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实务创造性问题(属于专利申请应予驳回且无效情形)条款总结

上传人:东*** 文档编号:266502796 上传时间:2022-03-1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专利代理实务创造性问题(属于专利申请应予驳回且无效情形)条款总结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专利代理实务创造性问题(属于专利申请应予驳回且无效情形)条款总结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专利代理实务创造性问题(属于专利申请应予驳回且无效情形)条款总结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专利代理实务创造性问题(属于专利申请应予驳回且无效情形)条款总结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专利代理实务创造性问题(属于专利申请应予驳回且无效情形)条款总结》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利代理实务创造性问题(属于专利申请应予驳回且无效情形)条款总结(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专利代理实务创造性问题(属于专利申请应予驳回且无效情形)条款总结1、【核心法条】A22.3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2、【辅助法条】“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应具备的能力:知晓申请日(优先权日)之前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具有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备创造能力;根据解决问题的需要,也应具有获知相关领域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3、【要点解析】创造性判断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及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启示(如

2、特征、作用均相同,则有启示;否则只要特征、作用之一不同,则无启示);启示(动机)来源于特征相同及作用相同,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相同即特征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即作用相同。创造性评述核心思路:评述对象+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问题+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是否存在启示+创造性结论+法条。新创性判断思路:权利要求首先判断其新颖性不具备新颖性的时候一般不考虑其创造性。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则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新颖性。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还需要继续判断。具备新颖性的时候怎么办?这个时候进一步考察创造性创造

3、性怎么判断?有且仅有唯一的正确判断方法三步法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还需要继续判断。4、【答题模板】创造性问题的一般论述: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2(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用途、以及公开的技术特征四个方面考虑;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应当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2、区别技术特征为:XXX。3、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4、附件2或3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技术特征不同/

4、作用不同,没有技术启示。5、结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或3,或者2和3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有创造性,符合法A22.3的规定。共用模板无论是否具备创造性:两份/X份(根据实际数量确定)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公开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确认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XXX,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XXX。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模板1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XXX,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

5、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即它们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而言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技术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模板2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特征不同):对比文件2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与本申请完全不同/没有公开技术特征XXX,也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与对比

6、文件1和2的结合相比,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具有实质性特点;且权利要求1的有益效果是XXX,因此具有技术进步。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而言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技术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模板3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作用不同):对比文件2公开了XXX,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即它们的作用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且权利要求1的有益效果是XXX,因此具有技术进步。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而言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技术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注意:三步法;非单独对比;如果申请的是发明专利,以上论述中的表述“实质性特点”和“技术进步”,改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