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教学大纲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教学大纲 第一章 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 1. GATT 产生背景: 20 世纪爆发的两次世界大战和 1929-1933 年空前的世界经济危机 国际社会认识到战争的重要起因之一是各国之间存在经济、贸易关系上的矛盾,国际社会逐将建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和国际贸易组织作为调节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三大支柱 2. 1946: 美国草拟 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 提请联合国理事会通过 1946-1947:形成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的雏形,将贸易谈判和关税减让的条款具体化 1947:日内瓦会议,分三部分,完善宪章草案;在互惠基础上进行多边关税减让协议谈判;起草与关税义务相关的一般义务条款合并修改后的草案称为 GATT(GATT 从 1948 年诞生,比 WTO 早了 47 年) 3. GATT 规定了六方面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互惠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 GATT 中最为重要的, 即在缔约方中实施最惠国待遇并给缔约方产品和本国产品相同的待遇; 公平贸易原则主要是指反对倾销和出口补贴等不公平贸易行为。
4. 历史地位:1)GATT 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取消一半数量限制以及对非关税壁垒进行控制, 促进缔约方之间的贸易自由化,继而推动世界贸易和经济发展2)强化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规则,力图为世贸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基础3)同时 GATT 较公 正合理地解决国际贸易领域的纠纷和争端,避免贸易战争4)重视发展中国家利益 5. 不足:不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限制了其功能的发挥涉及范围狭隘 6. GATT 回合谈判:1947-1994 进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43 年) 前五次关于关税减让,接着是肯尼迪回合关于关税和反倾销措施(解决了反倾销的问题) 、东京回合关税非关税措施和“框架”协议(解决了非关税壁垒问题) 、乌拉圭回合(GATT 的最后一轮谈判涉及关税,非关税,规则,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补贴与反补贴,争端解决,纺织品与服装,农产品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等1986-1994) 关贸总协定的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1-5 前五轮谈判仅涉及关税减让 6 肯尼迪回合谈判首次涉及反倾销措施 7 东京回合谈判开始涉及非关税措施与框架协议 8 乌拉圭回合谈判则广泛涉及规则、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纺织品与服装、农产品、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等 15 项议题。
目标:制止和扭转保护主义,消除贸易扭曲现象;维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促进目标; 建立一个更开放更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比较 法律地位 1 关贸总协定的临时性:组织条款匮乏;未获立法批准 2 世贸组织的永久地位:国际法人机构;健全法律基础 管辖范围 1 关贸总协定仅管辖货物贸易 2 世贸组织则管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契约性质 1 关贸总协定只是一个(行政)合同文本:缔约方 2 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则是一项国际(法律)公约:成员 争端解决 1 关贸总协定遵循协商一致原则 2 世贸组织采取反向协商一致原则,裁决具有自动执行的效力 1. WTO 强化了对其成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对磋商原则的基本做法 改进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实施效果 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GATT 无此机制) 2. WTO 体系的适用范围和自由贸易程度明显拓宽或深化 它同样适用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GATT 只适用货物贸易) 纺织品贸易和农产品贸易纳入自由贸易轨道(GATT 在纺织品中可有数量限制,农产品可高关税,出口补贴及数量限制) 第二章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体系 1.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构成:序言和正文以及附件。
附件一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二是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是诸边贸易协议(附件四成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 2. 货物贸易规则(13 个) :GATT1994,农业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PS) ,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 3. 服务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中第一次被纳入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之中 4.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 5. 结构: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及总干事 6. 职能(6 个) :实施各多边贸易协定,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解决贸易争端,审议成员方贸易政策,与有关国际机构合作,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 7. 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市场准入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 最惠国待遇: -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其他国家和地区优惠待遇 成员方对来源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给予来源或运往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特点:自动性,同一性,互相性,普遍性 例外:区域经济安排: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特殊和差别待遇:普惠制 国民待遇: 定义: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的待遇 原则上意味着外国人和本国人享有平等地位,在外国人和本国人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具体政策含义: 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国内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赋或其他国内费用; 在销售、购买、运输、分销、使用的规则和要求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 在混合加工某种进口产品时,不能强制要求必须使用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产品 例外: 政府采购; 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补贴; 外国影片放映的数量规定 市场准入: 要求成员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障碍,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透明度原则: 要求成员方应提前公布所指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并通知世贸组织 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原则-即特殊和差别对待允许各国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减让而不需要给予全体成员同样的减让; 允许发展中成员方用较长的时间履行义务或有较长的过渡期; 允许发展中成员方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
WTO 承担义务 必须缴纳会费 规则互不使用一些成员不同意相互之间 WTO 的协定,可以撤销允许,但不鼓励 关于退出的规定6 个月之后生效,与其他成员从多边贸易关系变为双边贸易关系 成员方的法律法规、行政诉讼程序必须符合 WTO 的义务规定 第三章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 GATT1994 定义构成:GATT1994 仅仅是由一个简短的协议定义 的,改协议列出了所涵盖的条款和一些解释性说明,因此 GATT1994定义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GATT1947 中的各项条款 2) WTO 成立前的关税减让议定书以及 GATT1947 所给与的仍然有效的豁免和其他决定 3) 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 6 个谅解:涉及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其他税费、国营贸易企业、国际收支限制、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义务豁免、关税减让表修改 4)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克什议定书 2. GATT1994 VS GATT1947: 1) GATT1994 源于 GATT1947,但是又高于 GATT1947 2) GATT1994 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框架的组成部分,不是临时适用的而 GATT1947 是单独的政府间协定,只是临时适用。
3) 1994 在 1947 基础上进行了某些成为和条款的修正 3. GATT1994 主要条款与谅解 1) 主要条款: 最惠国待遇-注意,最惠国待遇的受惠方不一定是 GATT 的缔约方,而是其他任何国家,包括缔约方和非缔约方 国民待遇条款-GATT 体制下的国名待遇条款只适用于货物贸易 透明度原则 关税减让条款-允许各成员使用关税手段保护国内产业,但要求通过谈判降低关税水平 取消数量限制条款-包括不能以配额、许可证等措施来限制或禁止货 物的进出口 争端解决条款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条款 2)重要谅解(6 个) : a.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谅解-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繁荣, 各种区域性贸易组织开始出现和繁荣,GATT 对于这一现象表示理解和支持,允许区域性组织达成的组织内贸易优惠可以不用适用于 WTO 成员,但是 GATT 对于这些组织设定了总体限制水平 b.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在成员方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 允许其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收支困难的范围为: (GATT1994 第 12 条是发达国家唯一可以援引的国际收支条款) 防止货币 储备严重下降的迫近的威胁,或是制止货币储备的严重下降,或是恢复已经很低的外汇储备。
而发展中国家援引的是第 18 条,内容相近,但是对于收支困难的定义范围有所放松 c.其他谅解 4. GATT1994 的例外与免责 1) 例外(第 20 条) :即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不适用非歧视性原则 A.一般例外-共 10 个 (一般了解包括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与监狱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保护有限自然资源的措施等 等 ) B. 安全例外-对国家安全资料,核裂变无知,军火等行动只有成员方自己可以判定到底有没有侵犯到自己国家的安全 C.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联系谅解中的 a) D.其他 2)免责(第 19 条) : A.紧急限制进口措施(safe guard)-紧急情况下可以展厅实施对有关进口产品做出的关税减让和其他承诺 (紧急情况一般指出现始料未及的状况导致进口激增,严重威胁了国内产业) B. 保护幼稚产业措施 C. 义务豁免:要说明申请豁免所要达到的目的,并且说明用尽 WTO一切条款都无法达到这个目的 第四章 农产品与纺织品贸易规则 一、农产品 1.市场准入: 1) 关税化:是将非关税措施转化为等效的关税。
非关税措施包括进口数量限制、进口差价税、最低进口价格、任意性进口许可、通过国营贸易维持的非关税措施、自愿出口限制以及其他关税化主要是为了顾及农产品保护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的需要, 而发展中成员既可以 选择通过关税化公式确定关税等值,亦可以抛开关税化公式,按实际需求径自确定最高约束率同时取消相应的非关税措施 2) 关税减让:两个点,一是所有农产品关税都必须是约束关税,二是对发展中国家不要求进行关税减让 3) 市场准入机会:关税化本身并没有扩大农产品市场准入机会,乌拉圭回合谈判就现行准入机会和最低准入机会做了相应的承诺 对于已经实施关税化的农产品,有关成员方应维持已有的市场准入机会,不存在准入机会的产品要一点一点开放机会在具体实施中,先行准入机会和最低准入机会都是通过关税配额来实施的-即对于在配额内的进口用较低税率 (配额内税率) , 对于配额外的用最惠国税率 (配额外税率) 2. 国内支持:给予农业生产的资助,不包括出口补贴分为免于削减的国内支持和受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 1) 免于削减的国内支持:绿箱支持,蓝箱支持以及黄箱支持中的微量支持和发展性支持 A.绿箱:由政府提供的,费用不转让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财政支持。
(包括政府向农业和农村提供的服务支出、国内粮食援助补贴、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对落后地区农业环境的补贴和保护、因自然灾害提供的补贴) B.蓝箱:限产计划下给予的直接支付条件:按照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按基期生产水平的 85%及以下给予、按固定牲畜头数给予 C. 微量支持和发展性支持(黄箱支持属于受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 : 对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和对非特定产品的国内支持(给了很小的比例) 2) 受削减承诺的国内支持:除绿箱和蓝箱之外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