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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代理实务考试关于新颖性论述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考试中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的论述如下:1、现有技术影响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是年月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可作为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特征对比,按权利要求对部件的描述顺序引入对比文件的内容,遇到表述不同的地方加括号对照,对比文件文字未公开的内容引入附图公开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两者属于相同的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和产生的效果相同,都是,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模板套路】采用新颖性判断单独对比四相同法:对比文件属性(公
2、开在先,属现有技术,可评新颖性)+技术特征对比+四个相同(技术方案、领域、问题及效果均相同)+结论(不具备新颖性)+法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2、抵触申请影响新颖性对比文件1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可以评价新颖性。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特征对比,按权利要求对部件的描述顺序引入对比文件的内容,遇到表述不同的地方加括号对照,对比文件文字未公开的内容引入附图内容)。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和产生的效果相同,都是,因此对比文件1是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
3、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模板套路】采用新颖性判断单独对比四相同法:对比文件属性(申请在先、公开在后、中国专利,可评新颖性)+技术特征对比+四个相同(技术方案、领域、问题及效果均相同)+结论(构成抵触申请,不具备新颖性)+法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3、独立无新颖性,从权也无新颖性,简化论述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模板套路】相互关系描述(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对比+直接得出结论(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新颖性)+法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4、专利申请撰写后回答问题:论述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因此,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为,因此,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