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要改了(附修订全文) 一、其次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要改了(附修订全文) ' 理由: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概念一致 二、第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商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商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商定的或者商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劳动合同商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者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商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理由:实际支付工资高于劳动合同双方商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也应以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双方商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以充分养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商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按月支付工资的商定时间不得迟于其次个月10号。
' 理由:目前《条例》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相比较较广泛,赋予了用人单位较大的用工自主权,并没有硬性规定概括的支付日期,导致大片面更加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般都是在其次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劳动者普遍要压2个月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处理难度也加大因此,应缩短工资支付周期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计薪日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商定的日工作时间确定,但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商定小时工资标准或者日工资标准的,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应当按前款规定举行反向计算;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按时、按日或者按件计薪的,应当按前款规定折算支付劳动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工资' 理由:公允、合理确定工资数额,更加符合实际,裁减争议 五、其次十六条后增加一条,"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处境安置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的,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理由:与《广东省气象苦难防卫条例》其次十条规定相贯穿 六、第三十一条增加其次款,"省人民政府应积极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会共济原那么筹集资金,向用人单位按照确定比例或者数额收取。
欠薪保障基金概括手段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理由:《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观法》(中发〔2022〕10号)第(四)点规定,"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 七、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不具备本条例其次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发包的组织与承包人承受连带支付责任' 理由: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相贯穿 八、第四十条"七个工作日、六十日'分别修改为"五个工作日、四十五个工作日'其次款删除"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理由: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七、四十五条等规定相贯穿新修订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不管何种类型的案件都一律区分举报、投诉两种情形分别规定了相关的立案查处程序,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宜更加规定工资支付类案件增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告知义务 九、第四十七条将"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抉择'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抉择' 理由: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相贯穿。
十、第五十条前增加一条,规定对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处置责任"第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人数十人以上的; (二)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工资二个月以上的; (三)一年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数额累计十万元以上的; (四)一年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累计三次以上的; (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 理由:欠薪违法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直接的行政处置责任,缺乏威慑力,导致欠薪案件屡禁不止规定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置责任,有利于裁减欠薪案件发生,制止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受到侵害 十一、第五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工资支付义务虽然未到期,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即将到期的工资支付义务,或者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说明不履行即将到期的工资支付义务的,视为拖欠工资。
' 理由: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片面劳动报酬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商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履行期限并未届满,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未到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可以直接认定为欠薪违法行为,存在法律漏洞,导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此束手无策但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角度,在用人单位欠薪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经逃匿的情形下,要坐等劳动报酬履行期限届满才下达责令支付指令,于情于理都难以采纳而且从民事责任的角度,逃匿可以认定为是用人单位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参照《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受违约责任'应得立法规定此类行为视为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从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可以提前介入,快速处理,尽快启动行政司法联动机制,依法追究欠薪老板的刑事责任 十二、将"劳动保障部门'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理由:模范行政部门的名称 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月19日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模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供给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那么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商定的工作时间内供给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视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举行指导和监视检查。
工商、创办、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辅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视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其次章工资支付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调配形式、工程、标准及其确定、调整手段;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处境下的工资及支付手段;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商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商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商定的或者商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商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举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确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处境商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商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商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嘱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嘱托书),资料共享平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要改了(附修订全文)》() 用人单位嘱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商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商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以下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商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受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理由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照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工程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工程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供给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