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规及实务(ppt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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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污染防治法規及實務 1第一页,共六十六页。第一页,共六十七页。2第二页,共六十六页。第二页,共六十七页。水污染之定義 水由於污染物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jir),而變更品質,致影響其正常用处或危害國民安康及生活環境。 3第三页,共六十六页。第三页,共六十七页。水污染的來源 點污染源非點源污染工業廢水市鎮污水畜牧廢水垃圾滲出水其他 農業回歸水水肥、垃圾棄置暴雨逕流河川養鴨其他4第四页,共六十六页。第四页,共六十七页。水污染物影響生活環境項目影響健康項目生化需氧量BOD化學需氧量COD懸浮固體SS溶氧量DO氨氮NH3-N總磷TP重金屬鎘、鉛、汞、六價鉻、銅、鋅、砷農藥有機磷劑、安特靈、除草劑等

2、5第五页,共六十六页。第五页,共六十七页。生化(shn hu)需氧量(BOD5 , 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 係指於一定時間內,在一定的溫度下,有機物因受微生物的作用而氧化,所消耗的氧量。通常表示廢水污染度是指在20下5日之BOD。化學需氧量(COD, Chemical Oxygen Demand) 指應用重鉻酸鉀為氧化劑,在強酸情況下與廢水加熱二小時,使水中有機物氧化為二氧化碳及水,其所消耗之重鉻酸鉀量換算成相當於氧之量。BOD與COD之關係 時,表示廢水中之有機物可完全為生物分解。時,表示廢水中含有不易分解之有機物,需馴化微生物。時,表示廢水中含有毒性,需馴化微

3、生物,才能以生物處理法處理。 6第六页,共六十六页。第六页,共六十七页。懸浮固體(SS, Suspended solids)廢水中粒子經濾器過濾而殘留之量。溶氧(DO, Dissolved oxygen)指溶解於水中的氧,為表示水污染狀況的指標之一,簡稱為DO。一般清淨的河流,DO可接近於其溫度之飽和值,水溫愈高,其飽和溶氧量愈低。優養化(Eutrophication)指過量的營養物質進入水體,造成藻類大量(dling)的繁殖、死亡,並因其腐敗分解的大量(dling)耗氧,導致水中溶氧耗盡而有機物質却很充足的現象。重金屬Heavy metals指原子量超過鈣(40)以上之金屬,累積在生物體或人

4、體會造成損害,如銅、鎘、汞。7第七页,共六十六页。第七页,共六十七页。8第八页,共六十六页。第八页,共六十七页。9第九页,共六十六页。第九页,共六十七页。水質保護對策 u訂定河川水質標準及放流水標準 u落實集水區經營管理 u規劃流域整體性水資源之永續利用u加強推動河川污染整治工作(gngzu) u做好污染源管制工作 u推動經濟誘因之管制策略-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u加速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興建 u輔導改善並擴大民間參與 u辦理教育宣導工作 10第十页,共六十六页。第十页,共六十七页。11第十一页,共六十六页。第十一页,共六十七页。水污染防治(fngzh)主要法規一、水污染防治法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5、三、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四、放流水標準五、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六、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七、土壤(trng)處理標準八、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九、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十、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十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十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12第十二页,共六十六页。第十二页,共六十七页。法制作(zhzu)業根本認識u法律:水污染防治法。u法規命令委任(wirn)立法 :細則、辦法、標準、規則、準則、規程、綱要。u法規章節之劃分:篇、章、節、款、目。u法規條文之劃分:條、項、款

6、、目。13第十三页,共六十六页。第十三页,共六十七页。第三十條在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使用(shyng)農藥或化學肥料,致有污染主管機關指 定之水體之虞。 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 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 三、使用毒品、藥品或電流捕殺水生物。 四、在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 飼養家禽、家畜。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制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稱指定水體及規定距離,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公告之。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4第十四页,共六十六页。第十四页,共六十七页。水污染防治法架構圖 水污染防治法

7、總則(一)根本措施(二)防治(fngzh)措施(三)罰則(四)附則(五)15第十五页,共六十六页。第十五页,共六十七页。u 總則立法目的(1)-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專用名詞定義(2)主管機關(3)-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水污染防治相關事宜(4)16第十六页,共六十六页。第十六页,共六十七页。本法主管(zhgun)機關(3) 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為直 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23) 工廠-經濟部工業局畜牧(xm)業-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醫院-行政院衛生署垃

8、圾焚化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遊樂園區-交通部觀光局 自來水事業-經濟部水利署17第十七页,共六十六页。第十七页,共六十七页。18第十八页,共六十六页。第十八页,共六十七页。水污染防治(fngzh)原則(5)u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bu de)超過水體之涵容才能。u涵容才能:指在不妨害水體正常用处情況下,水體所能涵容污染物之量。(2-15) u充分利用水體自淨才能19第十九页,共六十六页。第十九页,共六十七页。20第二十页,共六十六页。第二十页,共六十七页。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水質標準訂定(6)u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u確定水質保護

9、目標u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u陸域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 u海域分為甲、乙、丙三類 u水質標準:指由主管機關對水體之品質,依其最正确用处(yng chu)而規定之量度。可分為保護生活環境及保護人體安康相關環境基準。 21第二十一页,共六十六页。第二十一页,共六十七页。陸域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其適用性質如下(rxi):甲類:適用於一級公共用水、游泳、乙類、 丙類、丁類及戊類。乙類:適用於二級公共用水、一級水產用水 、丙類、丁類及戊類。丙類: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二級水產用水 、一級工業用水、丁類及戊類。丁類:適用於灌溉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 境保育。戊類:適用環境保育。22第二十二页

10、,共六十六页。第二十二页,共六十七页。海域分為甲、乙、丙三類,其適用性質如下: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游泳(yuyng) 、乙類及丙類。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二級 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丙類:適用環境保育。23第二十三页,共六十六页。第二十三页,共六十七页。水體用处之定義一級公共用水:指經消毒(xio d)處理即可供公共給水之水 源。二級公共用水:指需經混凝、沈澱、過濾、消毒等 一般通用之淨水方法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三級公共用水:指經活性碳吸附、離子交換、逆滲 透等特殊或高度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一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鱒魚、香 魚及鱸魚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水體,指可供

11、 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二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鰱魚、草 魚及貝類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水體,指虱目 魚、烏魚及龍鬚菜培養用水之水源。一級工業用水:指可供製造用水之水源。二級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24第二十四页,共六十六页。第二十四页,共六十七页。25第二十五页,共六十六页。第二十五页,共六十七页。放流水(lishu)標準管制(7)u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用以有效管制污染(wrn)之排放。 (7-1).管制對象: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標準:指對放流水品質或其成分之規定限度。(2-18) u放流水標準之訂定(7-2)

12、.一般性標準由中央訂定.較嚴標準由直轄市、縣(市)訂定(視轄境內環境特殊或需特予保護之水體)u處6至60萬元罰鍰;按日連罰;停工或停業;廢止排放許可證件或勒令歇業。(40)u處3千至3萬元罰鍰(41)-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26第二十六页,共六十六页。第二十六页,共六十七页。放流水(lishu)標準管制項目共有49項,共分二大類,一為共同適用項目, 另一為個別適 用項目。個別適用項目有:BOD、COD、 SS、真色色度、大腸菌類及總餘氯共6項。個別適用項目依事業別、工廠別、原料(yunlio)別、製程別,定有 不同之管制限值。電鍍業、金屬外表處理業及晶圓半導體製造業之放流水標準水質項目最大限值氫離

13、子濃度指數(pH)6-9重金屬鋅5.0、銅3.0、總鉻2.0、鎳、硼、鉛1.0、六價鉻、硒、砷、銀0.5、鎘0.03、總汞0.005化學需氧量(COD)1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SS)30毫克/公升27第二十七页,共六十六页。第二十七页,共六十七页。污泥應妥善處理不得任意(rny)放置或棄置(8) u妥善處理係指:違反水污法按日連罰執行準則.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貯存污泥者。.未依核准之污泥處理計畫處理者 。.污泥產生量、清運量、處理量及處置量不符者 。.未運送至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之處所處理者 。u放置或棄置依廢清法規定u處6至60萬元罰鍰;按日連罰;停工或停業;廢止排放(pi fn)許可

14、證件或勒令歇業。(40)u處3千至3萬元罰鍰(41)-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28第二十八页,共六十六页。第二十八页,共六十七页。廢水總量管制(gunzh)(9)u目的確保水體涵容才能之達成u實施條件u因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密集,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仍未能達到該水體之水質標準者u需特予保護者u總量管制方式由地方主管機關擬定報中央核定u處3至30萬元罰鍰;按日連罰;停工(tn n)或停業;廢止排放許可證件或勒令歇業。(43)29第二十九页,共六十六页。第二十九页,共六十七页。水質監測 (10)u各級主管(zhgun)機關應設水質監測站,採樣檢驗,定期公告檢驗結果,並採取適當之措施。u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

15、及監測準則 .監測項目.監測站設置位置之原則 .採樣之頻率及部位 30第三十页,共六十六页。第三十页,共六十七页。水污染防治(fngzh)費之徵收(11)u依排放之水質水量徵收水污染防治費u對象: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u收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u徵收及計算方式(fngsh)等詳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u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逾期90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處3至30萬元罰鍰,家戶處1500至3萬元罰鍰。(44)u廢(污) 水排放收費辦法31第三十一页,共六十六页。第三十一页,共六十七页。事業廢

16、水管制(gunzh)流程圖 32第三十二页,共六十六页。第三十二页,共六十七页。許可制度依規定获得許可證,始得從事該行為。許可目的及精神 污染預防、誠實申報,為水污染防治最根本、最 上位之防治管理策略。 藉由事前之審查許可及技師簽證,要求並協助事 業設置功能足夠之污染防治設施,以有效處理廢 (污)水。許可制度種類及規定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含海放管設置、變 更 (13)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許可(14) 稀釋或貯留廢水(20) 污水(w shu)注入地下水體或廢(污)水排放於土壤(32)33第三十三页,共六十六页。第三十三页,共六十七页。許可制度-水污染防治(fngzh)措施計畫(13) u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審查核准u水污染防治措施:指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土壤處理、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海洋投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防治水污染之方法。2-11u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 u水措計畫之內容、應具備之文件、申請時機及審核依據-申請審查辦法 u核准權責機關-地方(dfng)主管機關或中央委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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