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节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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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n 第一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n一、民事纠纷及其处理机制 n(一)民事纠纷n毛泽东:“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包含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n概念:民事纠纷,又称为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n分类:1、财产权益方面的民事争议;n2、人身权益方面的民事争议,特征:n1、它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n2、它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n3、它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 n(二)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n1自决与和解 (自力救济)n2调解与仲裁 (社会救济)n3诉讼 (公力救济)n1自决与和解 (自力救济)n自力救济是当事之间凭自己的力量来解决纠纷。它

2、主要包括自决和和解。n(1)自决 (2)和解n2、社会救济:依靠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机制。n社会力量主要有两种:n一种是调解; 一种是仲裁。n3、公力救济:它的实质是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对特定的社会纠纷进行最终的处理。公力救济的主要方式是诉讼。现代公力救济的方式能够使纠纷更公平和合理解决。n三、ADRnADR的涵义 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意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当前世界各国通用的ADR直译),或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强调其区别于诉讼的功能和性质),源于美国30年代劳动争议的解决,原指本世纪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

3、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nADR的主要形式:n第一,和解(交涉 Negotiation)即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主要特征是其高度自治性、非规范性。 n第二,调解(Mediation Conciliation)是第三方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讲道理,促成其相互谅解相互妥协的解决纠纷的活动。n第三,仲裁(Arbitration)具有自愿性、民间性、自治性、合法性。 第二节 民事诉讼诉讼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 但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n(一)概念n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

4、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一、民事诉讼的概念一、民事诉讼的概念n(二)特点:n1对象的特定性。民事诉讼的对象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与内部纠纷、行政纠纷和政治纠纷不同。n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n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同。n4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正当性。n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和权威性。n二、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基本价值目标 n(一)民事诉讼的目的 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两大法系国家学者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观点:n1、私权保护

5、说n2、私法秩序维护说n3、纠纷解决说n4、程序保障说n5、多元说n我国学者对民事诉讼目的问题的主要观点:n1、解决纠纷和保护民事权益 相关论文:陈刚、翁晓斌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n2、解决民事纠纷 相关论文:刘荣军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5期。n3、程序保障 相关论文:章武生、吴泽勇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n4、利益保障 相关论文:李祖军、田毅平民事诉讼目的论纲,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5期。n(二)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 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又称价值取向,指人们对民事诉讼活动所希望达到并积极乞求的一种目标或理想境界。n公正

6、: 是指社会主流对利益分配关系公认合理的价值标准。诉讼的公正包括诉讼过程的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正。 n效益: 是指纠纷当事人和国家在民事诉讼中,以比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获得较好的效果。n三、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n(一)民事诉讼模式的涵义n 是指以一定的国情为背景,通过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问题。 n(二)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及其根据n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n划分根据:在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裁判的对象、证据资料的来源等三个方面,是尊重和强调当事人的作用还是尊重和强调法院的职

7、权作用。 n(三)对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评价与完善1991年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当事人主义的强化和职权主义的弱化 n四、民事诉讼的程序体系n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制定的,司法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操作规程。n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点:n第一,它是一种动态过程。n第二,它是国家解决民事争议的司法程序,具有确认和实现民事权益的功能。n第三,它由人民法院管理操作,并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介入。n第四,它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并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程序民事审判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民事诉讼附属程序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民事非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审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

8、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诉前财产保全程序对特定事项的复议程序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承认外国法院裁判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n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n(一)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不同流派1一面关系说 原告 被告2二面关系说 法院 原告 被告3三面关系说 法院 原告 被告4. 多面关系说n(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n四层含义:n1、它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n2、它存在于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n3、它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n4、它受民事诉讼法调整。n三个特点:n1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

9、构成n2体现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结合n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多个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多种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要素 主 体客 体内 容(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n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n l人民法院2人民检察院n 3当事人4诉讼代理人n 5.其他诉讼参与人n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n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n1、法院-审判权n2、检察院-监督权(事后监督)n3、当事人-诉讼权利n4、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的诉讼权利或者类似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n5、其他诉讼参与人-协助法院查明事实,解决纠纷n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

10、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n1、当事人和法院之间指向的客体是-“案件事实、实体权利请求和诉讼权利请求”;n2、法院与检察院之间指向的客体是-“生效裁判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n3、法院与诉讼代理人之间指向的客体是-“案件的事实、实体权利请求和诉讼权利请求”。n4、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指向的客体是-“案件的事实”。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检察院法院案件事实和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案件事实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由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都称为诉讼

11、上的法律事实。包括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两类。 (四)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发生 变更 消灭诉讼事件n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原因。不同的诉讼事件将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n1、当事人死亡n2、法人消灭n3、非法人组织被撤消或者消灭n诉讼行为n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各种活动。它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原因。n诉讼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n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性质n(一)概念n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用

12、以调整法院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n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n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典,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体现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它是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的民事诉讼法。n1

13、、基本法n2、部门法n3、程序法n4、公法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1.对人的效力;对人的效力; 2.2.对事的效力对事的效力 ; 3.3.空间效力空间效力 ; 4.4.时间效力时间效力 。n1对人的效力n民事诉讼法第4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n2对事的效力n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n3空间效力n民事诉讼法第4条。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地下层和上空。 根据领土延伸原则,凡行驶于外国领海的我国船舶和飞行在外国领空的我国

14、飞机上发生的民事纠纷应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n4、时间效力n 三、 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n(一)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奴隶社会的民事诉讼制度 n我国在奴隶社会就有了自己的民事诉讼制度。n1、没有成体系的司法机关 ,国王享有最高审判权,在国王之下的中央机关中,行使司法权的是商朝的司寇和周朝的大司寇。商、周时期在地方还设有行使司法权的地方司法机关,如周朝的乡士,遂士、臬士等。但是他们不仅兼审民事和刑事案件,同时也没有从地方行政机关中独立出来。2、当事人自行起诉, 轻微的案件以口头形式起诉,重大的案件以书状起诉。但当事人起诉有严格的等级限制。如奴隶不能起诉奴隶主,妻子不能起诉丈夫。 3 3、言词审理。、

15、言词审理。当事人双方均须到庭,但贵族们可以由代理人当事人双方均须到庭,但贵族们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诉讼,而不须亲自出席。代理诉讼,而不须亲自出席。法官采取五听的讯问方法,即法官采取五听的讯问方法,即“以五声听狱讼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n4、证据制度方面采取刑讯逼供和神灵裁判的方法,为了获得口供,可以随意动用酷刑,所谓“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在通过口供以及其他的证据方法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采用神灵裁判的方法裁判案件。n我国封建社会的民事诉讼制度 1.礼法合一。中国社会以礼、法共同指导和规

16、范民事诉讼 2.刑民合一 3.司法和行政合一 4.纠问式诉讼 5.一审终审 我国近代民事诉讼制度 1、我国近代民事诉讼制度发展概况 1906年编成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但由于该法违背封建社会的基本原则,遭到清政府的否决。 1911年初以德国民事诉讼法为蓝本,并参以日、奥等国民事诉讼法,沈家本完成了民事诉讼律草案,但因清朝的灭亡,该草案未得以审议颁行。 北洋政府大量援用了清末颁布的民事诉讼法,1921年对民事诉讼律草案加以修改,改名为民事诉讼条例。 国民党政府先后于1931年和1935年制定了两部民事诉讼法典。1935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典经过1945年的修改以后,现在仍在我国台湾省使用。 2、我国近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容 (1)司法独立和当事人平等。(2)证据制度方面采取自由心证原则。(3)采用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4)审级制度方面,清末采用四级三审制。 n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民事诉讼法 n其主要内容有:(一)初步建立了系统的司法机关 n(二)废止刑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n(三)公开审判 n(四)合议和陪审n(五)两审终审 n(六)巡回审判 n(七)调解 n新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n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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