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金融专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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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案例分析 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在保险期间李某家失火,家庭财产遭受不同程度损失,试问: 当约定的绝对免赔率为5%,实际遭受损失为3万元时,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实际遭受损失为20万元时,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当约定的相对免赔率为5%,实际遭受损失为3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多少?实际遭受损失为20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多少?2、保险受益人的变更【案情介绍】 200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

2、。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1998年9月12日,王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受益人的变更问题 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必须及时向保险人作出通知。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此案中,王某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

3、李某,虽然在与李某离婚并又与张某结婚后,办理了一份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是并未将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在这个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没有发生改变,依然为先前指定的李某。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付给李某保险金。 【启示】:保险合同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开具批单。 3、案例分析:能否获得理赔? 2009年1月2日,赵先生购买定期人寿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期至2010年1月2日。当第二次缴费期来临时,由于其工作繁忙,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去办理缴费。2010年1月18日,赵先生骑车不慎导致手臂粉碎性骨折,住院一个月治疗痊愈。赵先生担心未按期缴纳保费,会影响保险公司理赔。分析:能否得到理

4、赔,这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宽限期”内,赵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为60天,该事故发生在第二年应缴保费日(1月2日)起的60天(宽限期)内,所以保险公司在扣回其欠缴保费的前提下,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宽限期条款的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拖欠保费提供一定保护,给经济困难的保单所有人提供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 4、案例:保险利益限制保险赔偿的最高限度 甲有一批价值20万元的货物暂存某仓库,并为这批货物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20万元。后甲将货物的一半卖给乙,双方办理了货物所有权转让手续。就在乙前来取货的前一天晚上,仓库失火,标的全损。 问:甲能获得多少赔偿?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由于甲对标

5、的仅有一半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公司最多负责10万元的赔偿责任。 5、案情介绍 2010年上半年,某新华书店发生水患,数千册图书遭水浸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该新华书店2009年底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事后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现场查勘,发现水患系水管爆裂引起,于是以因水管爆裂属于除外责任为由而拒绝赔偿。新华书店声称保险公司代理人在承保时未向其说明水管爆裂属于除外责任,并向法院提出诉讼。 当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保险公司并不能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已向被保险人新华书店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新华书店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6、【案情】2005年8

6、月,刘先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保险金为10万元。填写投保单时,刘先生没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8月底,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2008年10月,刘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疗,2009年1月,经医治无效死亡。 2009年3月,受益人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查勘的过程中发现,刘先生在2004年曾因肾病(肾病属于该重大疾病险承保的疾病)做过检查。于是,保险公司以刘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刘先生家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这起案件法院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修订前的保险法(旧保险法)第

7、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无论刘先生是故意还是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均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正是依据该规定,法院于2009年7月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8、该人寿保险公司不用给付原告保险金。 但是,如果这起案件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新保险法生效之后,法院将会判决该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原告10万元保险金。为什么同样的案例,按照新、旧保险法的规定法院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就是因为新保险法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7、计算下列赔偿金:1、李某将其住房和家庭财产保险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房屋保险金额5万元,家庭财产保险金额6万元(价值10万)。保险期间因失火房屋全部烧毁,家庭财产遭受部分损失。试问

9、:(1)理赔时房屋市价跌至4万,保险公司赔多少?(2)理赔时房屋市价涨至6万,保险公司赔多少?(3)如火灾发生前,李某将房屋的一半典当现金2万元,此变更已通知保险公司。发生火灾时房屋市价涨至8万,保险公司赔多少?(4)如果家庭财产损失5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5)如果家庭财产损失9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案例7答案:(1)理赔时房屋市价跌至4万,保险公司赔4万。(2)理赔时房屋市价涨至6万,保险公司赔5万。(3)如火灾发生前,李某将房屋的一半典当现金2万元,此变更已通知保险公司。发生火灾时房屋市价涨至8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半赔李某2.5元,另外赔典当行2.5万元。(4)如果家庭财产损失5

10、万元,保险公司赔5万。(5)如果家庭财产损失9万元,保险公司赔6万元。8、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案例 王某拥有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家庭财产实际价值10000元,损失金额5000元,在保险金额为3000元、8000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 某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水灾),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付?(1)出险时保险财产价值为120万元,实际勘察损失为30万元,保险人赔多少?(2)出险时保险财产价值为100

11、万元,实际遭受的损失为30万元,保险人赔多少?(3)出险时保险财产价值为80万元,实际遭受的损失为30万元,保险人赔多少?实际遭受的损失为80万元,保险人赔多少?9、比例赔偿方式案例案例答案: (1)出险时保险财产价值为120万元,实际勘察损失为30万元,按照不足额赔偿方式:保险人赔偿金额30100 120 25万元(2)出险时保险财产价值为100万元,实际遭受的损失为30万元,为足额保险,保险人赔30万元。(3)出险时保险财产价值为80万元,为超额保险,超额部分无效。实际遭受的损失为30万元,保险人赔30万元。实际遭受的损失为80万元,保险人赔80万元。10、郭某于2011年1月30日向甲保

12、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5000元。不久,郭妻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3000元,保险期间从2011年3月18日开始。同年5月10日,郭某家中被盗,经查勘有效索赔金额为7000元,属于不足额保险。按照比例责任计算两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10 答案:按照比例责任分摊: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5000/(5000+ 3000)7000=4 375元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3000/(5000+ 3000)7000=2 625元11、照相机失窃案案情介绍某商店王经理为其所经营的一批照相机投保了火灾保险附加盗窃险,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的某日,该批照相机被窃,王经理遂

13、向承保公司索赔。保险人经调查发现,王经理所经营的这批照相机属于走私货,是没有经过正规的法律程序从国外通过偷税漏税等不良方式进的一批照相机。故保险公司针对该商店提出的索赔,发出拒赔通知书。该商店不服,向法院起诉。问题问题保险利益成立的基本条件有哪些?法院该如何判定?此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案例评析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涉及投保人对其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索赔案。本案的关键是该商店经理所拥有的这批照相机利益是否合法。法院判决:该商店经理所投物品为走私物品,因此该经理对这批照相机无保险利益可言,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故,商店经理无权向保险人索赔,因此,法院驳回该商店经理的诉讼请求。启示:坚持

14、保险利益原则是维护保险合同关系正常发展,防止道德风险发生的客观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应严肃对待,尤其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应及时进行说明,在核保时应调查清楚,尽量避免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产生不必要的争议。1212、最大、最大诚信原则案例诚信原则案例 2009年8月,某省A市某公司员工方方报名参加了由该市甲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游活动。在办理出境旅游手续时,她因身份证遗失,在征得旅行社同意后用其姐姐方圆(孪生姐妹)的身份证和自己的照片办理所有的旅游手续,还买了一份出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由某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支公司承保,保险费30元,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期限自旅游团出发时至旅游结束时止,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15、。9月10日,被保险人“方圆”在香港游玩时不慎从过街天桥上摔落地面,当场死亡,当地公安部门调查后确认纯属意外。“方圆”的丈夫赴港探视并料理完丧事后,凭保险证(姓名是方圆,照片是方方)等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上诉法院。法院该如何判案?案例中说“在征得旅行社同意后用其姐姐方圆(孪生姐妹)的身份证和自己的照片办理所有的旅游手续,还买了一份出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知道此情况,但无法证明保险公司了解此情况。因此可以做出拒赔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

16、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1313、近、近因原则案例因原则案例案例: 同难兄弟为何不同获赔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旅游。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大货车 (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同向侧面严重碰撞。公司员工A和B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A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B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而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A一向身体健康,而B则患心脏病多年。最后,根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做出如下核定及给付: 首先,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其次,核定A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A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核定B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B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而核定B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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