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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鑫利两全保险条款6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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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鑫利两全保险条款6600字    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条款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保寿发[2009]18号,20xx年 2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1.2 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2.2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 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2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 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2.3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1);(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3),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0.4)的机动车(见10.5);(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0.6)期间因疾病导致的;(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 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 2 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10.7)后退还保险费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 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 保险事故通知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 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 10.8)导致的延迟除外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满期生存保险金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及生存保险金申 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身故保险金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3.4 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3.5 保险金申请时效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5 年不行使而消灭3.6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受益人在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 领取金额按照转换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保单红利4.1 保单红利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被保险人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为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身故保险金为2倍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

如何交纳保险费5.1 保险费的交纳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5.2 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 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现金价值权益6.1 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即累积红利的余额、红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部分产生的现金价值和抵交保险费后的红利余额因这部分利益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单上载明6.2 自动垫交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在宽限期结束时若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6.3 减额交清如果您决定不再交 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办理减额交清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被保险人 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调整成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身故保险金为2倍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您不需要再为本主险合同交纳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6.4 保单贷款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7.1 效力中止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也同时中止。

7.2 效力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10.9)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主险合同复效后,本主险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额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何解除保险合同8.1 合同解除您在犹豫期后,可 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身份证明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 2 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1 如实告知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9.2 年龄错误(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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