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七章监护制度立法研究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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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第七章 监护制度立法研究监护制度立法研究第一节第一节 概概 述述一、监护的特征一、监护的特征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设立监护的目的,主要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设立监护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程序。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程序。 监护具有以下法

2、律特征:监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监护能力是指监护人具有民事行为第一,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监护能力是指监护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管教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这是由监护的目的和性质决定的。能力、管教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这是由监护的目的和性质决定的。监护关系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关系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监护关系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关系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监督和保护的义务,在必要时还须代理被监护人进行一定的民事活动,监督和保护的义务,在必要时还须代理被监护人进行一定的民事活动, 因此。要求监护人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又有管教和保护监护人的能力,因此。要求

3、监护人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又有管教和保护监护人的能力,才能承担起监护任务,履行监护职责。才能承担起监护任务,履行监护职责。 第二,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为未成年第二,被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需要监护。人或精神病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需要监护。 第三。监护人必须是与被监护人关系密切的人或有关组织。监护人与被第三。监护人必须是与被监护人关系密切的人或有关组织。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或者朋友关系,或者其他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监护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或者朋友关系,或者其他行政上的隶属

4、关系。 第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依法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第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依法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自行改变。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就要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自行改变。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监护的意义二、监护的意义 监护翻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关系着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翻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关系着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实行监护制度主要具有以下意义: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实行监护制度主要具有以下意义: 首先,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首先,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因此,设立监护制度。既能维护无民事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因此,设立监护制度。既能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补救他们没有民事行为能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补救他们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缺陷,保障其民事权利得以实现。同时,又能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力的缺陷,保障其民事权利得以实现。同时,又能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侵权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侵权后无人承

6、担责任的状况的出现,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后无人承担责任的状况的出现,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三、监护与亲权的联系与区别三、监护与亲权的联系与区别 根据监护的范围宽窄不同,监护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根据监护的范围宽窄不同,监护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监护制度,是指对一切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广义的监护制度,是指对一切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美法系的很多国家采用广义的监护制度立法体例。我国美法系的很多国家采用广义的监护制度立法体例。我国

7、(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 )第第1616条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狭义的也作了类似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狭义的监护制度,是指对无父母监护制度,是指对无父母、或父母不能照护的未成年人、或父母不能照护的未成年人( (指不在亲权保护下指不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 ),以及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以及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狭义的监护制度与广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狭义的监护制度与广义的监护制度的区别在于,前者排除

8、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上义的监护制度的区别在于,前者排除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的内容,系另行设立亲权制度对此加以规定的。大陆法系大的监督和保护的内容,系另行设立亲权制度对此加以规定的。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采用狭义监护制度的规定。也就是说,在采用广义的监护制度的多数国家采用狭义监护制度的规定。也就是说,在采用广义的监护制度的国家,亲权包括在监护之中,谈不上两者的联系与区别。在采用狭义的监国家,亲权包括在监护之中,谈不上两者的联系与区别。在采用狭义的监护制度的国家,监护一般是对不处于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人和其他处于特护制度的国家,监护一般是对不处于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人和其

9、他处于特殊情况下的人实施的监督、保护措施。监护权与亲权虽同属身份权,但两殊情况下的人实施的监督、保护措施。监护权与亲权虽同属身份权,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者有明显的区别。 从法理上看从法理上看, ,监护可以说是亲权的延伸。但是监护可以说是亲权的延伸。但是, ,监护不仅包括对未成年人监护不仅包括对未成年人, ,还包括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督和保护。即还包括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督和保护。即监护的对象范围远远大于亲权。即使就未成年人的监护与亲权两者比较,监护的对象范围远远大于亲权。即使就未成年人的监护与亲权两者比较,也存在许多区别:第一也存在许多区别:

10、第一, ,从立法指导思想看,对亲权原则上采取放任主义;从立法指导思想看,对亲权原则上采取放任主义;对监护原则上采取限制主义。第二,亲权的成立以亲子关系为基础,亲权对监护原则上采取限制主义。第二,亲权的成立以亲子关系为基础,亲权人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没有这种特定的人身关人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而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没有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亲权人因亲子关系而自然取得亲权,无须经特系和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亲权人因亲子关系而自然取得亲权,无须经特别批准,只有在某些法定特殊情况下才受限制;而监护权必须经过法定程别批准,只有在某些法定特殊情况下才受限制;而监护权必须

11、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取得。第四,亲权人对于子女的财产进行处分的限制较少序才能取得。第四,亲权人对于子女的财产进行处分的限制较少, ,且多享有且多享有对该财产的用益权;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处分则受到严格的限制,对该财产的用益权;而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处分则受到严格的限制,并且不享有该财产的用益权。第五,监护人在监护开始时必须对被监护人并且不享有该财产的用益权。第五,监护人在监护开始时必须对被监护人的财产开出清单,并对该项财产负有报告义务;而对亲权人则一般无此限的财产开出清单,并对该项财产负有报告义务;而对亲权人则一般无此限制。第六,监护人行使监护权,要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而亲权的行使一制。第六

12、,监护人行使监护权,要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而亲权的行使一般不设专门的监督机构。第七,监护人因其监护活动有请求相应报酬的权般不设专门的监督机构。第七,监护人因其监护活动有请求相应报酬的权利;而亲权人则无此权利。利;而亲权人则无此权利。 为什么立法对亲权与监护采取截然不同的立法原则为什么立法对亲权与监护采取截然不同的立法原则? ?其原因正如有学者其原因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所指出的那样, ,古代的监护制度家族法色彩很浓,监护人由家庭成员担任,古代的监护制度家族法色彩很浓,监护人由家庭成员担任,且须负抚养被监护人之义务,但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享有使用收益权,为且须负抚养被监护人之义务,但对被监护人的财产

13、享有使用收益权,为一种一种“ “自益监护自益监护” ”形态。近代社会工业革命以后,社会生产方式,导致家族形态。近代社会工业革命以后,社会生产方式,导致家族制度日益崩溃,家族生活共同体规模小型化,监护逐步演变为社会的一种制度日益崩溃,家族生活共同体规模小型化,监护逐步演变为社会的一种“ “公职公职”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或许没有亲属关系,此时期之监护人不再像,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或许没有亲属关系,此时期之监护人不再像古代监护人那样享有强大的权利且承担抚养被监护人之义务,而仅仅成为古代监护人那样享有强大的权利且承担抚养被监护人之义务,而仅仅成为被监护人的保护人及财产管理人,即属于保护受监护人和

14、受保护人利益的被监护人的保护人及财产管理人,即属于保护受监护人和受保护人利益的一种一种“ “他益监护他益监护” ”形态。监护制度由形态。监护制度由“ “自益监护自益监护” ”演变为演变为“ “他益监护他益监护” ”形态后,形态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问,既无亲子关系或亲属关系一般的感情可言,卫元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问,既无亲子关系或亲属关系一般的感情可言,卫元经济共同生活关系,于是法律对监护人的权限必须予以限制,并对监护人经济共同生活关系,于是法律对监护人的权限必须予以限制,并对监护人履行监护履行监护职务职务, ,须以法律予以监督。国家公权力之干预在此阶段尤其重要。须以法律予以监督。国家公权力之干

15、预在此阶段尤其重要。但我们必须指出的但我们必须指出的是。随着社会发展,基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保护儿童是。随着社会发展,基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保护儿童利益、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立法意旨,国家公权力正越来越多地介利益、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立法意旨,国家公权力正越来越多地介人监护和亲权领域,法律对亲权人行使亲权也逐渐设有必要的限制人监护和亲权领域,法律对亲权人行使亲权也逐渐设有必要的限制( (参见第参见第六章第七节有关禁止滥用亲权的内容六章第七节有关禁止滥用亲权的内容) )。四、监护制度的演进四、监护制度的演进 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设有监护和保佐制度。监护的对象主监护制度起源于罗马

16、法。罗马法中设有监护和保佐制度。监护的对象主要是未适婚人和妇女,而保佐的对象则主要是精神病人、痴呆症人、聋哑要是未适婚人和妇女,而保佐的对象则主要是精神病人、痴呆症人、聋哑人和胎儿等。罗马法中的监护制度最初是在家庭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人和胎儿等。罗马法中的监护制度最初是在家庭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受监护人的取得能力并不被监护和保佐所吸收受监护人的取得能力并不被监护和保佐所吸收一受监护人是一受监护人是自权人自权人。因而如果系男性,则是。因而如果系男性,则是家父家父”。这里必须指出,在当时虽然客观。这里必须指出,在当时虽然客观上被监护人包括妇女、儿童等均受到保护和监督,其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上被监护人包括妇女、儿童等均受到保护和监督,其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的权益都受到保护,但决不能由此认为,当时的监护制度是的权益都受到保护,但决不能由此认为,当时的监护制度是“为被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监护的监护”。因为,当时设立监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因为,当时设立监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幼弱之直系血亲卑幼弱之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家长职位以后,设立助理家长,以保护家长制度,亲属,继承家长职位以后,设立助理家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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