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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某厂房建设工程起重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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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某厂房建设工程起重伤害事故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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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档为Word文档,下载即可全文编辑内蒙古包头市某厂房建设工程起重伤害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21年3月20日,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开发区某厂房建设工程,发生一起起重损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开发区某厂房工程的1~12线的基础及混凝土柱、吊车梁、电解槽工程,分别由2个冶金建筑公司施工上部屋架及支撑系杆由某铝业公司制作完成,包钢某建筑公司以劳务清包的形式负责为该公司安装,双方并于2021年3月16日签定协议协议规定安装用吊车、机具、材料等均由某铝业公司供应,合同期为8天 20日8时包钢某建筑公司进入施工现场由于铝业公司配备的16t吊车未能到位,甲方代表张某口头托付包钢某建筑公司代租16t吊车上午10时,包钢某建筑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从包钢南桥租用个体户李某16t徐州产吊车进场下午3时26分该吊车用起重臂付钩吊自制铁筐,筐内违章乘坐4名作业人员在15m高的柱头上进行操作平台及爬梯的搭设,当完成其次根柱子平台的搭设后,吊钩在降落过程中,约距地12m处突然发生小钩钩头脱落,导致自制铁筐及搭乘人员一同坠落,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三、事故缘由分析 1.技术方面 吊车存在严峻缺陷,属于故障车辆。

该设备未经检验,无”准用证”,其副钩压力轴承已经损坏,轴架和滚珠脱落在此次吊装作业过程中,由于吊车副钩半圆卡块帽脱离半圆块,造成吊车副钩脱落,导致违章乘坐自制铁筐作业的人员伤亡,是此次事故的技术缘由 起重机械规程规定,严禁用起重机械吊人上下该施工公司违章用铁筐载人,由起重机吊运,没有人进行订正和制止当机械发生故障时导致人身损害事故 2.管理方面 某铝业公司违反建筑市场的管理规定,将工程项目肢解,并分包给多个公司(其中包括超资质范围施工),说明该公司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造成施工过程混乱,缺少安全生产管理 该工程中,包钢某建筑公司属超资质范围施工,确定的施工方案为违章操作方案,且在现场进行了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竟然使用汽车起重机吊载人员施工作业,严峻违反操作规程 汽车起重机车主李某供应的吊车有严峻缺陷,该设备未经检验,无”准用证”,操作人员无上岗证,违章操作而施工现场总包公司、分包公司和非法转包的使用公司等多级管理层均未对该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导致不合格的设备违章载人施工 总承包公司对分包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失控,缺少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在履行总包职责方面表现出极端的不负责任 四、事故的结论与教训 这是一起具有严峻违法情节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汽车起重机司机本人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未经特种作业安全生产培训,无证上岗作业在此次吊装作业过程中,严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使用吊车载人作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对此次事故应负直接责任,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汽车起重机车主本人不具备起重吊装特种作业的基本安全资格和条件,违法承揽起重吊装工程该设备未经当地有关部门安全检验,且存在严峻故障非法租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操作汽车起重机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包钢某建筑公司超范围违法承揽建筑施工工程,在施工现场违章租用未经当地有关部门安全检验,且存在严峻故障的设备;违章指挥作业人员乘坐汽车起重机吊笼高处作业;该公司对此次事故应负重要责任,对有关责任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某铝业公司非法肢解工程,非法将工程转包给超资质范围的公司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不进行监督管理,不进行安全检查,放任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该公司对此次事故应负主要管理责任对有关责任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工程的总包公司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分包后,对分包公司缺少监督和检查,对分包公司非法肢解工程,非法转包的情节失查,对分包公司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没有准时订正和制止。

依照《建筑法》中的有关规定,总包公司对此次事故应负重要管理责任 同时,该工程的建设公司和监理公司也都应对施工管理不到位,缺少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担当相应的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总包公司、分包公司及包钢某建筑公司应当仔细吸取事故教训,仔细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法加强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租用机械设备的审查和安全管理,杜绝不合格的设备设施进入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 查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施工公司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训练,增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爱护力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严厉 查处非法肢解、转包工程的行为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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