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六章 行政诉讼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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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题第六题 行政诉讼的审理行政诉讼的审理一、行政诉讼审理概述一、行政诉讼审理概述(一)行政诉讼审理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审查和确认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全部诉讼活动的总称 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二,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方式 第六十条第二款:“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

2、、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变相调解和解非常普遍 相对于判决调解可以避免“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 法院对撤诉把关形同虚设 调解是解决争议最有效的途径 行政主体对行政职权具有有限处分权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 现代行政方式的变化便于调解 行政权中不断增加的裁量因素为调解奠定了基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

3、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

4、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审理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对于可能处以行政拘留的,经相对人或近亲属申请,公安机关认为其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按照每日200元保证金,在诉讼期间,原裁决可以暂缓执

5、行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质疑: 诉讼不停止执行理论基础即行政公定力理论已经动摇; 诉讼停止执行不足以构成对行政行为连续性阻碍; 偏离了效率与公正并重的现代法治价值取向; 与诉讼法其他条文抵触. 行诉法97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88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6、,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审理中采纳特殊的证据规则和特有的适用法律规则 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二、起诉与受

7、理二、起诉与受理1起诉概念: 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向其提供法律救济的行为 。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对起诉的审查 (1)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

8、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适用解释第八条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2)是否具体的诉讼请求 适用解释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

9、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3)是否遵循了法律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规定 附附: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1)非终局自由选择型: (2)行政复议前置型: (3)自由选择终局型:出入境法,复议法第14条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

10、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4)复议终局型: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3条,复议法第30条第2款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

11、终裁决 (5)迳行起诉型:水污染防治法54条,草原法21条,商标法50条,著作权法55条,土地管理法16条,83条,兽药管理条例48条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是否符合法律对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

12、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

13、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解释39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41条第1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

14、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起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释第43条:因人身自由受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其他因起诉人以外的原因致使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亦不应算在起诉期限内(不可抗力)。当事人因这样原因,应当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进出要求延长期限的申请

15、,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是否是重复诉讼 一事不再理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3受理 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或者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

16、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适用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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