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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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落 实管理责任,夯实管理基础,持续改善养老服务质量,推进 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养老机构安 全综合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促 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全市养老服 务高质量发展,确保接受服务的老年人安享美好养老生活, 确保养老机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确保“放管服”改革取得 成效。二、监管原则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坚持依法实施、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部门协同、公开高效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行 业协会自律管理、服务对象及家属主动监

2、督、社会舆论公开 监督的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体系。三、监管范围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生活照料 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服务中心、社会福利院、敬老院、 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养老服务机构,依规由相关部门注销养 老服务机构法人资格。因经营不善主动注销法人资格的,对 财政资助资金进行清算后,存余部分应予以收回。八、组织制度(一)成立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市级成立XX市养 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XX副市长任组长, 市政府XX副秘书长、民政局XX局长任副组长,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发展局、 市消防

3、救援支队分管领导任组员,各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为 联络员,统筹领导全市养老机构联合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拟 定综合监管计划、定期开展专项培训、组织县(市、区)交 叉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科,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 事务。县(市)区民政局按照养老机构安全监管的工作职责, 参照市级做法,成立本区域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 组,负责统筹领导本辖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工作。(二)建立三级安全管理督查体系。市民政局根据工作 实际,对照养老服务检查大指南,尤其是涉及养老机构 运营服务的28项重大风险隐患指标,抽查养老机构安全管 理工作;联合市级相关部门每年对

4、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工 作不少于2次督导检查。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对照养老服务检查 大指南中涉及养老机构运营服务的28项重大风险隐患指 标,每月实地督查不少于辖区养老机构总数的10%,结合监 督检查计划,开展执法;联合相关部门全年检查辖区养老机 构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4次。养老机构要建立“日周月”隐患排查制度,坚持每日巡 查值班,形成安全日报记录,每周末前将本周排查出的隐患 整改情况汇总,形成安全周报记录,每月汇总按隶属关系报 民政主管部门。(三)建立入院人员信息共享核查机制。畅通民政、卫 生健康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渠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防止 各类不宜入院人员入院,把好入口关。县(市)

5、区民政局督促养老机构及时将新入院老人和工 作人员信息通报辖区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辖区卫生健康等 部门要及时核查,从源头上降低养老机构发生重特大恶性事 件概率。养老机构要按照民政部制定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 强化入住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社会背景等方面的评估。(四)畅通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监督渠道。市、县(市) 区民政部门要通过微信公众号、公众信息网等方式向社会公 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养老机构在醒目位置张贴县(市)区民政部门安全管理 投诉举报电话、邮箱,设立意见箱,公布本机构投诉电话、 联系人。(五)建立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通报制度。市民政局建立 养老机构季度通报制度,将通报情况作为民政

6、工作年度考核 重要依据。县(市)区民政局建立养老机构月通报制度,每季度形 成养老机构检查报告报市民政局。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问题,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 及时抄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收情况通报后,应加大力度 督促养老机构及时整改。(六)建立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市民政局建立 养老机构安全生产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检查情况, 动态调整。县(市)区根据黑名单实行约谈提醒、挂牌督办制度, 对被列为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养老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 不改正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养老机构无能力整改的,辖区 民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 监管、金融、消防救援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对相

7、关养老机 构采取停业整顿、吊销证件执照等有力措施。对被列为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养老机构,在即将开展的养 老机构等级评定中,已取得养老机构等级的,降低或取消等 级,未取得养老机构等级的不予评定。养老机构按标准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配备 消防、食品、安保设施设备或设立心理咨询室、社会工作室、 配备专(兼)职社会工作者的,在运营补贴补助、参与政府 购买服务等项目上予以优先支持。九、工作要求(一)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事关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全市各级民政、 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 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将养老机构安全工作纳入本行业系

8、统重点工作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同部署、同检查、 同考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主动性,严格履行职能职 责,定期分析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推进养老 机构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持续推进养老机构安全平稳 运营。(-)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 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 属地管理职责,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对检 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时整改纠治,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要 采取确保安全的过渡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确保责任落实 到每个环节,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要突出养老机构安全 管理主体责任,树立安全管理责任必须承担、措施必须落实 的

9、工作导向,督促养老机构法人或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的 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落实规章制度,将安全管理贯穿于养 老机构经营活动中,确保养老机构安全监管落到实处。(三)营造安全管理浓厚氛围。加大养老机构安全教育、 培训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大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我市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的良好社 会氛围。民办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标准化居家养老站 点、农村幸福院等。尤其要对未经审批、民政或市场监管部 门登记备案、擅自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加强源头管控,严 防不符合养老服务从业条件的养老机构进入养老服务市场。四、监管内容具体内容包括:(一)政策标准实施情况。各级政府及主管

10、部门制定出 台的养老服务领域重要政策措施、重要改革事项、重要标准 宣传贯彻和落实等。(二)安全管理情况。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安全、 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金 融风险防范等。(三)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养老服务机构收到的政府财 政性补助资金和福彩公益金纳入监管范围,接受审计、财政 和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人才培训情况。养老服务机构中专职从事养老服 务工作的养老护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养老管理人资接受 的初次入职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专业技术提升培训、 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等。(五)机构运营情况。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状况、服务 设施用途变更、服务质量和服务人员状况

11、、收费标准等情况。(六)老年人权益保护情况。落实老年人社会保障、社 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督促养老 服务机构规范签订服务合同,及时查处受理举报的欺老虐老 行为。五、监管职责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履行监管职责。(一)市级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市民政局履行全市养老 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做好养老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负责 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 查等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县(市)区民政部门履行行业主 管部门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养老机 构综合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参与拟定促进养老机构综合监管的相关 财政支持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县(市)区

12、养老机构消防设 计审查验收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对全 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进行行业管理,不断提升医疗服务 能力,组织和指导养老机构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 援。市应急局牵头组织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履 行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组织 或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市市场监管局依托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做好养老 机构涉企登记信息推送工作,针对民政部门抄告的养老机构 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且情节严重的, 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相关证照;加强全市养老机构食 品安全、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开展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宣传、 教

13、育,以及特种设备相关培训,组织开展老年人产品和服务 消费领域侵权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养老机构和老年人 “保健”产品虚假宣传、消费欺诈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人才 队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市金融发展局依法协调处置涉养老机构的非法集资行 为。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据监管权限对养老机构消防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执法监督, 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结合实际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 全标准化管理,注重分类引导,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要求,推 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养老机构自主管理 水平,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4、县(市)区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县(市)区民政 局负责履行辖区养老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依法做好辖区内养 老机构备案登记工作,及时掌握本辖区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 记信息,加强养老机构备案登记指导,有计划地开展养老机 构安全管理、宣传、培训和督查,督促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加强其辖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会同县(市)区 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将养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本 级财政预算,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实施养老机构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辖区内养老机构公共卫 生、内设医疗

15、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对辖区内养老机构 内设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督查,加强养老机构内传染病防治的 监督管理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对县(市)区有关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目标管 理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组织或参与本辖区养老机构安全 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做好辖区内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 工作,及时推送本县(市)区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信息,针 对民政部门抄告的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 财产安全风险且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相 关证照。加强对辖区内养老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特种设 备监督抽查,会同民

16、政部门做好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特种设 备设施专项治理,开展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 专项整治行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辖区内养老 服务人才队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配合民政部门搞好技能培 训。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依据监管权限对辖区内的养老 机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抽查,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机构消 防安全专项治理,将依法申报并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 标准的养老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指导养老机构开展消防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三)乡镇(街道)职能职责。各乡镇(街道)统筹落 实行政辖区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工作,加强法律法规宣 传,支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职能,对所发现的 机构日常运行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对未经备案而 从事养老服务的要及时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告。(四)养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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