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镇“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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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篇文档为Word文档,下载即可全文编辑。虎门镇“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1月10日20时35分,在东莞市虎门镇镇口东引桥路段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现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车逃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021年1月17日,东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了由陈浩华任组长,陈全志、余捷开、李儆觉任副组长,孙海东、何烔伦、陈自强、梁树新、陈敬波、吴源、陈建华、丁健明、罗景辉、郑壮武为成员的虎门镇“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2、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其次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 事故调查组根据“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意实效”原则,通过现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白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状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公司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缘由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状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状况 (一)肇事车辆状况 1、湘J42885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东风牌,车辆识别代码:LGAX4DD33A3026619,注册日期:2021年01月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1月,行驶证登记全部人:

3、沙顺,行驶证登记地址:湖南省桃源县郝坪乡墟场,该车总质量25000kg,整备质量11910kg,核定载质量12895kg,事发时该车有装载货物。事故发生时该车正往沙田镇民田市场工地卸货,车辆核定载客3人,实载1人。 湘J42885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没有购买交通事故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分公司,保险单号:AGUZ121CTP17B030194C(强制险)。经公安交警电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两年来没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2、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架号:208221706021532,电动机号:B01-2048V240W

4、171012730,该车未购买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 (二)肇事驾驶员状况 1、湘J42885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张细井,男,驾驶证号: ,户籍地址: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大桥镇红云村委会老圩村8号,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21年01月31日,有效期至2024年01月31日,准驾车型:B2,状态:正常,符合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条件。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托付技术部门对其血液进行酒精检验,检验结果为0mg/mL,没有涉嫌酒后驾驶。 2、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古彩花,女,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樟市镇群星村委会牛寮村2号。 (三)肇事车辆检验检测状况 1、东莞市公安

5、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托付东莞市沙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湘J42885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验检测,检测结果为该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2、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托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检测,检测结果为该车后轮挤压变形、后轮制动鼓卡滞系本次事故碰撞造成,前轮制动功能有效,后轮制动摇臂工作行程正常;车把偏转系本次事故碰撞造成,转向系统功能尚存;配备前照灯。 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托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辆属性鉴定,检测结果为该车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的

6、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 (四)湘J42885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入户和年审状况 经查,该车于2021年01月27日通过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查验入户,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1月。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对该车办理入户和年审,已依法依规履行了工作职责。 (五)事故现场状况 1、天气状况:事发地点2021年01月10日20时35分为阴天,视线清楚,能见度较好。 2、道路状况:事发路段呈南北走向,南往虎门,北往沙田,双向混合车道,中间设有分隔护栏,水泥路面,路面干燥。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状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3、肇事

7、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湘J42885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逃离现场。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倒在道路上,车头朝东方向,车尾朝西方向。 4、车辆痕迹:1、湘J42885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右角有碰撞痕迹, 湘J42885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右侧前后轮有碾压当事人古彩花身体及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痕迹。2、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左侧车身有碰撞痕迹。 5、路面痕迹:现场见有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倒在道路上,该车后轮距道路右侧300厘米。现场见有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碎片,距道路右侧145厘米。现场见有人体倒地磨痕,距道路右侧210厘米。现场见有尸体一具,距道路右侧120厘米。现场见有死者的鞋,距道路右侧250厘米。现场见有死

8、者手机,距道路右侧70厘米。 (六)货物运输公司状况 2021年1月沙服从车行购买湘J42885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并登记入户。2021年邓振武花21万元人民币从车主沙顺处买下该车。2021年5月15日邓振武将该车以8万5千元人民币卖给了张国荣和肇事驾驶人张细井。2021年4月张国荣退资撤股,张细井退了1万多元人民币给他,随后湘J42885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的营运、修理、保险等都归张细井使用管理,张细井系湘J42885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的全部人和使用人。 (七)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状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为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详细状况如下: 1、古彩花,女,1983年10月12日

9、诞生,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樟市镇群星村委会牛寮村2号,身份证号: 。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医鉴定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2021)东公交技法尸字第(043)号证明古彩花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状况 (一)事故经过 2021年1月10日20时35分许,当事人张细井驾驶湘J42885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从虎门往沙田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虎门镇镇口东引桥路段往右变动行驶时,湘J42885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右角与靠道路右侧由当事人古彩花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致无号牌电

10、动自行车倒地,然后湘J42885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右侧前后轮碾压当事人古彩花身体及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造成当事人古彩花现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当事人张细井驾驶湘J42885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逃逸。 (二)应急处置状况 1、接处警状况:2021年1月10日20时40分,东莞市公安局122指挥室接群众报警,称在东莞市虎门镇镇口东引桥路段,一辆大货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接报后,东莞市公安局122指挥室马上指令虎门交警大队、街面巡逻警力和120抢救中心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救伤员、掌握现场和勘查取证等工作。 2、应急救援状况: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虎门大队

11、副大队长陈敬波、事故中队副队长陈建华带领民警罗景辉、梁志超于21时05分到达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工作,发觉一名尸体躺卧在道路上及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倒在道路上,肇事大货车不知去向。 三、事故缘由和性质 (一)直接缘由 驾驶人张细井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对路面状况留意不够,对应当发觉的危险状况没有发觉,肇事后驾车逃逸,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缘由。 (二)间接缘由 驾驶人张细井驾车行驶在镇区行人较多路段时,不留意路面行人及车辆状况,麻痹大意,只顾车辆前方行驶,没有看到车辆右前方行驶过来的电动车及驾驶人古彩花,缺乏对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事故隐患苗头的研判和排查,未能准时发觉并清除事

12、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缘由。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虎门镇“1.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张细井,湘J42885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事实车主。张细井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对路面状况留意不够,对应当发觉的危险状况没有发觉,肇事后驾车逃逸,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次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的责任。建议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事故中死亡人员 古彩花,无号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电动

13、自行车车辆属性鉴定,检测结果为该车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事发时,古彩花依法依规驾车行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条例第九十二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当事人张细井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古彩花不负事故责任。 2021年01月11日,东莞市公安局已对驾驶员张细井施行刑事拘留,2021年02月06日,经东莞市其次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东莞市其次看管所。 事故涉及的其他民事法律责任,建议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五、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峻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货运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峻打击和整治货车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要讨论解决基层警力不足的问题,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等方面赐予相应倾斜。 (二)强化交通安全的宣扬训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扬训练。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扬训练,用事故案例警示人、训练人,努力营造较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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