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二次伤害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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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交通事故二次伤害案例分析 篇一: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一、教学内容 典型交通事故发生的理由,分析特征,采取预防措施。 二、教学目标 掌管典型交通事故发生的理由,分析特征和预防措施。 三、教学重点 掌管典型交通事故发生的理由。 四、教学难点 分析特征和预防措施。 五、教学时间 60分钟 六、教学方法 讲授法 七、教学教具 教具 八、教学过程 第一片面 教学大纲 交通事故的发生:2022年7月19日下午5时,一辆轿车行至京津塘高速马路进京方向,突然发生左前轮爆胎,驾驶员采用紧急制动,车辆横甩,飞过隔离带,砸到逆向车道中一辆正在行驶的桑塔纳车

2、上,造成三死四伤。轿车开过的地方,制动距离长达30m。 交通事故的理由分析:车辆左轮胎突然爆胎,而驾驶员察觉爆胎后,在车速分外高的处境下采取紧急制动的不当操作,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交通事故的特征:由于爆胎而导致的交通事故有发生,其中高速马路上70%由赶快的事故是由于爆胎引起的,爆胎已经成为安好行车的一大隐患,引起轮胎漏气和爆胎的理由主要有轮胎气门芯漏气、车 辆超载、轮胎气压缺乏或者过高、行驶中因犀利物剌伤轮胎、轮胎过度磨损等,其交通危害相当严重。 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行车前,专心做好轮胎气压、磨损处境的安好检视与处理,确保车辆具有良好的安好性能。学习应急驾驶学识、培养遇事冷静、冷静的态度,并

3、掌管正确的应急处置方法,教练员要让学员了解轮胎漏气和爆裂的正确应急驾驶方法和预防措施。 九、总结 结合本次课的教学内容,做联系和布置课后作业。 篇二:关于一起交通事故的案例分析 大学社会实践报告 实 践 课 题关于一起交通事故的案例分析 关于一起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2022年7月1日至9月8日,在XX县人民法院我加入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体验,我对道路交通安好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手段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刻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

4、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那么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那么的适用和把握举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22年8月的一天,XX县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县10国道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XX县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急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

5、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告成,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分外危害。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7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早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承安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片面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片面损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承安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

6、停车场的货物举行清点,后将全体货物拉回其公司。2022年8月,广源货栈向XX县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承安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22年8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苦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受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XX县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片面损坏,片面损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手段 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

7、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苦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辩论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造成107国道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实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苦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苦求。 三、诉讼经过 XX县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那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手段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刻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

8、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那么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值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制止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那么,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由于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受主要

9、赔偿责任。2022年8月作出(2022)成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22年8月在107国道道段处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8月作出(I2022)成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受。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邯郸市第一人民法院4月份分别作出(2022)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22年8月份想邯郸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9月份再次申诉。邯郸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10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

10、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遇的财产损失赋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7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理由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实时察觉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才能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

11、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告成,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害。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处境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手段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处境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7国道,这条路是一条主要道路。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

12、颠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假设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处境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处境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 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概括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

13、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处境、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处境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抉择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往往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处境,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处境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处境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

14、以设想若干个最正确方案可以实现的。 阅历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往往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假设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展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受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确定的误导,也在确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

15、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值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成制止的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允、合理原那么,国家可以赋予适当行政补偿 篇三: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 时间:2022/09/08 1、 某会员(以下简称A) 富康RLC车型(车内1人)事故经过:2022.02.20PM19:20 A驾驶富康车在路段,自西向东行驶,车速约40Km/h,行至处,察觉一行人(以下简称B)自北向南跑步横穿马路,A采取紧急刹车措施,B与 A驾驶的富康车前部相撞后倒地,富康车前风挡破损、前风挡上框、机器盖受损。A打122电话报警,B自行站起并坐到路边,并奉劝A不要报警。约5分钟左右,B自行离开现场向西走去。A接通122电话后照实陈述事故经过,但鉴于B已离开现场,122让A向交通支队电话报案。A电话报案后即挪开车辆,前往交通支队当面报案。当晚交通支队事故科将事故车辆、行驶证、A的驾驶证拘押。等待B前去报案,但直至其次日中午照旧未见B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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