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与承担方式探讨 摘要:近几年,中小学校园伤害侵权案件不断发生,社会各界对相关事件十分关注校园伤害侵权案件给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同时也严重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对此,应当通过法律途径更好的保护未成年群体,加强教师与学校的责任本文针对未成年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与承担方式进行深入性的分析与探究关键词:未成年;校园伤害;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承担方式随着义务教育的开展,我国中小学在校人数不断增加,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但同时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校园伤害事故所谓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校内教学活动或者校外组织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后果的事故对此,应当更好的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减少未成年校园伤害事件不通顺)1. 未成年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在大多数校园伤害事故中,其发生原因与学校、教师有着较大的关联,比如,学校的基础设备设施缺少定期管理与维修,从而使学生在对设备进行使用时出现意外情况造成损伤,学校应当对此种事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1]。
另外,学校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有一定的责任,一旦学生在校园发生任何意外情况,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帮助、救援,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或是由于部分教师缺少一定的素质问题,缺少对学生的责任心,出现对学生殴打、辱骂的行为发生,使学生受到了一定的身心伤害,教师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学校能够对学生进行管理职责,学校与教师也并没有出现任何不当行为,那么校园中所出现的伤害案件,学校与教师将不需要承担或只需要承担部分法律责任1. 受害人过错由于未成年人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错误,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受害人与加害人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原因比如,某初中学生在课间时间与同学一起嬉闹,在此过程中,其学生不慎摔倒,但是由于手握铅笔,导致将铅笔插入眼眶造成阳光骨折的情况对此,家长对学校与教师进行起诉,通过法院审判后认为,作为初中学生,已经能够对危险进行良好的识别,同时具有自救能力,应当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其学生由于年龄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基于此,根据《侵权责任法》,学校与教师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学校进行判定后,需学校承担赔偿责任30%2. 受害人同意受害人同意是受害人事先对承担某种可能为自身带来一定影响或伤害的结果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并且,此结果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也并不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
受害人同意可以通过口头表示、书面表示的行为进行但是当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缺少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对风险进行辨别,那么其所表示的同意结果将无法受到法律效应,表示无效除此之外,当受害人并不是自我愿意,而是被威胁等情况才表示同意的情况下,那么同意结果也呈无效[3]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受害人同意的普遍情况多为激烈的体育运动项目比如,在2013年,某中学生在周末休息时间到学校足球场踢足球,在进行过程中,左眼被足球杂种,导致视网膜脱落,通过医院对其进行鉴定后,结果为重伤、八级伤残其学生到法院对学校进行起诉,在此案例中,由于其学生是足球爱好人员,对足球运动所带来的危险性有深入的理解与掌握,对此可以说明其学生已经通过默认的方式对足球可带来的受伤风险进行愿意承担的表示,并且也无法提供学校足球场设安全隐患问题存在,而学校并没有阻止学生们进行足球赛,基于此,学校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 不可抗力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对不可抗力进行了明确,表明属于校园伤害的免责事由比如,某中学所建立时与山体较近,发生暴雨后出现身体滑坡的现象,教师及时疏散学生,但是因为自然灾害发生较为突然,使墙体砸到了部分学生,而其中学生张某的小腿被砸后骨折,教师也因此而受到了一定的伤害,为重伤[4]。
在此次案件过程中,学校校舍通过鉴定后已经明确为安全建筑,但是因为突发降雨导致墙体出现倒塌的事故无法避免,属于不可抗力而作为教师也同时做到了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及时对学生进行疏散与保护,基于此,学校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不可抗力有时不能够过于简单的认定,比如,中学生小琪在利用课间操的时间在操场上进行散步,突然天气突变刮起了大风,学校临街教学楼上方的玻璃墙因为脱落将小琪砸伤经过医院鉴定,小琪为6级伤残,双上肢创伤能力丧失了78%以上在此案件中,主要因素是玻璃幕墙由于常年未修造成,而大风并不是主要因素并且,天气预报已经报道当天会出现大风天气,而学校严重忽略了设施管理与维护的行为,基于此,学校不能以不可抗力进行免责二、未成年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 停止侵害关于校园侵权,是一种十分可怕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延续性此类侵权行为,被侵害学生可以通过进行请求使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自我保护[5]如果侵害行为是因为校园在管理过程中所出现了问题,管理不当的情况,例如,由于设备维护、校园提供的食品等无法满足安全标准的情况,对学生造成校园伤害,学生有权利对学校进行要求,提高管理模式,对无法满足标准的设施、饮水、视频问题等进行更换,确保安全、卫生、健康的要求,防止对学生造成严重伤害;如果是由于学校工作人员对血痕进行殴打、辱骂而形成的校园伤害情况,学生能够对学校提出责令职工停止侵权行为的要求。
2.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排除妨碍,主要是侵害人通过采用不法行为对受侵害人员造成伤害后,受害人无法正常通过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自我保护,基于此,受害人有权排除妨碍比如,当学校维修建管道、建筑施工等过程中,将建筑器材随意堆放的现象较为普遍,而在这些建筑材料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和伤害性,对学生们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问题[6]对此,学生有权利要求学校将相关物品进行有效清理,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比如,部分学校教师饲养烈性犬,未固定的物品悬挂在学校建筑物上,针对此种问题,学生有一定的权利对学校提出要求,将相关安全隐患进行消除四)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在校园侵权法律中,赔偿损失是十分普遍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受害学生由于加害方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当对受害学生所遭受的损失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进行补偿赔偿损失主要分为精神损害赔偿以及人身损害赔偿通常,赔礼道歉主要是针对学生受到人格尊严的侵犯行为时,需要通过公开的方式进行赔礼道歉,否则无法消除不利影响,但是,决定权在于受害人,如受害人提出不公开进行的要求,加害方与受害方秘密进行即可结束语: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提高与发展,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对此,学生需要具备一定的防范、安全意识,更好的降低校园伤害事故,确保学生能够在校园中的安全性,促进学生们的学习与生活。
参考文献:[1]王鑫郭庆,余宝菁,邹可鑫.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合理性研究——以校园霸凌为例[J].楚天法治,2020(36):141-142.[2]何晓红,张虎.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主要功能与责任——以X市一起涉罪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为例[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9(3):15-19.[3]郑明月,马瑶.校园欺凌背景下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3):143-144.[4]郑妤凡,何章银.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法律角度分析与解决[J].法制博览,2020(8):48-50.[5]袁丽鹃,李树栋,李婷婷,等.未成年人校园安全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以武都区民办学校为例[J].法制博览,2020(2):63-64,242.[6]刘宗珍.国家亲权视角下应对校园欺凌的理论探索及法治建构——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为背景[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1(2):34-41. -全文完-。