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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续权入法问题探讨-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入追续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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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续权入法问题探讨-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入追续权的思考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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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续权入法问题探讨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入追续权的思考                    余丽萍 程 凌(青岛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摘 要:追续权作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虽然国内众多学者支持追续权入法,但从我国艺术品市场现状、理论基础、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状况、立法前的调查分析等方面来看,我国当前尚不具备追续权入法的相关条件;此外,目前著作权法引入追续权制度可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对于追续权的入法,应持谨慎理性的态度关键词:著作权;追续权;可行性:A :1005-7110(2015)06-0091-06收稿日期:2015-10-18基金项目:2013年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中美驰名商标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13CFXJ03)、山东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美国驰名商标国际保护对我国的启示”(J13WB05)作者简介:余丽萍(1965-),女,新疆石河子人,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知识产权法;程凌(1991-),女,山东潍坊人,青岛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20世纪初,法国文化艺术繁荣,但艺术商与艺术家之间利益悬殊,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艺术家,进而促进艺术文化发展,法国首次将追续权引入其成文法,其后,追续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乃至英美法系国家相继建立。

在我国,追续权制度首先由吴作人1990年在国家版权局组织的一次研讨会上提出,至今仅25年时间,而对于该问题的集中分析讨论也只是近几年才开始追续权入法作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应充分比较分析国外的立法实践,并以此为借鉴;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追续权在我国的入法问题作出合理恰当的分析一、国外追续权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追续权(droit de suite),大陆法系国家又称为“延续权”,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转售权”“转售版权税”等对于追续权,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界定,但是其基本内涵可阐述为:艺术作品原件的作者将该艺术品原件初售后,当该原件再次转售时,作者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他人,可从转售的金额中分享一定比例的收益1920年法国首次确立追续权,之后在大陆法系国家获得了进一步发展,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却举步维艰一)大陆法系国家受欧洲传统文化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著作权的核心为保护作者的利益而非社会经济利益,而追续权制度正是基于对作者利益的保护而设立的,因而追续权可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体系自然相融,而且在立法过程中文化上的障碍也相对较小1.法国法国于1920年5月将追续权引入其成文法根据相关规定,追续权适用于平面艺术作品与造型艺术作品的原件,不适用于除了书的封面与挂毯之外的其他实用艺术作品。

在转售方式方面,追续权仅适用于公开拍卖的转售版税征收的基数为不作任何扣除的销售收入或销售价格,征收比率为3%,起征点为100法郎或者10欧元,由法国平面与造型艺术保护协会(Association for the Defence of Graphic and Plastic Arts,ADAGP)对追续权款项进行征收由于征收只针对公开拍卖转售的艺术作品,因而,追续权款项的征收也由该协会与国家拍卖商会协商确定这意味着,在新艺术家的作品销售之前,平面与造型艺术保护协会必须将在册的每位新艺术家以及涉及的相关作品告知拍卖行[1]此外,追续权是不可转让的,但是艺术家的继承人在艺术家去世后的70年内可享受该权利法国将追续权制度引入成文法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基于公平价值理念,从平衡艺术家与艺术品经销商的利益角度出发,引发了对于追续权制度的设想;二是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认为作品永远都会涉及作者的人格利益,因而在作品转售过程中,作者理应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三是法国当时具备了实施追续权的制度保障,包括艺术品注册的制度此外,在将追续权制度纳入成文法时,法国并不承认权利穷竭原则,追续权与著作权法相关理论不仅不矛盾,而且与著作权法以保护作者利益为核心的价值理念恰好吻合。

2.德国19[来自www.Lw5U.com]65年,德国《著作权法》第26条对追续权制度进行了规定,1972年进行了相关修改根据该规定,追续权制度使用的作品范围为美术作品原件——素描油画原件或符合条件的雕塑,实用艺术作品与建筑作品则明确地排除在外在转售方式方面,追续权既适用于公开销售也适用于私下销售,但是在实践中,仅适用于交易者与拍卖行之间的公开销售追续权款项的征收基数、征收比率、起点、征收方式、权利期限、可否转让等规定与法国类似根据该制度,作者有权从交易商与拍卖行获得其已销售作品的相关信息为解决个人获取信息难、请求多等问题,通常由作家协会行使信息获取权,该协会还可对销售者的账户或其他文件进行监督检查此外,作家协会还负责追续权款项的征收针对追续权的享有主体不同,即在世艺术家、艺术家的继承人和外国艺术家,追续权款项的分发机制也不同追续权制度在德国确立以来,主要受益者为艺术家的继承人而非在世艺术家,这与追续权的立法初衷有所背离,而且德国拍卖行在世界上的地位也受到了追续权制度的消极影响[2](二)英美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作者的利益应以更广泛的公众与社会利益为基础,尽管作者作为版权法的直接第一受益人,但是版权法终极目的是服务社会公众利益,尤其要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商品流通。

1.英国英国作为欧盟的成员国,对于追续权制度一直持排斥态度在实施《艺术家转售权法》之前,英国一直是世界艺术品交易市场中心之一,其反对追续权的一个原因是担心实施追续权制度之后,艺术品交易商会将交易转移到未实施追续权的其他国家,从而影响其作为艺术品交易市场中心的地位2006年英国迫于欧盟压力实施了《艺术家转售权法》,尽管其为了保护艺术品市场交易,降低了提成比例,并规定艺术家从每次交易中所获收益的上限,但是就目前来看,追续权制度对与英国艺术品市场的负面影响还是不小英国《艺术新闻报》艺术市场编辑Melanie Gerlis表示,追续权的期限扩展至艺术家逝世后的70年,尽管没有正式报告,但实际上英国艺术市场从2012年开始受到了严重影响[3]另外,英国实施追续权制度成本高昂根据相关调查,自实施该法案以来,追续权支付费用总额的80%付给了前100位顶级艺术家,而非相对来说更需要资金的年轻艺术家[4]追续权制度的实施目前仍存在大量的问题,而英国主要的拍卖行也指出,追续权制度的实施使得交易负担沉重2.美国在美国,转售特许权使用费的实施一直备受关注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率先制定了《加利福尼亚转售版权税法》,但是其合宪性却受到了挑战。

[5]2011年12月,美国颁布《视觉艺术家衡平法》(Equity for Visual Artists Act ,简称为“EVAA”)2013年12月美国版权局发表关于追续权的第二份报告[6],即《转售版税:最新的分析》(Resale Royalties: an updated analysis, 2013),认为“当前在美国实施追续权制度没有明显的障碍,并且可以作为解决艺术家待遇悬殊问题的一种选择”[5]2014年2月26日,美国民主党议员向国会提交《美国艺术品版税法案(2014)》法案,根据该法案,对于通过公开拍卖转售的艺术品,若转售价超过5000美元,则艺术家可获得转售价5%的经济利益,但每次可获得的经济利益以35000美元为限[7]此外,新法案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加了较小的拍卖行与网上拍卖,但是不适用于画廊与经销商该法案实施的初衷为平衡艺术商与艺术家的利益,体现法的公平价值,但法案不适用与比较成熟完善的画廊与经销商,这难免让人质疑该法的公平性该法案尚未通过针对支持追续权的两大理由,即“饥饿的艺术家”和“对视觉艺术家的歧视”,美国国内持反对态度的学者认为,艺术家的窘迫困境已得到大大改善,“饥饿的艺术家”已不存在,美国法律已经对视觉艺术家提供了相关的保护;追续权制度的实施是需要成本的,但就目前来看,实施追续权制度的国家还没有找到比较完美有效地解决成本问题的方式;[8]该制度与美国的“首次销售原则”矛盾,而且利益的再平衡可以通过其他机制完成,因此应该将焦点放在如何建立一个更加具有竞争力的市场这一问题上。

[9]此外,在合宪性以及是否符合公民权利条款方面,该法案也深受质疑目前有70多个国家已确立追续权制度,追续权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已深深扎根,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却是举步维艰,这与两大法系的文化传统、哲学思想、著作权体系等因素是密切相关的但是不管这些因素如何影响相关国家对于追续权制度的态度,可以明确的是,在实施追续权制度之前,这些国家就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基础,包括价值理念、艺术品市场机制、实施基础等应当指出,在已确立追续权制度的国家,追续权的实施并未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平衡艺术家与艺术商的利益,更好地帮助新的艺术家此外,追续权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艺术品市场的流通,影响了艺术品市场的发展二、我国追续权入法面临的主要障碍(一)艺术品市场现状不乐观目前国内支持追续权制度的一个原因,就是认为我国目前艺术品市场成熟,艺术品拍卖市场繁荣,具备了追续权入法的艺术品市场基础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我国艺术品市场仍存在一系列问题1.艺术品市场泡沫化我国艺术品市场目前泡沫化问题比较突出,艺术品价格虚高,是一种繁荣虚景艺术品市场专家李彦君指出,“齐白石的书画,可以说前五年能够见到100万一张的,都是十分少见的现象,然后突然涨到4个多亿,这是多么大的跨度,应该说是十足的泡沫了。

[10]2.信息不透明我国的艺术品市场起步晚,相关制度规范尚不完善,相较于艺术品市场成熟的欧美国家,我国交易记录的整理和保存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艺术品的价格完全依靠个人的经验判断,这个领域的信息具有难以获取的特性,而目前推行的艺术品证券化交易,要求注册、登记、鉴定、保管等标准化流程,市场对信息获取有许多的空白,缺乏系统性的艺术品信息公开化制度[10]因此,在艺术品交易过程中,信息的不透明以及交易的保密性,这都使得追续权的实施难度倍增3.拍卖造假严重艺术品市场发展迅速,日益繁荣,但是相关制度法规不完善,相关监督不力,使得造假行为泛滥,危害着艺术品市场的可持续性发展若实施追续权制度,则艺术品交易者必须清楚这一权利的享有者是谁,就目前艺术品市场造假问题严重的情形看,稍有不慎,交易者就会“惹一身官司”而且,追续权制度的实施很可能导致赝品“洗白”成真,其为实施该制度必须考虑的问题我国的一级市场相对于拍卖市场来说,很不完善,艺术家代理机制也还不成熟,而还有大批的艺术家的作品面临初售难的问题因此,我国并不具备实施追续权制度的艺术品市场基础,当前我们首要的任务是发展艺术品市场,完善艺术品市场的各项运行机制。

二)理论基础不恰当1.公平价值公平价值是法律的价值基础只有具备了公平的立法与执法,以及深入人心的公平价值观念,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保障权利不受侵害,义务得到履行但是,著作权修改草案中,追续权的有关规定尚需公平价值的再衡量1)厘清艺术价值与艺术品价格对于艺术品来说,其价格与价值不一致的情形较为常见,尤其在艺术品市场泡沫化问题严重的情形下,艺术品的价格可能远远超过其价值,从而与价值远远偏离[11]匈牙利社会学家豪泽尔曾指出,一幅画的价格相较于其质量来说,主要由市场因素决定,因而画的价格难于衡量其价值[12](P179)艺术品的价格确实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包括供求机制、消费者喜好、宣传包装等因素,艺术品供不应求、宣传得当、市场包装精致,则很容易获得高于实际价值的较高价位2)对艺术家不公我国著作权修改草案第三稿规定,追续权仅适用于拍卖,而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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