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新人基础培训课件:19_保险相关法规之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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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新人育成体系 基础培训保险相关法规之保险相关法规之保险法保险法总公司培训部总公司培训部2 2 CONTENTS PAGE 目 录123目录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总则3 3 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十一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关于修改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4 4 保险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新保险法主要内容5 5 第一章 总则 新保险法(全文)6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

3、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7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备注:属地性原则)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备注:四、五条结合记忆)8 8 一般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第二章 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法9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4、责任的保险公司。(备注:3个定义,主要讲“义务”)10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备注:强制力来自于法律)11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2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续):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

5、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13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备注:成立=要约+承诺)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期限。14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备注:生效=成

6、立+有效+交费+达到约定时间)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备注:15条为一般规定)15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16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续):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

7、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7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接触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18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续):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

8、围内的事故。19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

9、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21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22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备注:报案是一种义务)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23 第二章保险合同

10、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备注:提供完整的理赔资料也是投保人的义务)24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

11、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25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续):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6 第

12、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27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3、。28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29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续):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

14、者指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30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31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

1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32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价值。保险人行驶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规定。33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二条(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充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列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

16、还投保人。34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已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35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36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备注:宽限期条款)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缴的保险费。37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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