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质量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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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西高质量建设西部陆海新通道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十四五”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支持北部湾港海铁联运发展(1) 支持常态化、规模化开行北部湾港海铁联运集装箱班列班轮、海公联运集装箱卡车,自治区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制定。由运营企业统筹释放优惠政策,承诺服务标准,提供具有比较优势的物流服务,吸引货物经北部湾港运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北部湾办落实)(2) 鼓励铁路企业对北部湾港海铁联运班列给予运价下浮优惠,扩大覆盖站点,延长优惠期限,出台海铁联运货物品类负面清单。对给

2、予北部湾港海铁联运班列运价下浮达到一定比例的铁路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资金奖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北部湾办落实)(3) 支持增开加密北部湾港内外贸集装箱航线,对开行线路、使用船型、开行频率、运输箱量等达到一定标准的集装箱航线,自治区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制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北部湾办落实)(4) 对在北部湾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增量,开展集装箱水水中转、散改集运输等业务的港口经营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制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北部湾办落实)(5) 对北

3、部湾港上行至通道沿线省份及广西区内上下行海铁联运班列、海公联运集装箱卡车运输的冷链集装箱重箱,在享受铁路班列支持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按不同运输距离给予适当补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落实)二、支持跨境运输和航空物流发展(6) 支持企业开行中国(广西)至中南半岛跨境公路集装箱卡车、广西至越南跨境铁路集装箱班列、广西直达中欧班列,自治区、所在设区市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制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7) 支持航空公司新增加密南宁至东盟首都和东盟中心城市航线,开通培育重要洲际航线、各省市经停广西机场至东盟的航

4、线,在广西机场新增驻场过夜运力,自治区、所在设区市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制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三、支持降低物流成本和提升通关效率(8) 对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专用ETC车辆,在通过广西高速公路指定收费站点进出北部湾港(钦州港、北海港、防城港港)和东兴口岸、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以及西江经济带港口、码头时,实行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落实)(9)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港口收费的相关政策,支持港口经营企业继续实施港口收费优惠政策,支持港口所在市制定落实降低中介服务收费政策,自治区通过适当方式

5、给予奖励。(自治区北部湾办、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10) 推进通关便利化改革,推行“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通关作业模式,支持在具备条件的港口试点开展“船边直提”“抵港直装”改革,积极推广“两段准入”改革、实现“先放后检”,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高级认证。(南宁海关会同自治区商务厅落实)四、支持引进和培育物流企业(11) 对全球排位前100名集装箱班轮公司在广西注册子公司并参与北部湾港国际航线运营满1年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北部湾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落实)(12) 对在北部湾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专业运输

6、企业以及冷链物流企业,按照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桂政发202042号)相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会同自治区北部湾办、交通运输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13) 对在我区新注册开办,从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航运交易、航运研究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务的企业,自治区、设区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承担50%。支持航运服务中心及聚集区建设,对入驻北部湾国际门户港航运服务中心的各类航运服务企业,给予场地租金优惠。(自治区北部湾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

7、14) 对在广西注册并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运营的物流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自治区有关人才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做好高层次人才认定、落户、子女入学、住房、社会保险、医疗保健等服务保障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五、支持通道园区及重大项目建设(15) 对列为西部陆海新通道重点项目的国际省际合作园区、物流园区及重大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在财政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将合理的空间需求统筹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在用地、用林、用海、用能等指标方面给予优先保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交通

8、运输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局,广西税务局落实)(16) 支持各地加强西部陆海新通道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鼓励现有产业园区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水、电、路、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专项债券给予支持,优先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计划。(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落实)(17) 对国家和自治区西部陆海新通道相关规划(方案、要点)明确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最低标准可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对属于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9、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会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落实)(18) 支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支持在通道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无水港、物流园、物流集散中心、海外仓、集装箱还箱点等,对符合规划布局新建的上述设施,自治区财政按不高于建设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

10、革委、财政厅、北部湾办落实)(19) 支持建设冷库设施。对在区内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建设10000立方米(以上)保鲜库、变温库、气调库、立体自动化冷库和查验配套工程等冷藏设施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对单个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年度投资额10%、总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落实)(20) 支持购置现代化物流设备。对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物流线路运营的企业,购置节能环保冷链运输车辆、冷藏集装箱、全程温湿度监控等设备,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对单个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年度投资额10%、总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自治区商务

11、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落实)(21) 鼓励建设多式联运枢纽站场,开展海铁联运、海公联运、空铁联运等多式联运示范,对自治区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包括多式联运专业设施和平台建设示范项目、国家物流枢纽节点城市物流示范项目等),按照核定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1000万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北部湾办落实)六、加大通道建设运营的财金联动支持(22) 支持建立健全西部陆海新通道重大项目常态化“政金企”对接机制,加大对通道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金融支持,积极争取国内外投资机构、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通道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资金需求,引导金融机构运用“通

12、道贷”等产品服务优先支持通道项目建设和企业融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落实)(23) 支持和鼓励相关银行在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金融创新试点政策框架下,推出更多符合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会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商务厅落实)(24) 对获准在我区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期货交易所批准设立的指定交割仓(厂)库,自治区、设区市给予适当奖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落实)本政策与自治区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重复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有关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广西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桂发改通道规20191028号)同时废止。上述政策措施实施期限为20222025年,由自治区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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