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证券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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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学第四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的基本问题 主要介绍证券的含义、证券法的概念、证券市场的特征及结构、证券市场的法律控制等内容。一、证券概述1证券的含义: 是指表明一定财产权利和法律事实的书面凭证。广义的证券包括证据凭证和有价证券。证据凭证是主要起证据作用的证券,如借据等;有价证券,是指表明特定财产或人身权利的凭证。狭义的证券专指资本证券,即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我国证券法中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2证券的种类(根据其表明的权利性质) 第一种是货币证券,货币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货币请求权的书面凭证,如银行卡

2、、汇票、本票、支票等。 第二种是商品证券,商品证券是指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商品请求权的书面凭证,如货运单等。 第三种是资本证券,资本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作为投资人对其投资收益享有一定的请求权的书面凭证。如股票、债券、基金券等。二、证券法的概念 1证券法是关于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证券法的原则A公开原则。B公平原则。C公正原则。D最大诚实信用原则。3我国的证券立法 ()1986年8月,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首先开办了证券交易业务。随即,深圳、重庆、太原、北京、武汉等城市也相继建立了各具特色的证券交易市场。 ()1990年12月,全国证券

3、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在北京正式开通。同月,上海建立了建国后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同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宣告成立。 ()1998年12月29日通过了证券法。它的出台和实施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证券市场从此逐渐走向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道路。 (4)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2005年11月27日该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做出修改证券法的决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证券市场的特征及其结构1证券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关系。证券市场是包括证券投资活动全过程在内的证券供求交易的网络和体系,它是金融市场的重

4、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是供给中长期资金的金融市场,它通过买卖各种中长期债券、股票,满足政府或企业对中长期资金需要。因所筹资金常被作为固定资本,所以证券市场被称为“资本市场”(其所经营的证券又称为“资本证券”)。 2证券市场法律特征 (1)市场主体广泛。在交易过程中,除了证券买卖双方参与,还有各种中介机构参与,政府也要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市场客体特殊。一般商品交易市场买卖的是具有使用价值的生产原材料和消费资料;证券市场上买卖的是特殊商品,如股票与债券等。 (3)交易方式多样。证券交易可在交易所进行,也可在交易所以外的场所进行;交易双方可直接交易,也可委托经纪人代理交易;既可搞现货交易,

5、也可搞期货期权交易。 (4)交易过程较长。证券持有人有权请求发行人定期支付利息或红利。3证券市场内部结构 (1)证券发行市场。发行市场又称“初级市场”或“一级市场”。除政府用于弥补开支外,主要用于创建企业、更新扩充生产设备及储存原料,它大体反映了社会资本的增量。投资者购入证券,其缴入的资金便成为生产中的真实资本,投资者手中保有的证券成为权益凭证。 (2)证券交易市场。又称“次级市场”或“二级市场”。它是一个由证券出让者、交易场所、证券购买者三者构成的市场。交易场所可以是证券交易所等有组织的集中市场,也可以是以证券公司柜台为中心的店头市场,还可以是法律允许的其他市场。证券市场的交易量只代表现有证

6、券所有权的转移,不代表社会资本存量的增加。4证券市场的功能与法律控制 A证券市场的正面功能: (1)证券市场是筹资和投资的重要渠道。 (2)证券市场是有效分配资金的重要手段。 (3)证券市场是传播经济信息的重要场所。 B证券市场的负面功能: (1)加剧投机欺诈。 (2)加剧社会矛盾。 (3)加剧经济波动。C证券市场的法律控制。 (1)财政法律控制。国债发行可弥补财政赤字,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格局。 (2)货币法律控制。在市场机制发育完善的基础上,中央银行实行货币调控时,除了运用增减贷款手段之外,还可采用吞吐证券的方法。 (3)信贷法律控制。银行贷款利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证券投资的流量。国家的信

7、贷规模、流向、利率的调整,可使证券市场按照健康和正常轨道运行。 (4)投资法律控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及关键性行业,国家可掌握绝对控股权;对一般重要企业,国家可掌握少数参股权。 第二节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证券市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主体: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证券业协会一、证券交易所 1我国证券法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征: (1)证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2)证券交易所是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 (3)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 (4)证券

8、交易所是特殊法人。3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一种是会员制,一种是公司制。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1990年12月,上海建立了建国后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 二、证券公司1概念: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证券公司的种类:我国证券公司主要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两种。经纪类证券公司:这类公司是指接受客户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证券买卖,收取一定佣金的经济组织,其通

9、常提供交易的基本条件和服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综合类证券公司:既可从事经纪业务,又可开展自营、承销及其他业务,是同时为本人或客户从事证券买卖、为客户提供服务的经济组织。这里所说的承销业务,是指以再出售为目的,从发行人处购买证券,或代其发出要约与出售证券,或直接、间接地参与证券首次销售的行为。其他业务是指基金管理、投资咨询、财务顾问、兼并策划等业务。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1概念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特许设立的特殊法人。2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具有登记、托管和结算三项职能。 四、证券交

10、易服务机构具体包括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资信评级业务、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会计、审计及法律业务的机构。 第三节 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 证券发行 证券承销 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的发行者为筹集资金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招募和出售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的活动。 分类(1)发行者主体:公司发行、金融机构发行以及政府发行。(2)发行对象:公募和私募。(3)发行目的: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4)是否借助于中介机构:直接发行、间接发行。(5)发行价格与证券票面金额/贴现金额的关系: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6)发行地点:国内发行和国外发行。 证券发行审核 我国证券法根据发行证券的种类分别

11、采用核准制与审批制。股票发行采核准制;公司债券发行采审批制。证券承销 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 证券承销方式通常有四种方式:代销、助销、包销和承销团承销。第四节 证券上市及交易法律制度 证券上市 证券交易 持续信息公开 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上市 是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定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 股票上市的基准:(1)规模: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上市规模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股本等。(2)经营年限:我国有3年期的要求。(3)经营基础:经营基础基准一般指公司资本结构、盈利水平

12、等。(4)股权分布:持有面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股东不得少于1000人;股本不到4亿元人民币时,公众持股比例不得少于25,股本超过4亿元人民币时,公众持股比例不得少于15。(5)其他:包括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表中没有虚假记载,财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验证;上市证券的设计符合证交所的要求,对证券的转让未加限制等。 证券上市的暂停申请上市暂停:申请原因可能是上市公司计划重组,也可能是派发利息等。法定上市暂停:法定上市暂停是指发生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暂停上市原因时,由证券上市的审核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证券上市交易的行为。 自动暂停交易:如在证券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停板制度下,一旦交易报价超出规定的

13、涨跌幅度,该证券的交易自动暂停。 股票法定上市暂停(1)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2)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3)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4)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时。债券上市暂停的情形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证券上市的终止1.申请上市终止 2.法定上市终止 3.自动上市终止。 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1.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2.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证券,在限定期内不得买卖。 3.证券从

14、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4.经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应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5.挂牌交易的证券应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7.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 8.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 9.持股5应当报告。 10.大股东限期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 有转让限定期的证券,主要是指公司发起人从公司成立起3年内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大股东从持股比例达5之日起6个月内持有的股票等。 公司董事会对有反向操作行为的股东,应当行使收益“归入权”,就是将买卖股票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所谓反向操作是指持股达到5以上

15、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如果公司董事会不按该规定执行,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执行。如不按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董事会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交易的程序1.名册登记与开设账户 2.委托3.成交4.结算交割与过户 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1.禁止内幕交易 2.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3.禁止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 4.禁止欺诈客户 5.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 6.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 7.禁止国企炒作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目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

16、购买行为。 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分析,上市公司股份收购行为包括三种:一种是要约收购,一种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收购(简称“竞价收购”),还有一种是协议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1.权益公开规则 2.“台阶规则” 3.强制要约规则4.终止上市规则5.强制接受规则6.同等条件收购规则7.转让股份限制规则 任何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程序持有一个上市公司总股份达到5时,无论其是否具有收购的意图,均需暂停购买且依法定要求公开其持股情况。此谓权益公开规则,也称“5规则”。 “台阶规则”要求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后,每增加或者减少持有一定比例时,均需暂停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且需依法定要求公开其持股变化情况。 强制要约规则要求,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终止上市规则要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如果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就应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强制接受规则要求,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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