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顺客家物流有限公司“4·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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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篇文档为Word文档,下载即可全文编辑。青岛顺客家物流有限公司“42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4月23日上午10时25分许,青岛顺客家物流有限公司在汽车修理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损害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1年4月30日崂山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崂山公安分局、区监察局、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李沧管理处、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组长由区安监局局长李文同志担当。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经过及缘由,认定了事故性质、责

2、任,提出了处理看法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并取得一致看法,现将有关状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事故公司状况 名称:青岛顺客家物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姓名:姜克尝 注册资本:伍拾万圆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货运(许可经营项目)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状况 4月23日上午8时许,青岛顺客家物流有限公司经理姜克尝支配修理工孙荣宾、李振凯修理一辆待报废的依维柯工程车(车号:鲁BW6107)的刹车。两人将修理车辆停在坡度约15度的地沟架上(修理车辆时依据状况可以使用地沟架),车头在上,左前轮胎被卸下并用千斤顶顶起,做完前期预备工作后,大约10时许,孙荣宾、李振凯开始在车辆底部检修左前

3、轮刹车系统,由于方向盘转向轴与左前轮制动系统位置不便于修理,孙荣宾就违规到驾驶室发动车辆转动方向盘,试图调整方向盘转向轴与左前轮制动系统的位置,此举造成左前轮部位的千斤顶突然移位,修理车辆向左侧翻,将正在车辆底部修理的李振凯头部挤压在地沟架上,事故发生后孙荣宾马上用千斤顶将车辆顶起并把李振凯救出,然后拨打了120,120赶到后发觉李振凯头部粉碎性骨折,已经死亡(在事故发生时已当场死亡)。 10时50分,崂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人员接到区政府应急办电话通知后,马上赶赴事故现场调查了解状况,并根据规定上报了事故。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赵镭和各相关部门领导,相继赶赴事故现场,部署事故调查、善后处

4、置、救援等工作。区公安分局将公司经理姜克尝和修理工孙荣宾依法进行了掌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5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缘由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缘由 1、修理工孙荣宾安全意识淡薄,千斤顶使用不当,在修理车辆左前轮已被卸下并用千斤顶顶起,且右前轮与地沟架紧密接触的状况下,违章发动车辆转动方向盘,致使千斤顶移位、修理车辆侧翻;修理工李振凯安全意识淡薄,在孙荣宾发动车辆转动方向盘时,未离开修理车辆底部的危险区域,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缘由。 (二)间接缘由 1、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训练考核不规

5、范,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爱护意识不强;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准时发觉和订正现场修理人员违章操作行为,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的间接缘由。 2、公司经理姜克尝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准时清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的间接缘由。 3、公司未取得机动车修理相关资质,且修理人员未经过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修理专业学问和业务技能培训,不具备机动车修理的从业条件,非法从事机动车修理行为,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的间接缘由。 (三)事故性质 综合以上分析,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于从业人员违章操作和生产经营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

6、、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修理工孙荣宾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机动车修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2、修理工李振凯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机动车修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自我爱护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对该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3、青岛顺客家物流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修理资质,且修理人员未经过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修理专业学问和业务技能培训,不具备机动车修理的从业条件,非法从事机动车修理行为;违反生产经营公司安全培

7、训规定第四条和安全生产法其次十一条的规定,安全训练不规范,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没有准时发觉并有效地订正,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4、青岛顺客家物流有限公司经理姜克尝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准时清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处理建议 1、青岛顺客家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生产经营公司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和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其次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崂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赐予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的行政惩罚。 2、建议市道路运输局李沧管理处对青岛顺客家物流有限公司安全训练、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处理状况告知崂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青岛顺客家物流有限公司经理姜克尝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崂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上一年年收入30%的行政惩罚。 4、修理工孙荣宾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对其存在的重大过失行为,建议司法机关追

9、究刑事责任。 5、鉴于李振凯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本起事故反映出的问题,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青岛顺客家物流有限公司要深刻反思和吸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训练和培训,加大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力度,杜绝违章作业,严禁非法从事机动车修理活动,确保生产安全。 (二)青岛顺客家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要仔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和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准时了解和掌握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准时清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未取得机动车修理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修理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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