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安全生产对话谈心和约谈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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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谈话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及时消除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思想隐患,从源头上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或减少事故苗头,保障公司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全行业试行安全生产谈话制度的通知(北化字202272号)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谈话类型第二条安全生产谈话是指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生产专题谈话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同级部门/分厂领导、一般管理人员、班组长、操作人员等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所进行的专题谈话。分为日常例行安全谈话、提醒谈话及诫勉谈话。第三条日常例行安全谈话是针对年度安全工作、阶段性工作、某项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或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

2、情况等进行谈话。由上级对分管下级进行谈话,包括总经理(党委书记)对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对分管部门(分厂)领导;部门(分厂)领导对下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对班组长;班组长对操作人员等进行谈话。日常例行安全谈话主要目的是了解分管下级的安全生产工作思路是否清晰、措施是否得当,并指导和监督下级认真履行安全职责。通过谈话,及时收集安全生产新思路、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制定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第四条提醒谈话是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意识薄弱、安全职责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安全管理滑坡的单位责任人,公司安全部门提请主管副总经理或经其授权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提醒、警告,并限定整改期限

3、。第五条诫勉谈话是对发生燃爆事故、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或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执行安全标准,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由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或主管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公司安全部门、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参加,目的是要求事故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管理,避免发生更严重的后果。第三章谈话方式第六条日常例行安全谈话是上级管理人员履行本职安全管理职责的具体体现,原则上公司级日常例行安全谈话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部门(分厂)主要负责人与科(组)长每季度一次;各班组主要通过开好班前班后会来实现对操作人员的安全谈话。公司级日常例行安全谈话见当

4、年的公司级日常例行谈话安排表。公司级以下的谈话时间、方式、记录由谈话人自行安排。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由质量安全与环保部负责记录和联络,谈话人时间、地点确定后,由质量安全与环保部以书面或口头通知谈话对象。第七条谈话人根据情况,可以约请一个谈话对象单独进行谈话,也可以约请多个谈话对象同时进行谈话。第四章其他相关规定第八条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谈话人要限令谈话对象限期整改,发现有严重失职行为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对谈话对象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九条对约谈会提出的要求落实不力的单位负责人,进行全公司通报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当年业绩考核内容。第五章附则第十条

5、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全生产谈话制度”ZD(AQ)041-2010同时废止。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各团(场)、各街道、开发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领导和有关部门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

6、重大安全隐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团(场)、街道、开发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领导和人员,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诫勉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所在团(场)、街道、开发区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年度内再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所在团(场)、街道、开发区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二)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打击不力的,所属团(场)、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

7、人和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三)未按时完成国家、兵团、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治理不彻底、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所属团(场)、街道、开发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四)未按时完成国家、兵团、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或因工作不实、不力,上级领导或检查督查组提出应当约谈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五)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约谈内容 (一)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8、以及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措施和强化安全责任等情况;(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不力单位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现状2 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等情况。(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单位的约谈。重点是听取被约谈对象对工作任务未完成、重大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工作计划、整改措施及整改责任落实情况;(四)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工作不实、不力单位的约谈。重点是被约

9、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第五条 约谈小组的设立 约谈小组由领导、组织部门(人事局)、监察部门和安监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一)被约谈人是团(场)、街道、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主要领导任约谈小组组长,分管组织部门(人事局)、监察部门的领导及行业分管领导参加;(二)被约谈人是团(场)、街道、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的,由各行业分管领导任约

10、谈小组组长,组织部门(人事局)、监察部门和安监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三)被约谈人为师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任约谈小组组长,组织部门(人事局)、监察部门和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四)被约谈人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安全生产分管领导任约谈小组组长,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组长主持召开,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约谈前,由安委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二)约谈时,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和发生事

11、故的原因做出说明。内容包括:1、原因及处理经过; 2、责任划分;3、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 (三)约谈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四)安委会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 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约谈会参加人签名并存档。 (五)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约谈时限 (一)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约谈,在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15日内进行; (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不力单位的约谈,在属于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性质确定后1

12、0日内进行; (三)对上级党委组织或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在要求的期限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满后10日内进行; 第八条 约谈的处理 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责令向同级或上级党委组织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追究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十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约谈对象不接受约谈的,由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必要时在媒体上曝光,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第十一条 各团(场)、街道、开发区对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当比照本制度组织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不组织约谈的,安委会将对该责任单位所属团(场)、街道、开发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第十二条 各行业领域内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事项需要约谈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组织进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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