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升初小学数学(数的整除性)知识点汇总(三)、三下数学期末应用题专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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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升初小学数学( 数的整除性 ) 知识点汇总153.为什么要学习“数的整除性”这部分知识?“数的整除性”在小学数学教学中是一个重要的基础知识。说它重要是因为这部分知识所涉及的基本数学概念不仅多,而且相对集中,如果不能明确、清晰地掌握这些基本数学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就会引起混淆,而混淆也必然给以后的数学知识的学习,带来严重的后遗症。例如:约数与倍数、质数与合数、奇数与偶数、公约数与公倍数这些概念在教学中几乎同时出现,但又有相反的内涵,因此,这些概念必须牢固而又明确地建立起来。还必须看到:“数的整除性”是学习分数的前提和准备。在分数的四则运算中,约分和通分是一定要掌握的基础知识,而构成这些基础知识,

2、是离不开“数的整除性”这部分内容的。例如:不掌握求最大公约数的方法,就不可能进行正确、迅速的约分;不掌握求最小公倍数的方法,也无法进行正确、迅速的通分。从这个意义上讲,学习“数的整除性”是进一步学习数学的需要。除此之外,学生在过去的学习中,已经知道整数与整数的和、差、积都是整数,但整数除整数时,商不一定是整数,有时会是小数,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整数与整数相除,商仍然是整数呢?这就需要根据“数的整除性”的知识来进行正确的判断了。在未学习“数的整除性”前,学生是很难准确、迅速地判断出下列各式的商是不是整数。874593 6524673284611 9637525743219 794328由于数字较大

3、,一时难于做出正确的判断,一旦掌握了“数的整除性”这部分知识,这些问题就不难解决了。154.整除和除尽有什么不同?整除和除尽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也是两个易于混淆的概念。可以通过下面两道题的计算过程,来加以说明。这两道题相同的地方是都没有余数,都可以说成是“除尽”。但这两道题又有不同的地方,(1)题中的被除数、除数和商都是整数,这种情况称作“整除”。按原题可以说成是 896 能被 16 整除。(2)题中的被除数、除数虽然是整数,但商不是整数,而是小数。这类情况就只能称作“除尽”,而不能称作“整除”。按原题可以说成 36 能被 8 除尽,而不能说成 36 能被 8 整除。又如:3.50.

4、5=7 824 41.2=20这两个式子虽然都能除尽,商又是整数,但被除数和除数中,至少有一个数不是整数,因此,这两个式子只能属于“除尽”情况,而不能称作“整除”。由于在小学数学中,“数的整除性”所涉及的数一般都指的是自然数,不包括 0 ,因此,其定义是:“数 a 除以数 b ,除得的商正好是整数而没有余数,我们就说,a 能被 b 整除。”“整除”与“除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除尽”是指在除法中只要除到某一位时没有余数,不管被除数、除数和商是整数还是小数,都可以说是“除尽”。“整除”是指在除法中只有被除数、除数和商都是整数的情况下,才可以说是“整除”。“整除”是整数范围内的除法,而“除尽”则不

5、限于整数范围,只要求余数为零。“整除”与“除尽”的区别和联系在于“整除”也可以称作“除尽”,但是“除尽”不一定是“整除”。“除尽”中包括了“整除”,“整除”只是“除尽”的一种特殊情况。“除尽”与“整除”的关系可用右边集合图来表示。155.“数的整除性”有哪些性质?“数的整除性”的性质很多,涉及到小学数学内容的有以下几个:(1 )如果两个整数 a 、b 都能被 c 整除,那么 a 与 b 的和也能被 c 整除。例如:427=6 567=8(4256)7=1442 能被 7 整除,56 也能被 7 整除,那么 42 与 56 的和( 98)也能被7 整除。反之,如果整数 a 、b 中,有一个数能被

6、 c 整除,而其中一个数不能被 c 整除,那么 a 与 b 的和就一定不能被 c 整除。例如:369=4 839=92(36+83)9=13236 能被 9 整除,83 不能被 9 整除,那么 36 与 83 的和(119)不能被9 整除。(2 )如果两个整数 a 、b 都能被 c 整除,那么 a 与 b 的差也能被 C 整除。例如:8811=8,6611=6(88-66 )11=288 能被 11 整除, 66 也能被 11 整除,那么 88 与 66 的差(22)也能被 11 整除。反之,如果整数 a 、b 中,有一个数能被 c 整除,另一个数不能被 c 整除,那么 a 与 b 的差就一定

7、不能被 c 整除。例如:9113=7 3013=24(91-30 )13=4991 能被 13 整除, 30 不能被 13 整除,那么 91 与 30 的差(61)不能被 13 整除。(3 )如果两个整数 a 、b 都不能被 c 整除。那么 a 与 b 的和(或差)能或不能被 c 整除。这是一个不肯定的结论。例如:657=92 337=45(6533)7 14 (65-33 )7=4465 不能被 7 整除,33 也不能被 7 整除,由于两个余数的和( 25=7) ,正好等于除数,因此,65 与 33 的和(98)能被 7 整除;而 65 与 33 的差则不能被 7 整除。又如:8511=78

8、 3811=35(8538)11112(85-38 )11=4385 不能被 11 整除,38 也不能被 11 整除,此例中 85 与 38 的和(123)或差( 47)都不能被 11 整除。(4 )如果整数 a 能被自然数 c 整除,那么 a 的倍数(整数倍)也能被 c 整除。例如:3913=3(394)13=1239 能被 13 整除, 39 的 4 倍( 156)也能被 13 整除。(5 )如果 a 、b、c 这三个数中, a 能被 b 整除,b 又能被 c 整除,那么 a 一定能被 c 整除(这是整除的传递性)。例如:有 84 、21、7 三个数8424=4 217=3847 12 8

9、4 能被 21 整除, 21 又能被 7 整除,那么 84 就一定能被 7 整除。反之,如果 a 、b、c 这三个数中, a 与 b 或 b 与 c 之间只要出现一个不能整除的情况,a 就一定不能被 c 整除。例如:有 121 、11、5 三个数12111=11 115=211215=241121 能被 11 整除,但 11 不能被 5 整除,那么 121 就一定不能被 5 整除。156.“倍”与“倍数”有什么区别?“倍”与“倍数”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是两个不同的数学概念,只有真正明确它们各自的内涵和使用范围,才不会在理解和应用上造成混淆。“倍”指的是数量之间的关系,它建立在乘法概念的基础上,

10、在实际教学中,是从“个”和“份”逐步抽象出来的数学概念。例如:白布 8 米,花布的长度有 4 个 8 米;或者说把白布 8 米看作 1 份,花布的长度是 4 份。这里所说的“个”与“份”,换成数学语言就是花布的长度是 8 米的 4“倍”,花布的米数是84=32(米)。由此可见,“倍”的出现是从生活中的“个”与“份”逐步抽象出来的,是建立在乘法概念的基础上的。“倍数”指的是数与数之间的联系,它建立在“数的整除性”这个大概念的基础上,是在明确“整除”的前提下,与“约数”同时建立的。例如: 28 是 7 的倍数,因为 28 能被 7 整除。287=4, 28 是 7 的 4 倍,如果用乘法表示这三个

11、数的数量关系,则74=28, 7 的 4 倍是 28。由此可见,前者的“倍数”是严格限制在“整除”的范围内,而后者的“倍” 只体现在乘法的概念当中,这是两者的明确区别。在小学数学教材中,“倍数”的运用还有另一种情况,即在比例教学时,当阐述正、反比例关系所提到的“扩大或缩小相同的倍数”,这里所提到的“倍数”,是一般除法中的概念,而不是“整除”范围内的概念。比例中所出现的倍数,所表示的是两个最相比而得到的数,这个数不一定是整数,也可能是小数。在研究“数的整除性”中的倍数,是不允许出现小数的。157.约数可以等于因数吗?在“数的整除性”中, 约数和因数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在小学数学“教” 与“学”中,

12、接触因数是在整数乘法时,被乘数与乘数对于积来说,都是因数。约数是在“数的整除性”中出现的,它与倍数是在“整除”概念的前提下,同时建立起来的概念。按照教材中对约数所下的定义:“如果数a 能被数 b 整除,a 就叫做 b 的倍数, b 就叫做 a 的约数。”假设把商定为 c ,其算式为:ab=c 反之bc=a仅从算式来观察,似乎约数与因数已经等同了,实际上并非如此。约数与因数是一个问题在不同范畴内的两种不同提法,两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从上面乘、除法关系的算式中可以看到它们之间的联系,但它们之间的区别则是主要的。以 63 2 为例,6 能够被 3 整除,也能被 2 整除,因此,对 6 来说,3

13、 和 2 都是它的约数。如果换成乘法算式:32=6,对于乘积(6)来说,3 和 2 都是它的因数。由此可见,只有在“整除”的范畴内,才能谈得上约数,而在乘法中,因数早已经存在了。事实上, 6 除了能被 3 和 2 整除外,还能够被 1 和 6 整除,也就是说,6 共有 1、2、3、6 四个约数。至于32=6, 3 和 2 固然是 6 的因数;但 1 6=6, 1 和 6 也是 6 的因数,这是两个不同的乘法算式,因此,绝不能说成 6 有 1、2、3、6 四个因数,否则, 1236=36,其乘积就不是 6 ,而是 36 了。约数与因数的另一个区别,还在于各自的应用范围上。约数的应用范围是有限的,

14、它只存在于“数的整除性”这部分知识当中,为学习“公约数”和“最大公约数”做好基础知识上的准备。因数的应用范围则比较广泛,无论整数、小数、分数、百分数,以及到中学后所接触到的负数,只要出现了乘法,就存在着因数的概念。例如:在小数中2.40.8=1.92 , 2.4 与 0.8 都是 1.92 的因数。在负数中( -5 )7=35, -5 和 7 都是 -35 的因数。凡此种种,都充分说明:约数与因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不能等同的。158.质数一定是奇数吗?偶数一定是合数吗?质数与奇数,偶数与合数涉及到两组不同的数学概念。质数与合数是相互依存的,奇数与偶数也是相互依存的。因此,质数不一定是奇数,偶

15、数也不一定是合数。这是因为:一个数只有 1 和它本身两个约数的,这样的数叫做质数(也叫做素数)。而不能被 2 整除的数叫做奇数。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不同,一般来说,是质数的也都是奇数,如:3、13、29、37。这些数既是质数,也都是奇数。但有一个数是例外的,这就是“2”。 2 的约数只有 1 和它本身,因此,它是质数;但 2 能被 2 整除,不符合奇数的定义,所以,2 不是奇数。按照数学的严密性语言来说:“除 2 以外的质数都是奇数”,这样的判断才是正确的。还必须看到,“除 2 以外的质数都是奇数”这个结论虽然正确无误,但反过来说“除 2 以外,奇数都是质数”则是错误的,如:27、35、143 这

16、些数,虽然都是奇数,但这些数除了 1 和它本身这两个约数外,还有其他约数,如: 27 还有 3 和 9,35 还有 5 和 7,143 还有 11 和 13,都不符合质数的定义,因此,这些数都不是质数。偶数也不一定是合数,因为“能被 2 整除的数叫做偶数”,而合数的定义是:“除了 1 和本身,还有别的约数的,这样的数叫做合数。”这里“2”又是一个重要区分点,2 是偶数,但不是合数,准确的说法是:“除2 以外的偶数都是合数。”与质数和奇数不能反叙述一样,如果说成“除 2 以外的合数都是偶数” 也是错误的。例如:45、87、187这些数都是合数,但都不是偶数。159.最小的偶数是几?偶数概念的出现是在“数的整除性”这部分知识里,在小学数学教材中“数的整除性”一般是限制在自然数范围之内的,由于 0 不是自然数,因此没有涉及到最小偶数是几的问题,但在“教”与“学”中,却常常遇到这个问题,并且说法不一。按照“能被 2 整除的数叫做偶数”的定义,以及一个数个位上是 0 、2、4、6、8 的数就一定能被 2 整除的规律, 0 能够被 2 整除,0 也应该看作是偶数。至于在“教”与“学”中所提出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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