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交确认书(范本)5100字 附件1成交确认书(范本)订立确认书双方:出让人(转让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招标人(拍卖、挂牌人):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竞得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等有关规定,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于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在 举办的“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最终确定 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竞得人现将有关事宜确认如下:一、成交标的探矿(采矿)权基本情况(地理位臵,交通状况,勘查区、矿区范围、面积,以往地质工作简况,出让年限,勘查、开采方式等)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 主要包括选择合理的勘查、开采方式、采矿方法,及提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三、成交价(出让金、价款)及支付方式四、竞得人对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内容及全部挂牌出让程序无异议五、在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10日内,中标人、竞得人须按如下比例一次性向招标拍卖挂牌人缴清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服务 1费级距 成交价(万元) 费用比例(%) 1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4%2 100-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4%3 500-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3%4 1000-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 2%5 5000万元以上 0.8%超额累进法计算: 交易服务费=∑(成交价相应级距部分金额 ×相应级距费用比例)六、《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生效。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转作中标、竞得探矿(采矿)权的成交价 请中标人、竞得人务必于 年 月 日之前,持此《成交确认书》到昆明市北京路1018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签订《探矿(采矿)权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的,出让人将取消中标人、竞得人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本《成交确认书》一式 份,挂牌人执 份,出让人执 份,竞得人执 份特此确认挂牌人: (加盖公章)竞得人: (加盖公章)年 月 日2附件2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范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合同主体:出让人: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授权出让探矿(采矿)权,出让的矿产资源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出让探矿(采矿)权范围内地上的土地资源、林业资源、建筑物等不属于矿业权出让范围第二章 出让探矿(采矿)权与探矿(采矿)权成交价款的缴纳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探矿(采矿)权位于 ,探矿(采矿)权名称为: ,矿区面积为: 平方千米拐点坐标见附件《出让探矿(采矿)权拐点坐标及示意图》。
第四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的探矿(采矿)权范围内的地质勘查报告交付给受让人所提供的地质勘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仅为勘查所获得的地质成果,并非探矿(采矿)权申请登记的全部依据在探矿(采矿)权申请中按 3规定需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申报材料由受让人提交并承担相关费用出让的 探矿(采矿)权,其地质勘查报告等相关报告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并经主管部门评审确认,但仍然存在不可预测的风险,受让人在受让前已仔细阅读并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探矿(采矿)权出让期限为 ,自受让方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之日起算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为 元(小写 元)该出让成交价不包括受让人在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及勘查、开发利用中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的其他费用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第七条 受让人在地质勘查、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道路、用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的税费由受让人承担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受让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探矿(采矿)权出让价(出让金、价款)。
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日起 日内,一次性(或分期)付清上述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第三章 探矿(采矿)权的登记第十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勘查(采矿)的活动应遵守《中 4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缴付凭证,依法向出让人申请办理探矿(采矿)权登记,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出让人应在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出让金、价款)之日起30日内,为受让人提供办理探矿(采矿)权申请登记的办事指南、地质勘查报告及相应的政策咨询,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勘查(采矿)登记第四章 期限届满第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探矿(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探矿(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办理探矿(采矿)权注销手续采矿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探矿(采矿)权的,应当依法向出让人提交延续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探矿(采矿)权外,出让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第十三条 探矿(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延续申请或者虽申请延续但依照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探矿权(采矿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探矿(采矿)权注销登记。
第五章 不可抗力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 5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十五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探矿(采矿)权出让成交价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缴纳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负责赔偿因违约给出让人造成的其他损失第十七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探矿(采矿)权成交价(出让金、价款)后,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第四条规定的全部资料,并协助受让人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 出让人出让的探矿(采矿)权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七章 通知和说明第十九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6第二十一条 在签订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约定条款所提出的询问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一)向相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份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市(县)签订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地址: 地址:7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二O 年日 账号: 邮政编号: 二O 年 8 日 月 月附件3竞买申请书申请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附: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准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开户银行资金证明(原件)、本单位技术设备情况介绍材料各一份。
本竞买申请书可以复印填写)9附件4授权委托书10附件5竞买人资格确认书你方提交的《 出让竞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通过审查,你方提交文件资料符合我中心此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已缴纳竞买保证金 万元现确认你方具备参加此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投标(竞买)资格请于 年 月 日 时,持此《竞买人资格确认书》参加在 举行的“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参与投标(竞买)年 月 日11附件6探矿权采矿权挂牌竞买报价单报价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报价时间: 年 月 日收件人盖骑缝章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报价单收据我中心于 年 月 日 时收到提交的 挂牌报价单(编号: )该报价单报价 万元,内容清楚,格式符合要求,现予收取,记录在案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章)经办人(签名):年 月 日注:1.本报价单及收据一式二份,主管部门和报价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2.本报价单和收据必须印章和签名齐全,才具法律效力3.本报价单可以复印填写12附件7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云发改价格?2007?89号文)说明:探矿权采矿权交易服务费采用按交易额和费率分段累加计费。
超额累进计算法为:交易服务费=∑(总成交价相应级距部分金额 ×相应级距比例))13第二篇:成交确认书 900字成交确认书深地交( ) 号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让人)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以 方式公开出让 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中心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3楼,公开组织出让上述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上述宗地出让文件,竞得人按规定提交竞买申请后,取得竞买资格,经公开竞价,现出让人与竞得人确认:竞得人以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整的价格(以下简称成交价款)竞得上述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本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竞得人须即时签订上述宗地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并保证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得人须另按成交价款的20%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出让人另行出让上述宗地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的,竞得人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三份,出让人、交易中心和竞得人各一份。
第1页 共2页出 让 人: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王芃交 易 中 心: (盖章)法定代表人:竞 得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竞 得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