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申请指南2200字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服务指南一、正常生育女职工如何进行生育登记?1、受理时间:工作日即时办理2、需提供的资料:(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5份);(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4)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5)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3、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女职工诊断妊娠后,应由所在单位携上述资料,向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待遇窗口申报,办理生育登记备案女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已登记备案的“表1”到生育定点医院就医,产检及住院费用在医院直接结算办理生育登记需注意以下事项:(1)女职工需连续缴纳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缴费中断3个月以上的,从再次缴费开始计算)方可办理登记备案2)女职工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费3)在协议医院范围内职工自行选定就诊医院产前检查限额700元,其中首次产检限额185元,需在各辖区区妇幼保健所或市妇幼检查,并领取围产保健手册二、如何申请生育保险津贴?1、受理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2、需提供的资料:(1)《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表6)》(两份);(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4)《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或者《武汉市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申请表(表3)》;(5)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流(引)产的门诊需提供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的需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流程:由职工所在单位,在职工产假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携上述资料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待遇窗口申报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受理、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业务帐表和申报资料提交至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于15个工作日拨付到帐需拨付到参保单位帐户的,自单位提交收款收据起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帐单位可在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上社保办理大厅查询生育津贴审核结果三、配偶正常生育的的男职工如何申请护理假津贴?1、受理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2、需提供的资料:(1)《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表6)》(两份);(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3、办理流程:男方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待婴儿出生后三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携以上资料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待遇窗口申报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受理、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业务帐表和申报资料提交至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于15个工作日拨付到帐需拨付到参保单位帐户的,自单位提交收款收据起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帐单位可在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上社保办理大厅查询生育津贴审核结果。
四、如何办理流引产的登记备案?1、受理时间:工作日即时办理2、需提供的资料:(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4份);(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4)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5)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办理流程:由单位经办人携以上资料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待遇窗口申报登记备案后,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及已登记备案的“表1”到医院就医,医疗费用直接在医院结算五、如何申请流引产的生育津贴?1、受理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2、需提供的资料:(1)《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表6)一式两份;(2)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流产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3)手术当天的手术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自然流产且无手术记录单的,需另外提供医生建议休假的假条并需加盖医院公章)4)《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3、办理流程:流引产假休完三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携以上资料到参保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待遇窗口申报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受理、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业务帐表和申报资料提交至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于15个工作日拨付到帐。
需拨付到参保单位帐户的,自单位提交收款收据起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帐单位可在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上社保办理大厅查询生育津贴审核结果六、如何办理上环取环的登记备案?1、受理时间:工作日即时办理2、需提供的资料:(1)《武汉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表2)》(2份);(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4)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取出宫内节育环必需持街道以上计生部门批准证明,申请输精(卵)管复通术须县级以上计生育部门审批证明3、办理流程:上环、取环手术前需由单位经办人携以上资料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待遇窗口申报登记备案后,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及已登记备案的“表2”到医院就医,医疗费用直接在医院结算第二篇:生育保险文档 3900字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参加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细则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省直生育保险工作,河南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具体经办省直生育保险业务第二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第七条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费用缴纳方式及时间、信息变更等事项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其档案信息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由省医保中心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第十条 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一)产前检查(围产保健):800元/例;(二)正常分娩:省级医院2200元/例;市级医院2000元/例;(三)异常分娩(难产):省级医院2800元/例;市级医院2600元/例;剖宫产:省级医院4500元/例;市级医院4300元/例;(四)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第十一条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一)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含检验费):省级医院150元/例;市级医院130元/例;(二)输精管结扎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1200元/例;市级医院1000元/例;(三)输卵管结扎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2600元/例;市级医院2400元/例;(四)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验费):省级医院4000元/例;市级医院3800元/例;(五)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含孕情检查、检验费):省级医院300元/例(特殊情况除外);市级医院280元/例;(六)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省级医院1000元/例;市级医院800元/例;(七)引产:省级医院1500元/例;市级医院1300元/例。
第十二条 职工因急诊、急救、异地安置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按照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支付第十三条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的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或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的职工,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支付第十五条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为第十条规定标准的50%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对下列费用不予支付:(一)不孕症治疗发生的费用;(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三)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四)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五)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六)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第十七条 筹资标准按1%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第十九条 职工的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第二十条 女职工在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津贴按第十七条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向省医保中心申领,也可由本人或其委托人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二)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三)定点医疗机构(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下同)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四)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由用人单位领取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在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交用人单位证明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由委托人代为领取的,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第二十二条 职工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起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待遇用人单位欠费不足3个月且按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期间的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支付第四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