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规章制度3篇(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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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规章制度3篇本文目录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

2、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 员工聘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 聘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6条 聘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聘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第7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8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9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

3、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定。第10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第11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12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4)被劳动教养的;(5)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6)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

5、协议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4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15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第16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17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

6、工时制度;第18条 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7:3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第19条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劳动规章制度(2) | 返回目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在程序上必须事先征求工会和职工意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讨论通过

7、(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过半数通过),并在用人单位内部长期公示。第四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的条件和方法,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各环节的具体规定和经济补偿赔偿办法。(二)工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含奖金分配办法)等基本工资制度及加班加点、病假、产假等特殊情况下的职工工资支付办法。(三)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四)工时及休假制度,主要包括考勤办法、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8、(五)职工奖惩制度,主要包括对职工的奖励和违纪处理办法。(六)职工培训制度,主要包括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以及对新录用人员上岗前培训的办法,建立培训、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七)其他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制定的内容。第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制定的依据:(一)制定劳动合同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二)制定工资管理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意见(试行)等。(三)制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浙江省职工基

9、本养老保险条例,宁波市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XX年5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波市区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四)制定工时及休假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宁波市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10、及实施细则等。(五)制定职工奖惩制度的依据,主要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等。(六)制定职工培训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等。第六条 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和备案工作提供免费服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本县(市)、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备案工

11、作。第七条 我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原则上实行自愿备案。(一)XX年1月1日后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二)对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单位,报送备案时间不受限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有要求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要求上报备案。第八条 用人单位上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备案时,须统一装订成册正式行文(一式五份),行文主要说明该规章制度所具备的程序性规定及内容的合法性。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新开办用人单位报备文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用人单位实地查看并公告单位职工。用人单

12、位必须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公告。XX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其办理时限不受前款限制。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须在接到新开办用人单位报备文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程序上和内容上都合法的,应出具同意备案意见书。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单位,其办理时间不受前款限制。第十一条 同意备案后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与相关政策法规保持一致,并随政策法规的立、改、废作相应修改。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劳动规章制度(3) | 返回

13、目录企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 北京*有限公司是在北京西城区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第3条 公司下设: 服务部、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6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

14、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7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8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第

15、10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17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18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第19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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