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实务答题简化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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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代理实务考试答题简化模板一、权利要求无新颖性的论述模板对比文件 1 的公开日是年月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 可作为本申请的现有技术(或申请 在先公开在后的对比文件)。对比文件 1 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特征对比, 将对比文件内容拷贝到此处) 。因此, 权利要求 1 与对比文件 1 相比, 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 两者属于相同的领域, 要解决 的技术问题相同和产生的效果相同, 都是, 因此该权利要求 1 不具备新颖性, 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的规定。二、权利要求无创造性的论述模板对比文件 1 和对比文件 2 都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对比文件 1 技

2、术领域与本发明相同, 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发明最为接近,因此对比文件 1 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 1 公开了 。 权利要求 2 与对比文件 1 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 。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 2 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上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 2 公开,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 2 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 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都是,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 2 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 1 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 1 和对比文件 2 的结合是显而易 见的, 权利要求 2 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不具有创造

3、性, 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的规定。三、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论述模板(1)形式不支持【要达到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 或者描述错误的程度】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 根据说明书的描述,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内容与说明书中 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不符合专利法第 26 条第4 款的规定。(2)概括有反例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 其中“”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根据说明书的记载, 应当是。如 果是【举反例】, 就不能解决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具体问题)。因此, 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 明书为依据, 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不符合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的规定

4、。(3)一个实施例概括不当, 无反例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 其中“”是概括。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解决该技术问 题, 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仅提供了一种具体的方案, 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其他也能解决本发明技术 问题的方案。 因此, 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不符合专利法第 26 条第4 款 的规定。四、权利要求不清楚的论述模板(1) 缺少引用基础对于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 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并没有出现。因此, 权利要求缺 少引用基础,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不符合专利法第 26 条第4 款的规定。(2) 主题名称不一致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主题名称是,

5、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是。两者不一致, 导致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2 条第 1 款的规定(记不住可引用专利法第 26 条 第4 款) 。(3)假从属权利要求X 所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与引用的权利要求技术内容矛盾, 不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 作出的进一步限定, 因此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不符合专利法第 26 条第4 款的规定。(4)缺少连接关系权利要求X 中限定的技术特征“”只有部件名称, 没有连接关系, 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不 符合专利法第 26 条第4 款的规定。(5)语义不清楚对于权利要求记载的“最好是”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

6、专利法第 26 条第 4 款的规 定。五、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论述模板(缺必特只存在于独权, 只看背景技术部分的问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说明书中描述, 通过来解决上述技术 问题。因此, 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 1 中未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 所以不 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0 条第 2 款的规定。六、说明书各组成部分的论述模板客户自行撰写的说明书中 (答复审查意见修改说明书) , 需要修改的内容有:说明书的技术领域 、 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 、 具体实施方式应当有标题。1、发明名称应当明确记载本申请的发明名称: 。 2、技术领域

7、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本发明涉及一种,尤其涉及一种。3、背景技术根据目前检索到的现有技术情况,对比文件 1 已经构成了本申请的背景技术,因此应当将背景 技术修改为对比文件 1 的技术方案, 并且应当分析背景技术存在的不足: 。 34、发明内容该部分中应当明确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 技术写明发明的有益效果。首先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其次应当记载该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最后, 应当阐明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 优点(有益效果)在于。5、附图说明目前的说明书中缺少附图说明 【补入对比文件 1 的代表性附图】, 应当写明各幅图

8、的图名并作简 要说明。6、具体实施方式目前的实施例一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对比文件 1 所公开,其已经构成了现有技术,可以从中请文 件中删除。说明书第段涉及非技术方案(疾病诊断治疗方法) ,应当从申请文件中删除。七、答复审查意见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以及答复格式模板1、修改权利要求的要求考试中往往存在多种权利要求修改方案, 要选择和原发明点一脉相承的方案。2、意见陈述的格式答复审查意见陈述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现针对审查意见, 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一、修改说明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 1, 在其特征部分加入了: “”, 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 1 符合专利法 第 22 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9、该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段,第行, 图。2、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 4 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相一致。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 符合专利法第 33 条以及专利 法实施细则第 51 条第 3 款的修改规定。二、 关于新颖性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相对对比文件 1 具有新颖性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一种, 并没有公开“”这一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相对对 比文件 1 具有新颖性。2、修改后权利要求 1 相对对比文件 2 具有新颖性对比文件 2 公开了一种。因此对比文件 2 也没有公开“”这一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 要求 1 相对对比文件

10、2 具有新颖性。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 1 具备了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 24 是对独立权利要求 1 进一步限定, 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 1 具备新颖性, 因 而其从属权利要求 2-4 也具备新颖性。三、关于创造性对比文件 1 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 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 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较多, 因此对比文件 1 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对比文件 1 相比, 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与对比文件 1 公开相比,区别在于。 基于该区别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比文件 2 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存在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在本领域中,

11、用于解决本发明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1 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发明有益的技术效果是, 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 1 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具 有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的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 1 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 其从属权利要求 24 也必然具有创造性。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新颖性和创 造性问题, 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缺陷, 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八、无效请求书的格式模板无效宣告请求书正文国家知识产

12、权局:根据专利法第 45 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65 条的规定, 现请求宣告专利号为、名称 为“”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该专利) 部分(全部) 无效。请求人使用的证据为:对比文件 1: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对比文件 2: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对比文件 3: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上述对比文件 1 的申请日早于该专利的申请日,授权公告日晚于该专利的申请日, 属于申请在 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可评价权利要求新颖性。对比文件 2、3 的公开日均早于该专利的申请日, 构成该专利的现有技术, 可评价权利要求新颖 性和创造性。依据对比文件 1 至 3, 请求人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13、:1、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 1 不具有新颖性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一种 , 。因此, 权利要求 1 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 1 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二者领域相同, 都是, 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能产生的预期效果相同, 都是。因此, 对比文件 1 是该实用新5型专利的抵触申请, 权利要求 1 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 1 相对于对比文件 2 、 3 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 2 领域与该专利相同, 属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 2 公开了。对比文件 2 未 公开权利要求 1 中的特征“”。通过专利说明书的描述可知, 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

14、技术问题 是, 。对比文件 3 公开了一种。其起到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该专利权利要求 1 中起到的作用相 同,都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解决的问题, 在对比文件 3 给出的技术启示下, 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 3 公开的用在对比文件 3 上, 得到权利要求 1 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 权利要求 1 相对于 对比文件 2 、 3 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所述, 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条第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 因此请求专 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九、无效答复时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以及答复格式模板1、修改要求无效答辩环节权利要求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和进一步限定。2、答复模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人收到请求人于 X 年 X 月 X 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对比文件 1 和 3。 现针对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证据进行答辩。具体答辩意见如下。(一)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 将独立权利要求 1 删除,并用从属权利要求 X 的附加技术 特征对权利要求 X 做进一步限定,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1。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 1 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符合专利法第 33 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69 条第 1 款以及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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