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逐条详细解读(17-19条)之注册商标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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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正案(十一)逐条详细解读(17-19条)之注册商标类犯罪报告人:XXX2022年X月X日目 录十七、修改假冒注册商标罪十八、修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十九、修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罪修改假冒注册商标罪十七十七、修改假冒注册商标罪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七、修改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注册人

2、。在我国,凡依法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即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本条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十七、修改假冒注册商标罪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行为人已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只是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不能认为构成犯罪。十七、修改假冒注册商标罪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商标相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为同一种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十七、修改假冒注册

3、商标罪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服务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标、服务相同的商品、服务;相同的商标是指违法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与权利人注册商标高度一致。十七、修改假冒注册商标罪当然,毕竟是假冒商标行为,很多情况下二者之间不可能完全一样,没有任何差别。有些假冒者会有意通过细微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间距等,以图规避法律追究。对此,应当结合假冒商标和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况,从二者在视觉上的差别大小、社会公众看到假冒商标是不是足以被误导等综合判断。十七、修改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虽有细微差别但不失为相同程度的商标,与类似程度的商标,应当是有明显区别的,对于二者不能够混淆。如果

4、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但不构成本罪。十七、修改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注册商标主管部门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十七、修改假冒注册商标罪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 主要原料、消费对象

5、、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十七、修改假冒注册商标罪关于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根据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十七、修改假冒注册商标罪(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

6、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4)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5)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6)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十七、修改假冒注册商标罪3.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十七、修改假冒注册商标罪(1)非法经营数额

7、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与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的立案追诉情形是一致的。 十七、修改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刑事处罚本条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的处罚分为两个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七、修改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8、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包括下列情形(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修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十八 十八、修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修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

9、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是否明知,是本罪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适用本条规定时,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不构成本罪。 十八、修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 十八、修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根据行为人所销售商品的来源、渠道、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10、(2)销售商品进货价格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货价格和质量;(3)行为人是否曾被告知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十八、修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

11、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十八、修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这里的销售应是广义的,包括批发、零售、代售、贩卖等各个销售环节。假冒注册商标是指假冒他人已经注册了的商标。如果将还未有人注册过的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商品上使用,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而是属于违反注册商标管理的行为。 十八、修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违法所得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也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这里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违法所得金额较大之外的情形,其他如销售金额数额较大、销售侵权商品持续时间长、数量大,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大,给

12、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等方面较大的损失等。具体认定时,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短、销售能力和销售规模的大小、犯罪的组织化程度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十八、修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入罪标准由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但由于新的入罪标准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兜底性规定,因此,销售金额本身的大小仍然应当属于衡量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情节是否达到了严重的重要参照。所以,此前司法解释关于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规定,依然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的参考标准。 十八、修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刑事处罚本条对销售明知是

13、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规定了两档刑即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修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里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需根据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短、销售能力和销售规模的大小、犯罪的组织化程度、违法所得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修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十九 十九、修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

14、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修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这一犯罪,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服务来源的标识,它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商品的包装上,或者在服务场所、招牌、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中使用的附有商标图案的物质实体,具体包括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

15、、合格证等物品。 十九、修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的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本身就是假的。擅自制造,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 十九、修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这里的销售包括批发、零售、代售、贩卖等各个销售环节,既包括在内部销售,也包括在市场上销售。 十九、修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三)上述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重

16、要界限。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十九、修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十九、修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与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情形是一致的。 十九、修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四)刑事处罚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本条规定了两个处罚档次: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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