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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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 供需见面会及“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的重要环节,主要形式有:学校举办的供需见面会、与其他学校联办的供需见面会、各类人才市场交流会以及省、市和有关单位举办的其他类似活动。第二条 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双向选择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1、毕业生的推荐表由学校招生就业处下发,经毕业生所在系签署意见后由校招生就业处审核盖章有效;2、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所在系签署意见、学校招生就业处确认后盖章生效;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或意向就业的,毕业生应将就业证明或意向就业证明及时报所在系登记上报;4、到其他省、

2、市、县就业的毕业生按地方要求签订各类协议书,须报上级机.关审批的由校招生就业处上报有关机.关审批;5、在推荐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毕业生一经与用人单位签约的,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违约者按相关规定处理,有特殊情况的,须协商办理解约手续;6、就业推荐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的5月份开始。用人单位开始与毕业生供需见面,进行双向选择。毕业生个人落实就业单位后,需申请提前离校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对毕业生自主创业、“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自谋职业、参军、专升本等其他就业形式,学校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毕业生应将其他形式就业证明材料提交所在系登记汇总。第四条 贯彻平等竞争、择优推荐的基本原则。学校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及困难毕业生就业。毕业生在校期间操行评定优、学业成绩好、技能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予以重点推荐。对困难毕业生应重点推荐,一次推荐不成功,应多次再推荐。第五条 毕业生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在就业推荐期间违反纪律受处分者;在校期间因学科被扣学分达到相关规定者暂缓推荐,待解除处分或考试及格后予以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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