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先进食品标准与标准体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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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国际先进食品标准与标准体系1、国际标准 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KWIC Index)中收录的其它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第一节 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其它未列入KWIC Index的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某些标准也被国际公认,与农业有关的主要有下列国际组织: 联合国粮农组织(UNFAO) 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 国际棉花咨询委员会(ICAC) 国际羊毛局(IWS)等。 2、国外先进标准 指国际上有权威的区域性标准、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和通行的团体标准,以及其他国际上先进的标准。 (1)

2、国际上有权威的区域性标准 主要是指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CEE)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委员会(CENELEC)欧洲广播联盟(EBU )亚洲电子数据交换理事会(ASEB)亚洲、大洋洲开放系统互联研讨会(AOW)。 (2)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 美国(ANSI)、德国(DIN)、英国(BS)、 日本(JIS)和(JAS)、法国(NF)、 俄罗斯(TOCTP)、瑞典(SIS)、 瑞士(SNV)、意大利(UNI)等。 (3)国际上通行的团体标准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ASTM) 美国石油学会标准(API) 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ASME) 英国劳氏船级社船舶入级规范(LR)等。

3、 (4)国际公认的先进企业标准 美国BOEING公司、IBM公司、 芬兰NOKIA公司、 瑞士钟表公司等企业标准。(5)国际一级标准化机构(约50个)ISO:国际标际标 准化组织组织 ITU:国际电际电 信联联盟IEC:国际电际电 工委员员会 CAC:联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员会IAEA:国际际原子能机构 CCSDS:航天数据系统统咨询询委员员会OIV:国际际葡萄与葡萄酒局 CIB:国际际建筑物研究和创创新理事会 IWTO:国际际毛纺组织纺组织 CIE:国际际照明委员员会WHO:世界卫卫生组织组织 CIMAC:国际际内燃机理事会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识产权组织 FDI:世界牙科联联合会ILO:

4、国际劳际劳 工组织组织 FID:国际际信息和文献联联合会OIML:法制计计量组织组织 IATA:国际际航空运输协输协 会WCO:世界海关组织组织 ICAO:国际际民航组织组织UNESCO: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 WMO:世界气象组织组织(5)国际一级标准化机构(约50个) BIPM:国际计际计 量局 ICID:国际际排灌委员员会BISFA:国际际人造纤维标纤维标 准化局 ICRP:国际辐际辐 射防护护委员员会ICRU:国际辐际辐 射单单位和测测量委员员会 IDF:国际际制酪业联业联 合会IETF:互联联网工程任务组务组 CAC:联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员会IFLA:国际图书馆协际图书馆协 会与学会

5、 OIE:国际兽际兽 医防治局IGU:国际际天然气联联合会 IIR:国际际制冷学会 IMO:国际际海事组织组织 ISTA:国际际种子测试协测试协 会IUPAC:国际际理论论和应应用化学联联合会 ICC:国际际谷物科学和技术协术协 会 TraFIX:信息交换贸换贸 易促进进会 UIC:国际铁际铁 路联联盟RILEM:国际际原料和结结构测试测试 研究实验实验 室联联盟UN/CEFACT:联联合国/管理、商业业和运输输程序及操作简简易中心(6)地区一级标准化机构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 制定标准 欧洲电工委员会:CENELCE 欧洲电讯标准学会:ETSI 太平洋地区标准会议:PASC(美、日、澳、

6、加为首不制定标准,抗衡CEN,推行ISO ) 阿拉伯工业发展和采矿组织:AIDMO 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AROS 泛美标准委员会:COPANT 东盟标准和质量咨询委员会:ACCSQ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3.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1)采标:是指将国际标际标 准或国外先进标进标 准的内容,经经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试验验证 ,等同转转化或修改转转化为为我国标标准(国家、行业业、地方、企业标业标 准),按我国标标准审审批程序审审批发发布,并组织实组织实 施和对实对实 施进进行监监督。 ISO/IEC现有国际标准15000项,我国国家标准已采用了近7000项。我国国家标准中已有40%

7、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2)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和方法 按ISO的建议分为: A 等同采用 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文本结构和措词上相同或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但允许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符号IDT(identical)。 B 修改采用 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允许存在技术差异和编辑性修改。符号MOD(modified)。(3)标准中标识采标程度方法示例: GB (ISO:,IDT) GB/T(ISO:,MOD) GB/T(IEC :,MOD)第二节节 CAC及其食品法典标标准简简介 1.CAC的起源与发展在古代中国、古雅典、古罗马的历史文献中已可见有关食品质量标准、卫生与

8、安全的法律法规。19世纪末,奥匈帝国颁布了一部包含各类食品标准及规定的法规奥匈食品法典(CodexAlimentariusAustriacus),“CodexAlimentarius”(食品法典,来源于拉丁文)一词一直沿用至今。1903年,国际乳品联合会(IDF)制定了乳和乳制品标准。IDF在其后CAC的成立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CAC的起源与发展1945年,联合国粮农组织 (FAO)成立,其任务涉及制定有关的国际食品标准。1948年,世界卫生组织 (WHO)成立,其任务亦涉及制定与人类健康有关的食品标准。1949年,阿根廷等国提出第一部地区性食品法规拉美食品法规。1950年,FAO和W

9、HO开始在营养、食品添加剂等领域进行合作(联合专家会议)。1955年成立了JECFA(FAO/WHO食品添加剂联 合专家委员会)。CAC的起源与发展1950s,奥地利等国建议制定欧洲食品法典。19601961年,FAO欧洲会议和欧洲食品法典委员会建议FAO/WHO联合制定基本的国际食品标准。1961年,在WHO、欧洲经济委员会(ECE)、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及欧洲食品法典理事会支持下,FAO第11次大会决定成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即CAC),并建议尽快建立FAO/WHO联合食品标准规划。1963年,WHO第16次会议批准建

10、立FAO/WHO食品标准计划,并通过了食品法典委员会章程。CAC的起源与发展自60年代初CAC正式成立以来,其规模和影响不断扩大,成员国已由最初的三十余个发展到165个,已覆盖全球人口的98%以上。CAC提出的一系列标准(即食品法典)已成为国际食品贸易中最重要的参考基准。CAC及其食品法典标准简介2.CAC的组成与机构设置CAC为政府间组织 。其组成包括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 和附属机构。CAC自成立以来已举行了29次大会。CAC大会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轮流在罗马 的FAO总部和日内瓦的WHO总部举行),每次大会由成员国政府组团 参加,代表涉及政府官员、食品工业界、贸易界、科技界、消费者组织

11、 等。许多国际政府组织 和非政府组织 、科学社团及非成员国的代表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会议。CAC的组成与机构设置第29届CAC大会于2006年7月3日7日在日内瓦举行,有来自110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组织 ,59个国际组织 和非政府组织 的376名代表和顾问参加。我国派出了23人的代表团,团员 分别来自卫生部、农业 部、质检总 局、SFDA、商务部、标准化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等。目前CAC大会使用五种语言,即英语、法语、西班牙语、中国语和阿拉伯语。CAC的组成与机构设置执委会是CAC的执行机构,在大会休会期间负责 主持CAC的有关工作。现任主席为坦桑尼亚的ClaudeJ.S.Mo

12、shab博士,副主席三人,分别来自美国、荷兰和马来西亚。CAC的秘书处设 在罗马 的FAO总部,负责日常事务、文件起草和会议准备工作等。所有成员国均设有食品法典联络 点,负责与CAC秘书处 保持联系。许多成员国还建立了国家食品法典委员会、分委员会或工作小组。CAC的组成与机构设置CAC的附属机构包括若干法典分委员会(CodexCommittees)和协调 委员会(CoordinatingCommittees),前者负责 起草标准并提交大会审议 ,后者负责协调 本地区的食品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地区标准。法典分委员会又分为一般问题 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每个分委会由一个成员国主持,主持国要负责该 委

13、员会的日常费用、管理并任命一名主席。CAC的组成与机构设置一般问题 分委员会也常称为“横向委员会”,其工作涉及所有产品标准,所提出的概念和原则也适用于一般食品、特殊食品以及各类食品。它还根据专家和科研机构的意见,负责 批准和审议 法典产品标准中的有关条款,提出与消费者健康安全有关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因此一般问题 分委员会在CAC的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产品分委员会也常称为“纵向委员会”,主要负责 制定某一特定类别 食品的标准。一般问题分委员会 缩写 主持国(1)一般原则委员会CCGP法国(2)食品标签委员会CCFL加拿大(3)分析和采样方法委员会CCMAS匈牙利(4)食品卫生委员会CCFH美国(5

14、)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中国(6)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委员会CCFAC中国(7)进出口检验和出证系统委员会CCFICS澳大利亚(8)营养与特殊膳食用食品委员会CNFSDU德国(9)食品中兽药残留委员会CCRVDF美国一般问题分委员会(2006) 缩写 主持国(1)一般原则法典委员会CCGP法国(2)食品标签法典委员会CCFL加拿大(3)分析和采样方法法典委员会CCMAS匈牙利(4)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CCFH美国(5)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CCPR中国(6)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CCFA中国(7)食品污染物法典委员会CCCF荷兰(8)进出口检验和出证法典委员会CCFICS澳大利亚(9)营养与特殊膳食用食

15、品法典委员会CNFSDU德国(10)食品中兽药残留法典委员会CCRVDF美国 产品分委员会现有16个 产品分委员会 缩写 主持国(1)油脂委员会CCFO英国(2)鱼和鱼制品委员会CCPFP挪威(3)奶和奶制品委员会CCMMP新西兰(4)新鲜水果和蔬菜委员会CCFFV墨西哥(5)可可制品和巧克力委员会CCCPC瑞士(6)糖和蜂蜜委员会CCBH美国(7)加工水果和蔬菜委员会CCPFV美国(8)加工肉禽制品委员会CCPMPP丹麦(9)天然矿泉水委员会CCNMW瑞士 产品分委员会 缩写 主持国(10)肉类卫生委员会*CCMH新西兰(11)肉汤和清汤委员会*CCSB瑞士(12)植物蛋白委员会*CCVP加

16、拿大(13)谷物与豆类委员会*CCCPL美国(14)生物技术性食品委员会CCFDFB日本(15)果汁委员会CCFJ巴西(16)动物喂养和饲料委员会CCAF丹麦 * 己休会的委员会 临时工作委员会CAC的组成与机构设置协调委员会现有6个,各代表不同地区,它们是:(1)非洲地区委员会(CCAfrica);(2)亚洲地区委员会(CCAsia);(3)欧洲地区委员会(CCEurope);(4)拉美和加勒比地区委员会(CCLAC);(5)北美及西南太平洋地区委员会(CCNASWP);(6)近东地区委员会(CCNearEast)。协调委员会没有常设主持国。各协调委员会亦每年或每两年在该地区某国召开一次会议。此外,CAC与JMPR(FAO/WHO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ECFA(FAO/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等专家会议也保持密切的联系和协作。CAC及其食品法典标准简介3.食品法典及其工作程序食品法典包括与食品有关的卫生与安全性标准(添加剂、环境污染物、微生物及其毒素、放射性等),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农药 、兽药 等),操作规范,指南,采样和分析方法,进出口监督和出证,以及食品标识等多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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