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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竞争法律制度第八章 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 竞争法基础一、市场竞争概述P1291、竞争主体是市场主体2、竞争具有自发性竞争的自发性决定于竞争的直接目的,即为增进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而实施竞争行为。消费者经营者竞争的行为主体一般不直接参与竞争,但他是竞争结果的负担主体之一竞争的自发性决定了竞争秩序的无序性。2第八章 竞争法律制度3、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竞争的结果是用户或消费者选择的结果。竞争的结果对社会而言,是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竞争的结果对市场主体而言是优胜劣汰。因此,竞争不仅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有效资源配置的机制。有效竞争竞争不足竞争过度二、自由竞争下的三种竞争状态竞争不存在或被限制存在
2、恶性竞争行为反垄断立法反不正当竞争第八章 竞争法律制度1、反垄断法的概念反垄断法,是指防止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的产生对垄断进行规制是反垄断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国际统一市场的形成美国谢尔曼法一、反垄断法概述第二节 反垄断法2、反垄断法的产生与发展反垄断法的发展日本、德国等国反垄断法的出现第八章 竞争法律制度3、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承认该原则的理由不论违法的具体情形,而仅以是否从事了特定行为,作为判断是否违法的标志。原告举证容易,易胜诉法院或反垄断机构不必进行过多调查属于直接限制竞争的典型行为合理原则依行为的具体情形,判断是否
3、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合理性是判断该行为是否违法的要件之一承认该原则的理由在特定情况下,限制竞争是必要的。5第八章 竞争法律制度适用除外的要件注意依反垄断法一般规定,属于应限制或应禁止的行为该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法律直接规定或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行为因适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4、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也称反垄断法上的豁免行为,是指反垄断法本应予以限制和禁止,但根据法律认可或依法定程序认可而合法的行为。它是反垄断法的一种例外情况。适用除外的行为虽然具有合法性,不受垄断法规定的限制或禁止,但其不能享有滥用监督的豁免,不得随意妨碍和限制竞争。同
4、时,应当有相应的价格确定、强制使用许可等相应的强制性规定。第八章 竞争法律制度立法背景行政性垄断严重垄断与市场集中度低、规模不经济现象并存在境内跨国公司投资的企业有在部分行业形成垄断的趋势国家企业垄断以国有企业为主二、我国反垄断立法的背景及要点国际环境对反垄断立法的要求要点如何规范行政垄断反垄断机构的设置第八章 竞争法律制度1、反垄断法制适用范围 中国境外的对境 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中国境内的垄断行为上述“垄断行为”的构成标准是否依内国法,还是外国法?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三、我国反垄断法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5、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22、垄断行为3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8第八章 竞争法律制度3、有关概念相关市场4、垄断协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者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适用除外的协议第八章 竞争法律制度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
6、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垄断协议包括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共同的用户或消费者经营者1经营者2经营者n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八章 竞争法律制度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垄断协议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交易相对人适用除外的协议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
7、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明义务第八章 竞争法律制度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n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在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部门的主导下,由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制定,2010年1月8日正式在京发布,内容规定出版一年内的新书(以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进入零售市场时,须按图书标定实价销售。规则出台,新书网售不得低于8.5折 12第八章竞争法律制度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n图书公平交易规则
8、n1、制订背景n第一,对消费者不讲诚信。如图书高定价、低折扣,严重破坏了图书价格体系,搅乱了市场秩序,这实际上也是对读者的欺诈行为。n第二,伪书、假书的出现,也是具有欺骗性质的行为。此外,正规出版社出版伪书、假书,容易给不法分子盗印留下空隙。 13第八章竞争法律制度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n第三,剽窃、抄袭官司时有发生。经常出现此出版社抄袭彼出版社、此作者抄袭彼作者的现象,有些知名作家也被曝光。n第四,书店之间打折扣战。如民营书店和国有书店之间的折扣战、实体书店和网上书店的折扣战、新书打折(含全场打折)等现象,都造成了市场销售秩序的混乱。 14第八章竞争法律制度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n第五,
9、不讲信誉,长期拖欠款项。书店拖欠出版社的书款,出版社拖欠印刷厂的印款,出版社拖欠作者的稿酬,使书业出现三角债的死结。这些现象的危害是,出版行业在读者心目中威信不高;同时,行业与行业之间威信也不高。 15第八章竞争法律制度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n2、监督和执行n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发行业协会和中国新华书店协会联合成立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咨询核查机构。(第27条) 16第八章竞争法律制度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n3、规则性质n行业规范性质;行业自律性质n是否具有强制力? 17第八章竞争法律制度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n4、争论焦点:第六章“促销”: “限折令” n第22条、第23条n北京市消
10、费者协会、市律师协会在2010年1月15日发出联合声明,“限折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建议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18第八章竞争法律制度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n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中的八五折限价规则,违反反垄断法的多项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不利于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图书市场竞争秩序,因而是无效的。 19第八章竞争法律制度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n首先,八五折限价规则的实质是一种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为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活力,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在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而且在第十六
11、条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这种价格垄断协议限制了企业的定价自由,损害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压抑了企业的技术和管理创新活动,不利于鼓励进步企业和淘汰落后企业,不利于推动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0第八章竞争法律制度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n其次,八五折限价规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在商家自由定价的经营模式下,商家竞争越充分,消费者的谈判地位越强,选择空间越大,消费者就越能享受质优价廉的实惠。反之,在商家联合定价的经营模式下,消费者的选择空间大大萎缩,消费者的谈判地位严重削弱,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都无法得到充分尊重。市场经济是崇尚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经济。为确保消费
12、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自主选择图书,并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八五折限价规则应认定无效。 21第八章竞争法律制度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n第三,八五折限价规则不利于强化同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违背了行业自律规则只能律己、不能律他的本质属性,压抑了市场公平竞争。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一条要求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十六条明文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了行业协会的违法后果。自律是最大的行业自我保护措施,护短则是最大的行业自残行为。更重要的是,行业自律规则只能约束会员企业,不
13、能约束会员之外的第三人(消费者),更不能擅自为消费者创设义务和责任。22第八章竞争法律制度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n当当网在2010年1月11日发布声明称,“限折令”对当当网来说,不具有可操作性。当当网在售图书有60万种,新书占销售量的30%。“限折令”没有给出统一的调价时间,而且这一规定的实施将影响部分图书的销量。另外,一些小网站、小书店很难监管,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对于不执行限折令的企业有什么处罚方式?这些都没有细则出台,我们将等待细则出台后再研究实施。” 23第八章竞争法律制度二、新书限折是否涉及垄断n该规则实际上没有被遵守。24第八章竞争法律制度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
14、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滥用的具体表现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 6、没有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适用主体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第
15、八章 竞争法律制度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认定的参考因素 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市场份额不足10%的经营者,不应当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者,负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义务 第八章 竞争法律制度五、
16、律师诉北京网通滥用支配地位n2008年8月1日,北京律师李方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诉北京网通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对预付费用户实行差别待遇,9月16日,法院已正式立案。n网通市场份额达到了90%以上。 27第八章竞争法律制度五、律师诉北京网通滥用支配地位n在起诉书中指出,由于没有北京户口其在北京网通报装固定电话时只能选择“预付费业务”,相应的具有北京户口的北京市民则可办理“后付费业务”。从2007年5月北京网通推广“亲情1+”业务以来明确规定,只限于后付费普通固定电话公众客户办理。 28第八章竞争法律制度五、律师诉北京网通滥用支配地位n这使得李方平等预付费用户无法获得“月租归零、得通话时长、获增值服务、合账交费”等诸多优惠服务。2008年6月北京网通又推出“亲情1+”升级产品,增加了家庭网关、网络冲印及温馨同号等,但预付费业务用户仍无法享受该服务。 29第八章竞争法律制度五、律师诉北京网通滥用支配地位n李方平认为,北京网通凭借其在北京地区的垄断地位,借口“技术原因”或者故意拖延计费平台系统的软件改进,来维持对“预付费用户”的差别待遇,构成了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30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