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如何更好把握额抵押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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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担保法司法解释:如何更好把握额抵押担保合同客户经理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一定要准确把握诸如合理确定决算期和债权余额、准确衔接前后额抵押担保合同等问题,才能确保银行债权的安全。一、合理确定额抵押的合同决算期和债权余额。额抵押的决算期是指确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在设立额抵押时,抵押人和债权人约定了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从银行有效控制风险的角度,并不是决算期越长越好,决算期过长增加了不可预测因素,不利于银行控制风险。额抵押合同的决算一般发生在约定的决算期届至时,但贷款实践中也有一些特殊的额抵押合同决算:一是不特定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当额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出现违约时,法律赋予了银行

2、方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债权银行和抵押人均可以请求在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届至前对债权额进行决算。二是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拍卖。如果在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尚未届至前,抵押物被查封、拍卖,额抵押合同应提前进行决算,此时的主合同债权人应注意提前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风险。二、注意前后两份额抵押合同的衔接问题。在额抵押合同决算期届满至贷款全部清偿之前,借款人可能需要新的贷款,如果抵押人仍对新贷款提供额抵押,那么银行就要与抵押人签订第二份额抵押合同。此时两份额抵押合同的衔接问题要引起银行方面的充分重视。实践中,通常采用下列三种方法进行两份抵押担保合同的衔接:1、注销第一份额抵押合同的

3、登记,在登记第二份额抵押合同时,在合同的“其他事项”中注明第一份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但尚未结清的全部主合同编号、金额,约定由第二份额抵押合同继续对第一份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合同金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记入第二份额抵押合同的担保债权余额。2、办理形式上的重复抵押登记,在重复抵押的情况下,第二份合同的抵押登记上该贷款银行应当成为第二顺序的抵押权人,在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也为同一人的情况下,这种形式上的重复抵押并不影响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当然,前提是抵押物足值。3、用第二份抵押合同项下发放的新贷款偿还第一份额抵押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贷款本息,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借新还旧。如果第一份抵押担保合同担保的贷款本金还

4、有未到期的,则可以通过与借款人协商提前收贷的方式结清前一笔贷款。三、注意额抵押合同限额和额抵押期间的变更。额抵押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后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的协议,当事人有权协商变更合同,对变更额抵押合同,我国担保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在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2条中规定,“当事人对额抵押合同的限额、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贷款担保业务实践中,银行客户经理要关注这两个变更问题。一是贷款限额的变更。额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变更限额,抵押人同意增加限额,并经抵押登记的,新的抵押关系成立。但是,未经抵押人同意或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抵押效力,抵押人不承担增加部分的担保责任;即使经抵押人同意并已登记生效,抵押权人也不得以其增加部分对抗变更登记前已成立的后顺序抵押权人。二是贷款期限的变更。最当事人商定的变更,但是,上述三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抵押期限,不得对抗已经成立的后顺序抵押权人。例如,在重复抵押中,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与借款人和抵押人协商延长额贷款抵押日期,延后所产生的债权,在处理抵押物时对后顺序抵押权人无效,即不得优先于后顺序抵押权人受偿。高额贷款抵押合同所约定的期限,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抵押人也可以同意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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