合同价格在本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具体价格构成见工程设备清单单价分析表。技术服务费包括买方参加工厂技术培训、设计联络会费用(设计联络会期间费用、参加设联会买方代表食宿及交通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及工厂检验和验收等的费用。3.2 合同价款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上述款项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支付手续。(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卖方有关设计图

11、纸完成并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20天内组织设计联络会进行审查并认可后,卖方凭设计联络会纪要和预付款收据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预付款。(2)到货款:全部合同货物出厂试验合格并交货后,卖方凭到货验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合同价格,买方另有要求的除外)办理到货款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到货款。(3)投运款:全部合同货物在现场完成安装、调试、性能试验和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后,卖方凭货物投运单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境外支付的,延

12、长30个工作日)支付投运款。(4)质保金:合同货物质保期满,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卖方凭货物质保单办理支付申请手续。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合同余款。3.2.1 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比例如下: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下的,支付比例为0:9:0:1;合同价格为人民币10万元至5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0:5:4:1;合同价格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1:5:3:1。3.2.2 因买方原因导致卖方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投运,卖方可凭最后一批货物的到货验收单向买方办理投运款支付申请手续,支付投运款的50

13、%。买方在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境外支付的,延长30个工作日)支付投运款,投运款的支付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及技术规范书应履行的相应义务。3.3 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日期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1.2条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间的依据。3.4 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3.5 本合同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货物清单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同一项目的同一货物的若干条目为一个开票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信息应包括单位名

14、称、单位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税号等。合同货物涉及不同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的,买方应告知上述信息,卖方按产权属性、资金属性、工程名称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应及时开具合同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到货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且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满60日前送达买方。逾期送达的,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1.1.1条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3.6 对于本合同生效后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直接向卖方采购的货物,卖方应承诺以不高于本合同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所列单价供货。涉及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的(单价波动幅度3%及以上),以双方共同接受的公共价格信息平

15、台发布的价格数据信息为准,计算增减原材料本身波动价款。3.7 对于买方另行采购并需要集成安装于合同货物本身的货物,如各种在线监测装置、合并单元、智能终端等,卖方应当予以集成安装,且集成安装费用视为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格中。第4条 交货4.1 合同货物具体交货时间、地点、数量、型号等信息以供货合同及合同清单为准。万州区110千伏熊家输变电新建工程货物需求时间暂定为2017年2月20日;万州区35千伏龙古输变电升压增容(110千伏)改造工程货物需求时间暂定为2016年12月底;万州区110千伏凉水输变电新建工程设备需求时间暂定为2017年3月底。具体交货时间以协议书为准。设备交货地点:按“第五章 工

16、程设备清单”约定的地址交货。卖方设计联络会送审设计资料须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提交买方和设计单位。4.2 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30日采用传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卖方。4.3 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4.4 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包括备品备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此日期即为本合同第11.1.6条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时间的依据。4.5 在合同货物备妥发出前24小时以内,卖方应以传真或函件等方式向买方提交发货通知单,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号/产品工号;(2)货物发运日;(3)货物名称、编号及规格型号;(4)货物总毛重;(5)外形尺寸;(6)总包装件数及箱号;(7)交运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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