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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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涉及国家保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系 统”)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涉密系统集成,是指涉密系统工程的总体规划、设计、开发、实施、服 务及保障。涉密系统集成资质, 是指从事涉密系统集成工程所需要具备的综合能力, 包括人员构成、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服务保障能力和安全保密保障 设施等要素。涉密系统集成单位,是指从事涉密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涉密系统建设单位,是指主持建设涉密系统的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密系统

2、的建设单位和集成单位。第四条 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必须经过保密工作部门资质认定,并取得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未经保密工作部门资质认定的任何单位,不得承接涉密系统集成业务。第五条 涉密系统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资质证书 的集成单位来承 建涉密系统。未取得资质证书的集成单位建设的涉密系统,保密工作部门不予审 批。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六条 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 地位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企业不得从事涉密系统 集成业务。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和法规,具有健全的保密制度

3、;(二)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一级或 二级),并有网络安全集成的成功范例;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应为专门从事信 息安全技术研究开发,并独立开展网络安全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有成 功范例;(三)具有系统集成能力的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网络工程专业高中级技术 职称的专业队伍和组织管理人员,熟悉保密技术标准;(四)具有先进的信息系统设计、开发设备,具有良好的安全保密环境;(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资产状况;(六)接受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七条 申请涉密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 应向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保密局提

4、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资料。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保密局, 应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对初审符 合资质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 省级城市保 密局报国家保密局审核批准,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核发。第三章 资质管理第九条 涉密系统建设单位和承接涉密系统集成的单位应签订保密 协议,规定集成单位应履行的保密义务。第十条 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在承接系统集成过程中, 需要与其他单位合 作完成的,其合作单位应有资质证书。第十一条 涉密系统建成后, 集成单位应将涉密系统资料全部移交给涉 密系统建设单位,不得私自留存或擅自处理。第十二条 已

5、取得资质证书的集成单位,名称、经营范围、企业性 质、隶属关系变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 续。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保密局对本 行政区域的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实施保密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涉密系统集成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 市、 计划单列市、 副省级城市保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 合要求的,报国家保密局收回其资质证书。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涉及 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表由国家保密局统一印制。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来源: 国家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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