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第6行为管治类法律制度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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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环评违法现象严重 1、规划未经环评就通过审批; 2、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情形严重;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二、环评不够深入、全面 1、规划环评进展缓慢; 2、一产、三产行业的项目环评比较薄弱。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三、环评流于形式 1、规划环境影响篇章过于简单或者说没; 2、建设项目环评“重审批、轻验收、轻监管”现象突出; 3、通过环评及验收的项目照常超标排污。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五、环评能力建设有待加强 1、环评制度实施的形式大于内容; 2、环评基础数据库尚待建立。环境影响评

2、价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六、企业执行“三同时”积极性不高;七、环保部门对“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八、“三同时”制度未能体现总量控制和污染集中处 理的理念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M国国际航空公司航班XX370客机2104年3月8日从A机场起飞。该机场2097年9月开工建设,2097年8月申请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098年2月获批。但机场周围B村村民一致认为该机场的建设严重影响其生命和财产安全,且噪声过大,油污等严重危害庄家和牲畜的生长。2098年1月B村村民集体向环保部门投诉,然而一直未获答复,直至机场2099年建成。B村村民C某

3、等人见投诉无望即铤而走险,带炸弹等危险物品登上XX370航班,准备实施恐怖袭击。2104年载有154名美国乘客的XX370航班在飞往北京时途经越南上空,C某引爆炸弹,飞机严重受损,最后坠落于中国南海领海范围内。飞机油污致使我国海南N村村民W某渔业损失共计40多万元。案例题案例题问题1、该事件中涉及多少环境法律关系?2、按照我国环评法管辖该机场环评时,该案件中是否存在环评违法问题?哪些违法行为?3、海洋污染案件是否应当适用我国环境法律法规?谁是适格原告,谁是被告?4、结合厦门PX事件理解该环境案件公众参与权的损害对国家社会安定的影响。一、内涵 行为管制类法律制度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中适用范围最为

4、广泛的法律制度,特点在于它们对环境利用行为以及行为过程中的各种事项具有确定性、指引性和限制性。它们既包括预防性措施,也包括治理性措施,对管制行为和对象具有直接的法的拘束力。 行为管治类法律制度行为管治类法律制度二、分类行为管制类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申报许可制度、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制度等。 行为管治类法律制度行为管治类法律制度二、分类1、申报许可制度(1)内涵:环境法上的申报许可,是指由法律授权的环境与资源保护主管部门依环境利用行为人的申请,以发放批准文书、执照、许可证等形式赋予环境利用行为人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一般禁止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例如,环境保护法第27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5、必须依照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行为管治类法律制度行为管治类法律制度1、申报许可制度(2)特征第一,须由特定的环境利用行为人申请;第二,须以解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上的一般禁止为前提;所谓一般禁止,指环境利用行为与事项本为社会或私人的自由,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在行政上设立一定的限制。 行为管治类法律制度行为管治类法律制度1、申报许可制度(2)特征第三,须为环境利用行为人受益申请人申报从事环境利用行为的目的一定是为了获取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某种利益,因此环境法上的申报许可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即申请人依法获得实施某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一般所禁止行为的权利或资格。如依法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采伐林木

6、、猎捕野生动物以及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地带设立观光旅游区域等。行为管治类法律制度行为管治类法律制度1、申报许可制度(3)环境法上申报许可的程序 行为管治类法律制度行为管治类法律制度主体申请人许可机关(环保部门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等)程序书面申请受理(登记)审 查决 定内容法定环境利用行为等许可(认可、核准)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形式审查听证实质审查书面决定或颁发证书;将决定公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1、申报许可制度(3)环境法上申报许可程序的种类排污申报许可的登记与批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申报审核与许可利用自然环境及其功能行为的许可环保行政申报许可程序中的公众参与行为管治

7、类法律制度行为管治类法律制度1、申报许可制度(4)对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行为的认可和核准认可:指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定要求具备某种信誉、条件或资格、资源而通过确认并作出相应表示的行政行为。核准:指依环境标准或技术规范审核、认定以及补充第三人的行为,使法律效力得以完成的行政行为。 行为管治类法律制度行为管治类法律制度2、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制度(1)环境监察的概念 指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行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处理以及执行其他公务的活动。行为管治类法律制度行为管治类法律制度2、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制度(2)环境监测制度 指依法从事环境监测的机

8、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法,对环境中各项要素及其指标或变化进行经常性的监测或长期跟踪测定的科学活动。主要包括:研究性监测、预防性监测和特种目的监测。行为管治类法律制度行为管治类法律制度1、环境费制度税与费的区别:主体,用途。影响与诱导类法律制度影响与诱导类法律制度1、环境费制度(1)环境费的概念 环境费是对所有环境收费的统称,指国家或者其他公法人团体以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为目的,依法向环境利用行为人收取的与其行为相对等的金钱。影响与诱导类法律制度影响与诱导类法律制度(2)环境费的特征首先,从环境费的主体看,他们具有特定性。其次,从环境费的属性看,

9、他们具有补偿性。再次,从环境费的用途看,他们具有确定性。影响与诱导类法律制度影响与诱导类法律制度(3)环境费的性质环境费通常表现为:环境规费、环境公课、环境受益费等形式。影响与诱导类法律制度影响与诱导类法律制度环境规费:是缴纳者基于公权力关系从环境获益而向政府支付一定报偿的对价。环境规费的确定应当以补偿成本为原则。环境公课:是政府为特定的环境保护财政需要而在财政预算外针对特定环境利用团体征收的费用。环境公课以补偿环境损害为原则,并且应专款专用。环境受益费:是公权力机关为满足财政需求,对公共环境设施的建造或使用向使用者或受益者收取的费用。影响与诱导类法律制度影响与诱导类法律制度(4)环境费与环境

10、税的区别影响与诱导类法律制度影响与诱导类法律制度环境费、税的表现形式缴纳主体用 途设立依据环境费环境规费基于公权力关系的获益者处置废物或许可等成本对价补偿政府的支出环境公课排污者等特定主体专款专用补偿环境价值的损失环境受益费使用者、受益者填补环保财政补偿相应的成本支出环境税不特定环境资源利用者上缴国库受控环境、资源或能源的利用2、征收排污费制度(1)概念 指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应当按照环保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规范。影响与诱导类法律制度影响与诱导类法律制度2、征收排污费制度(2)排污费的征收对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

11、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影响与诱导类法律制度影响与诱导类法律制度2、征收排污费制度(3)征收排污费的类别废弃排污费,即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即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中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对于陆源污水排放的,按照污水排污费的标准征收。影响与诱导类法

12、律制度影响与诱导类法律制度2、征收排污费制度(3)征收排污费的类别污水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影响与诱导类法律制度影响与诱导类法律制度2、征收排污费制度(3)征收排污费的类别危险废物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影响与诱导类法律制度影响

13、与诱导类法律制度2、征收排污费制度(4)征收排污费的征收方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2)第13条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保部门,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第14条规定,当排污费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保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影响与诱导类法律制度影响与诱导类法律制度2、征收排污费制度(4)征收排污费的征收方法前环保总局对的复函中还规定:对于跨地域排污单位的排污费,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解释,应当由排污口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征收。关于缴纳期限,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

14、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影响与诱导类法律制度影响与诱导类法律制度H市人大2007年颁布H市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对排污费征收和管理作出规定:H市排污费数额由排污单位所在地城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当排污费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城管部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的,城管部门拥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如规定期限内,H市排污单位不缴纳排污费的,有核定权的城管部门应当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请结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所学行政法知识,分析案件

15、中有哪些违法行为?案例案例对于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环保部门能否在罚款的同时征收排污费?思考思考一、征收排污费的法定适用条件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排污费的法定适用条件,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本身。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不论这种排污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明文禁止,也不论其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都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只要有排污行为,排污单位都有义务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环保部门也有责任按规定征收排污费。二、罚款的法定适用条件罚款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针对一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而设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其适用条件就是行为的违法性。如果企业事业单位的某些行为违反了

16、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并具备了适用罚款的法定条件,环保部门有权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处以一定的罚款。三、罚款与征收排污费的区别与联系。罚款是法律法规针对企业事业单位某些特定行为的违法性规定的一种法律责任,缴纳排污费则是法律法规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设立的一种法定义务,两者性质不同,适用条件不同,既不能互相排斥,也不能相代互相代替。一方面,不能因为已对排污单位收取排污费而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罚款及其他责任;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已对排污单位处以罚款而免除其依法应当履行的缴纳排污费的法定义务。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其他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果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了法律明确禁止的排污行为,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在按照规定收取排污费的同时,针对其排污行为的违法性和具体情节,处以适当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排污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环保部门也有权对其处以一定罚款,同时还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排污费。思考下,这个问题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区别。继续思考继续思考 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并不是行政处罚,不以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与行政处罚性质不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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